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 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1、在1995年12月31日前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
2、工龄认定:指在本单位实际在岗累计年限。大学(含大专)毕业后至参加工作前在家待业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3、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当时政策已安排到位,或安置费用中包含了住房补偿的,不再发放补贴;安置费未含住房补偿的,可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工作单位按照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1995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在1995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5、在1995年12月31日前,因职工职务提升后,所购公房已达到提升后职务面积标准购房时超面积部分是以当时市场价购买的,可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超面积部分是以成本价购买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6、在1995年12月31日前下岗、停薪留职人员,在下岗、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下岗、停薪留职以前按规定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7、军队转业或自主择业干部,参照第七条执行。
七、其它有关问题
1、集资建房:1995年12月31日前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部分(或全额)集资建房,应按集资建房的规定明确产权归个人,职工不能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私房:在同一城镇自建、自购、继承父母私房的职工,凡私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其职务对应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未达到的,可按差额面积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配偶在农村或有私房,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定转让私房时间界限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前将私房转让过户的,不能领取住房和工龄补贴。
3、商品房:1995年12月31日前转业或分配到工作单位的职工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确认。
4、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另一方无房可享受工龄补贴。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双方均可享受差额面积的补贴。
5、职工家庭按低职务一方享受住房标准,高职务一方可享受差额面积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6、市(地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不提高补贴标准。
八、附则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符合局分房条件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2、各单位要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摸底普查、张榜公布及统计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
4、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九、本办法由基地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