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可申请支付令 保护合法权益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石棉县某电站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方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偿还债务。讨薪支付令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劳动者(债权人)在获得用人单位(债务人)拖欠劳务费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请书面的支付令,使劳动者可以更快捷地进入司法救济程序。
债权人张某为石棉县某电站做修复工作,双方于2014年3月结算款项,石棉县某电站应支付张某劳务工资88500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债务人石棉县某电站还出具由其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欠条做依据,但双方约定到期后,债务人并未履行支付义务。今年7月底,债权人张某向石棉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石棉县某电站立即支付其劳务工资。
石棉县法院收到张某申请后,随即与债务方石棉县某电站负责人联系,核实该负责人身份及其电站情况,审查张某与石棉县某电站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审查,张某在石棉县某电站务工,经结算,石棉县某电站欠张某劳务工资88500元,石棉县某电站负责人向张某出具了其签字盖章的欠条。此欠条合法有效,且双方约定期限已到,石棉县某电站应支付张某劳务工资88500元。石棉县某电站与张某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石棉县某电站及其负责人地址明确电话畅通,支付令可以送达。
法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石棉县某电站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某劳务工资88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明确,石棉县某电站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石棉县某电站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本案中石棉县法院经审查确定,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石棉县某电站债权债务明确且已到期,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石棉县某电站负责人地址明确电话畅通,符合申请支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张某的申请成立,石棉县法院依法向石棉县某电站发出支付令。如石棉县某电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张某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晓晶 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