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记录下历史演进的轨迹。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经过长期不懈的探索,党和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创造了和平发展的中国奇迹,昭示着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光明前景。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对于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依法治国背景原因 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建国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怎么样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
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个尺子。以法治国,用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部真理。
三,依法治国基本内容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第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第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重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第五: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
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志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派、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人治。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8年5月4日,应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邀请,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在与中国政法大学生讨论依法治国时,温家宝总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志。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
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2014年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8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与公报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第六:如何依法治国
第一: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之治,就没有法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首先,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
其三,宪法是国家公权力的根本来源。国家公权力决定于公民权利,人民是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和监督者。人民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公共权力,也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监督和罢免国家公职人员。
其四,“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法律的权威,不是法治社会独有的;但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却只能在法治社会里得到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法律必须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享有最高的权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律完全是因人而立、因人而废、因人而用、因人而弃,那它就不可能具有崇高的权威。
其五,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第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素
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
首先,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要领导立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
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其二,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要监督执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其三,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要保证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四,依法执政意味着各级党委要带头守法。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首先,科学民主立法和决策。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各项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其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按照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进一步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不与罚没收入挂钩。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其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规范权力运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有效防治腐败,政务公开都是十分有效的措施。一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二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其五,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要靠法制和监督。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评价政府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
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复议,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遵循司法规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紧紧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通过完善制度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明确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建立新型的行政审判体制和司法执行体制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公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必将得到不断释放。
我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必将在现代化征程上拓展更加广阔的法治天空,让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振翅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