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律 师 法
第一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一节、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1、 拥护《宪法》
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 品行良好
二、消极条件(不予颁发)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节、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以及管理
一、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
2、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5、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二、审核以及时间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想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许执业制度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四、兼职律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一般律师申请之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一般律师申请之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五、律师执业之限制
1、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3、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在任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基本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又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 要符合一般律师事务所设立之条件。
2、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3、 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4、 有30万元以上之资产。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
设立律师所事务所,应当向设立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之条件和程序
1、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2、 设立分所需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 程序依照一般律师事务所设立之程序办理。
六、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程序
1、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 律师所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二、终止
1、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 自行决定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一、执业权:
1、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当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1、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
2、 阅卷权。
3、 调查取证权。
4、 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
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5、 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若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
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辩护。
6、 被拘留、逮捕时的特殊程序保护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拘留
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律师的家属、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律师协会。
7、 其他权利。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1、 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
事人隐私。
2、 律师的忠诚性义务
3、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
4、 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
人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执业禁止义务
1、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2、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
益。
4、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员工人员行贿,接受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 故意提供更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
7、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章、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
一、律师执业的前提
1、 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取得了执业证书。
2、 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1、禁止虚假承诺。
2、代理范围和权限划分。
3、转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9条
1、强制性终止:107条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会违法。
2、任选性中终止:110条
(1)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者不合理的目标。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难以承受的困难。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理由。
3、 程序要求:(1)劝诫(2)通知(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
四、律师的保密
1、《律师法》38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6条
2、三个例外: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在我保护的例外;授权披露的例外。
五、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
1、律师收费应当考虑的合理性:
(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2)接受这一聘请明显会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3)同一区域相似的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能力。
(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8)合理的成本。
另:93条 97 98 99条 102条
2、 财物保管
(1)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报关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和律师事务所财产严格分离。
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于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委托人其他财产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2)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报关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
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3) 另86条
六、利益冲突
1、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冲突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2)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发生经济上的联系。
(3)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取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4)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2、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1)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2)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已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业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3)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消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据证明该信息以为人所共知。
(4)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七、执业推广
1、 广告推广 书106页
下列情况不得发布广告推广: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2、 律师宣传 106页
八、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
1、 尊重与合作 139条——142条
2、 禁止不正当竞争 143条——144条
九、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
1、 接受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2、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3、 参与律师协会活动义务
4、 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
第五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第一节、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所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2、 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
3、 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4、 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第二节、律师的行政责任
一、处罚种类
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
二、应受处罚行为和处罚权限
47条——50条
第三节、律师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1、训诫2、通报批评3、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律师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2、 会见犯罪嫌疑人。
3、 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及时与犯罪嫌疑人及公诉机关联系。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应注意(1)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2)律师对证据的甄别和运用。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5、出庭辩护。
6、二审、再审。
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特征:
1、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律师必须在被代理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为律师。
5、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专业性、非个人性、规范性。
6、民事诉讼中律师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种类
1、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2、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代理和执行程序代理
3、单独律师代理和共同律师代理
4、涉外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和非涉外。
5、一般民事案件律师代理和经济商事案件律师代理。
三、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意义
1、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更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
3、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4、有利于国家主权。
四、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
1、成立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
(2)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3)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授权。
2、终止
规范110条
五、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业务
(一)第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1、代理起诉或应诉。
2、开庭前准备。
3、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业务活动。 书P145
(二)第二审
1、接受委托并提起上诉。
2、参与审判。
第三节、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讼当事人特定。
2、原被告在诉讼权利义务上不均衡。
3、诉讼目标的明确。
二、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既具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
三、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
1、 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 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的审理案件。
4、 有助于促进行政立法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一) 诉前准备:只适用于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情形,需调查受案范围,是否有权提起诉
讼,以及是否超出起诉期限。
(二) 诉讼阶段
1、 律师代理原告
(1) 提交行政起诉状。(2)提交有关证据。(3)查阅案件材料。(4)调查核实证据。(5)
申请证据保全。(6)参加法庭审理。
2、 律师代理被告
(1) 审查行政起诉状。(2)整理提交证据。(3)参加法庭审理。
法官法、检察官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官的概念和职责
一、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的职责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检察官的概念和职责
一、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查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二、检察官的职责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检查)工作的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节、权利
1、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见培训。
7、提出诉讼或者控告。
8、辞职。
第三章、法官检察官的条件
第一节、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Ps:硕士博士为一年 二年
二、消极条件(不得担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章、法官检察官的任免
第一节、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权限
1、一般情况,院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则由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2、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
第二节、检察官的任免程序和权限
1、一般情况,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院长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Ps:对于不具备本法所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
2、军事检察院的所有职位任免方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免除职务的情形
1、丧失中华人名共和国国籍。
2、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四节、兼职禁止
法官(检察官)皆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PS:担任党政职务不受限制,另可担任人大代表。
第五章、任职回避
第一节、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范围
一、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婚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二、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婚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查员、助理检察员。
4、上下相邻两级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节、执业限制
1、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六章、惩戒
第一节:禁止行为
法官、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
3、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4、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审判(检察)工作机密。
5、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6、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8、利用职权牟利的。
9、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
10、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
11、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节、处分分类
1、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七章、辞职辞退
第一节、辞职
法官(检察官)要求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二节、辞退
法官、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法官(检察官)义务,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保障司法公正
一、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
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性怀疑,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2、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四、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1、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2、法官调整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五、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其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六、1、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管理职责外,不得探寻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2、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的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二章、保持清正廉洁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三章、约束业外活动
一、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二、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评论,避免因言论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