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适用的国际条约及协定
公约及国际协定
序
引言
《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基本法》多个章节均列明香港特区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的规定,有关条文尤见《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范畴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其他适当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同香港特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及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本网站列明所有已经生效而又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大部份公约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日)前已沿用于香港,并于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有部份公约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才适用于香港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公约,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才适用于香港特区。此外,我们的列表亦把只适用于香港特区但却不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公约加以识别。
政治、外交及国防
101
102
103
104 ,及订于年的议
定书
105 106 107 108 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109 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 110 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
111 ,
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
112 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
113 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的
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第1号议定书
114 附加议定书》
115 武器条约》
116 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117 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消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118 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119 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订于当日的第I号、第II号(于1996年修订)和第III号议定书,订于1995年的第IV号议定书及订于2003年的第五号议定书;和2001年修订
120 和第III号议定书》
121 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消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22 号议定书》
(另请查阅1702, 1703, 1704, 1708, 1711, 1718, 1727及1730)
小计
: 22
2. 禁毒
201 202
203 精神药物公约》
小计
: 3
3. 国际犯罪 301 ,于年修订 302 ,
于1947年修订
303 族罪公约》
304 其他行为的公约》
305 306 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88年修订
307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308
309 约及订于当日的议定书 》 310 察的公约》
311 312 公约》
313 约 》
314 315 316 协定》
(另请查阅1716)
小计
: 16
4. 国际私法
401
402 403 404 405 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406 约》 407 408
409 410
小计
: 10
5. 海关 501 和签约议定书 502 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 503 续国际公约》 504 订于当日的附加议定书,于1966年修订 505 公约》,于1984年、1991年和1998年修订 506 海关公约》 507 关公约》,于1982年和1991年修订 508 盘的欧洲公约》 509 公约》
510 或类似事项中便利展出或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511 口货物海关公约》,于1987年修订
512 ,于年、年、年、年和1994年修订
513 包括附约A, B.1,#B.2,#B.6,#B.7 and #C)
(另请查阅1001及1714)
小计 : 13
6. 海洋污染
601 故公约》,于1973年、1991年、1996年和2002年修订
602 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于1978年(海上焚烧条款)、1980年、1989年和1993年修订
603 的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
604 ,于年补充修正,和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0年修订,和经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修订的1997年议定书
605 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 606 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于2000年修订
607 608 ( 另请查阅1713 )
小计
: 8
7. 科技 701 于1964年和1982年修订
702 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703 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704 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705 体的公约》
706 理安全联合公约》
707
合作框架协议》
708 2006年6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年亚洲太平洋地区核科学
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区合作协定的第4次延长协定》
(另请查阅 1731及1740)
小计
: 8
8. 民航
801 ,于年、1954年[(a),(b)]、1961年、1962年、1968年、1971年[(a),(b)]、年、1977年[,]、年,年 、年和年修订 802 803 约》 , 于1955年修订 804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805
公约>>
( 另请查阅 304, 305, 306及310 )
小计
: 5
9. 商船
901 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902 际公约》 903 904 约》 905 宣言》 906 907 际公约》,于1968年和1979年修订 908 干规则国际公约》 [免责条款] 909 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 910 国际公约》 [免责条款]
911 ,于年、1973年、1977年、1986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9年修订
912 ,于年
补充修订(于2003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及2005年修订
913 914 ,于年
修订
915 海上避碰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修订
916 ,于年、1983年和1991年修订
917 918 ,订于年(于1981年和1988年修订)及(于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修订)的补充修正议定书,及于1981年、1983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修订
919 ,
于1976年修订 920 921 ,
于1991年、1994年、1995年 1997年和2006年修订
922 ,于年、1998年、2004年和2006年修订
923 ,于年和2004年修订
924
( 另请查阅 #1101, 1510, 1511, #1518, #1522, #1527, #1531, #1536, 1713, 1723, 1729及1730 )
小计
: 24
10. 投资、贸易及工业
1001 、年、年和1988年修订
( 另请查阅1706, 1707, 1715, 1719, 1721, 1722, 1732, 1733, 1737及#1739 )
小计
: 1
11. 卫生
1101 施的协定》
1102 约》
1103 ( 另请查阅1709 )
小计
: 3
12. 知识产权
1201 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58年、1967年和1979年修订 1202 于1908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9年修订 1203 及订于1971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
1204
1205 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206 1207 制品条约》
(另请查阅1724及1736)
小计
: 7
13. 环境及存护
1301
订 (附表)
