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站标准
ICS
T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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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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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以下简称充电站)的选址原则、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标志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充电的充电站,包括采用整车充电模式、分箱充电模式及其他可能采用的充电模式的充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国家标准正在同步制定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87.1-200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和(或)交流充电桩组成(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可以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机、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
3.2
充电系统 EV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机、充电电缆及相关附件组成,实现电动汽车及蓄电池安全充电的系统。
3.3
供电系统 EV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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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控系统 EV supervisor system
充电站监控系统是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的总称。
4 总则
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动力蓄电池,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机传输给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些疏忽,也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险。
5 充电站的选址原则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5.1 总体规划
5.1.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5.1.2 城区内的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5.2 环境要求
5.2.1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2.2 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2.3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5.2.4 充电站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6 主要功能要求
6.1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扩展功能包括:电池更换、电池检测、电池维护。
6.2 充电站应具有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功能。
6.3 充电站应完成对整个充电站监控,包括供电系统运行监控、充电机运行监控、充电站安全监控等。
6.4 充电站应具有对充电站输入电能、充电机输入电能、充电机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
6.5 充电站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机、监控室和充电站供电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6.6 对于采用电池更换模式的充电站,还应具备电池更换、电池存储的设备及场所。
7 供电系统
7.1 供电系统技术要求
7.1.1 供电系统为充电站提供电源,供电系统的容量要满足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的要求。
7.1.2 该系统符合常规配电系统设置,其输出为0.4kV、50Hz,宜采用三相四线制。
7.1.3 根据充电站的容量、规模和重要性,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专用供电线路或两路供电线路为充电站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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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充电站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2-95的要求;专用变电所或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3-94的要求;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4-95的规定。
7.1.5 充电站应尽量减小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如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功率因数或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无功补偿或谐波治理措施。
7.2 供电系统布置要求
7.2.1
7.2.2
7.2.3
7.2.4
7.2.5
8 供电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充电站的发展,要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考虑电源的进线方向,供电系统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电源的一侧。 供电系统应考虑进线、出线方便。 供电系统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 室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229的规定。 充电系统
8.1 电气连接
8.1.1 充电机充电接口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的规定。
8.1.2 充电接口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露电部分。
8.1.3 可移动的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并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8.1.4 充电机的输入电源接口在屋檐防雨线外或室外时:
a)安装高度应在离地面0.4m 以上的位置。
b)应安装在合适的防雨箱内(防护等级IPX3及以上)或者采用其他防雨形式。
8.2 安装和布置要求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9 充电站点应考虑安装防雨、雪的顶棚,以保护充电设备。 充电机安装在室内时,为防止温度过高,应安装通风设施。 充电机应安放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充电机的布置应便于充电。 充电机布置时应尽量缩短充电电缆长度,降低电缆电阻能耗。 充电机供电电缆应置于至少可以抵抗车轮碾压能力的结构、或者地下预置电缆沟中。 在多车同时充电时,各充电机及车辆应不影响其它充电机、车辆的充电。 充电机的布置应符合防火、安全方面的要求。 监控系统
9.1 充电监控系统
9.1.1 充电监控系统基本功能
9.1.1.1 充电监控系统实现对充电机运行和动力蓄电池充电过程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以及数据的存储、显示和统计。
9.1.1.2 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监控系统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网络构成。
9.1.1.3 监控主站是整个充电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中心,完成所有充电机信息的采集和显示,充电机的控制和管理,以及整个充电监控系统数据的存储、管理和统计。
9.1.1.4 监控终端(在本标准中特指充电机)具有与监控主站的通信接口和与蓄电池BMS 的通信接口,负责采集充电机自身状态数据和接受充电过程中电池管理系统(BMS)传来的蓄电池数据,将数据上传至监控主站,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
9.1.2 充电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9.1.2.1 系统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应以满足现场充电设备和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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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监控主站设备应采用标准化设备,主站配置必须满足系统基本功能要求和性能指标,保障系统运行的实时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充分考虑可维护性、可扩性要求。
9.1.2.3 应对系统的每一个操作功能设置独立权限,并建立严格、完善的密码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系统应具有操作日志,记录所有受控操作发生的时间、对象、操作员、操作参数、操作机器IP 地址等信息。
9.1.2.4 系统必须有有效的防病毒措施。
9.1.2.5 充电监控系统的局域网与其它信息系统互联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保证系统网络安全。
9.1.2.6 监控主站应由可靠电源供电,必要时配备UPS 电源。
9.1.3 监控室的布置
9.1.3.1 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在一层平面,并且应为相对独立的单元。
9.1.3.2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布置,如与高压配电室相邻,应采取屏蔽措施。
9.1.3.3 监控室的设计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监控室的地面宜使用防静电地板。
9.1.3.4 监控室门的位置和数目的确定,应考虑操作员的人数以及与监控室外的功能区域的联系,并满足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如消防)的要求。
9.1.3.5 监控室的门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向外开启;同时,门应通向既无爆炸又无火灾危险的场所。
9.1.3.6 应把窗户设置在操作员的视野之内,窗户的尺寸大小应能使监控室的操作者对充电场所的环境一目了然。
9.2 供电监控系统
供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和记录供电系统运行信息,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设备安全等进行监视和控制,保证对充电站的安全供电。
9.3 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站环境监控、设备安全监控、防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等。应在发生危及安全的事件时发出声光告警,并保留发生事件前后至少一小时的详细事件信息。
10 电能计量要求
10.1 在充电站与公共电网的产权分界处,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DL/T 448-2000的5.3中表1的要求。
10.2 充电机交流输入端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电子式交流有功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级。若采用电流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10.3 充电机直流输出端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电子式直流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级。若采用分流器,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11 行车道和停车位
11.1 依据充电站规模和充电设备的布置,行驶道可按单向或双向考虑。
11.2 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11.3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11.4 停车位布置原则: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或更换蓄电池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
12 安全要求
12.1 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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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建(构)筑物及电力设备要求
12.1.1.1 充电站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229中丙类厂房的规定。 12.1.1.2 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 5027的有关规定。
12.1.1.3 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2.1.1.4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a)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b)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2.1.2 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
12.1.2.1 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12.1.2.2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其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12.1.2.3 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12.1.2.4 灭火剂的选用应以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体影响为原则。
12.1.2.5 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3 消防给水
12.1.3.1 充电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GB50016的丙类厂房有关规定。
12.1.3.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2.1.4 消防供电及照明
12.1.4.1 消防水泵、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级负荷供电。
12.1.4.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2.1.4.3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2.1.4.4 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2.1.4.5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12.1.4.6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2.2 防雷
充电站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DL/T 620的有关规定。
12.3 其他
12.3.1 应有便于监控室、办公室及充电区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12.3.2 应尽可能提高充电站设施以及充电操作过程中被充电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13 标志和标识
充电站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导向标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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