1302 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只限第1(a)条)
1303 际重要湿地公约》,于1982年修订
1304 约》,于1979年修订 1305 1306
,及
订于1987年的议定书(于1990 和1992 年修订)
1307 置巴塞尔公约》
1308 , 及
订于1997年的议定书
1309 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1310 斯德哥尔摩公约》
1311 及订于年的议定书
(另请查阅1705, 1712及1734)
小计
: 11
14. 邮政
1401
1402 及 1403
1404 ,
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
(另请查阅1720 及1733)
11
小计
: 4
15. 劳工 1501 1502 约)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第16号公约) 1508
1509 (第19号公约)
1510 号公约)
1511 约) 1512 约)
1513 (修订本)》(第32号公约) 1514 订本)》 (第42号公约) 1515 号公约)
12
1516 1517 1518 号公约) 1519 约) 1520 1521 订本)》(第90号公约)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号公约) 1527 号公约) 1528 约)
1529 约) 1530 公约》(第124号公约) 1531
1532 约) 1533 号公约)
13
1534 号公约)
1535 公约》(第144号公约) 1536 1537 和震动)公约》(第148号公约)
1538 号公约) 1539 1540 约)
1541 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另请查阅1701)
小计
: 41
16. 人权 1601 1602 年修订 1603 1604 ,于年修订 1605 1606 1607 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1608 14
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
1609 国际公约》 1610 权利国际盟约》 1611 利国际盟约》
1612 视公约》
1613 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614 ,
于1995年修订
1615
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616
小计
: 16
17. 国际组织
1701 年、1945年、1946年、1953年、1962年和1972年修订
1702 定书》
1703 年及1971年修订
1704
1705 (经修订)
1706 年、1976年和1990年修订
1707 15
修订)
1708 免公约》
1709 ,于年、1967年、1973年、1976年、1986年和1998年修订
1710 ,于年、1963年、1967年、1975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
1711 及豁免公约》[只包括附件I、II(第2次修订)、III、IV、V、VI、
VII(第3次修订)、VIII、IX、XI、XII(修订)、XIII 和 XIV ]
1712 定》,于1976年、1993年和1996年修订
1713 ,于年、1965年、1974年、1975年、1977年、1979年、1991年和年修订
1714 1715
1716 于1962年、1964年、1977年、1984年和1997年修订
1717 年、1970年和1984年修订
1718 1719 会协定》
1720 ,于年、1974年、1984年、1989年、1994年1999年、和2004年修
订
1721 争端公约》
1722
1723
1724 约》,于1979年修订
1725 16
1726
1727 和豁免议定书》
1728 信组织章程》
1729 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于1985年、1989年和1998年修订
1730 定书》
1731 章程》,于2007年修订
1732 排》
1733
1734 ,
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
1735 协定》,于1992年修订
1736 ,
于1994年修订
1737 果最后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附件4((b):政府采购协定)
1738 于2005年修订 1739 的咨询中心》
1740 2005年10月28日订于北京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1741 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1742 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与豁免协定》
小计 : 42
17
18. 交通 1801
1802 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小计
: 2
19. 电讯 1901 和1887年修订
1902 组织船舶地面通讯站国际协定》
(另请查阅 1726, 1727, 1728, 1729, 1730 及 1735)
小计
: 2
20. 文化、娱乐及体育
2001
2002
2003 际公约》
2004 公约》
(另请查阅 113)
小计 : 4
18
双边协定
本网站亦提供香港特区签订并已生效的主要双边协定的列表和全文。这些双边协定包括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移交逃犯的协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及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a)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和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与
(b)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移交逃犯的协定和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在概念上可作区分。 (b)项所列的协定必须根据有关条例,以附表形式载于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出的命令。因此,这些协定在双语法例资料系统下会列为法例。(a)项的协定无须立法实施,惯常做法是在双方政府确认协定生效后,在宪报刊登。
除上述协定外,尚有与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互免签证安排和协定,其中十项由香港特区政府签订。此外,香港特区已经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海关合作及相互行政协助的协定和与以色列国签订就资讯科技及通讯合作事宜的协定。[经修订的协议的交换照会(以色列国发出的照会) (回覆以色列国的照会)]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国际民航过境协定列表
(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
19
20
21
22
23
24
ø 中 文 作 准 文 本。
# 中 文 作 准 文 本。如 有 分 歧,则 以 英 文 本 为 准。 * 中 文 译 本。
备注1: 此 为 国 际 民 航 过 境 协 定。
备注2: 与 下 列 国 家 已 签 署 (但 未 生 效) 的 协 定 计 有 : 爱 沙
尼 亚、 希 腊、 哈萨克斯坦、 科 威 特、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及 卡 塔 尔 。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列表
(宪报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请下载 Adobe Acrobat Reader阅读器。
25
所有中、英文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备注 : 与下列国家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定计有: 芬兰及科威特。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立法参考编目)
26
(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下列文本为HTML格式。
27
所有中、英文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备注: 与下列国家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定计有:芬兰、印度、印尼及南非。
移交逃犯的协定列表
(立法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下列文本为HTML格式。
28
所有中、英文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备注 : 与下列国家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定计有:芬兰及南非。
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列表
(宪报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请下载 Adobe Acrobat Reader 阅读器。 29
所有中、英文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列表
(立法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下列文本为HTML格式。 30
31
* 中文译本。
备
1:
备
2:
注 除上述协定外,若干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亦载有有关民用航空服务入息避免双重课税的条文。 注 与下列国家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定计有:捷克、法国、匈牙利、印尼、科威特、荷兰、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士。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