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授权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工作遵循“统一授权、区别对待、权责结合、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客户类型、业务风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限额。
第三条 授信工作纳入授权管理的范围,不得因实行授信管理而弱化授权管理。
第四条 本行授权书以及授权文件,应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对董事长办公会、行长的授权,以及行长对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 本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事项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办理。
本行监事长履行工作职责需授权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
第六条 本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
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七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是: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六)行内资金调度权限;
(七)利率浮动权限;
(八)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九)其它业务权限。
第八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三章 基本授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授权,是指根据本行章程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授予本行行长、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常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条 基本授权在每年年初进行,有效期至下一年度新的
授权生效时终止。
基本授权采用授权书或者文件形式。授权书应当包括授权人、受权人、授权范围、授权额度、授权期限及相关的授权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授权限额,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本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二条 本行的基本授权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
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拟订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对本行行长进行授权,并以书面形式签发授权书或下发授权文件。
(二)行长对其他人员的转授权
办公室在董事会对本行行长授权的范围内拟定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由本行行长分别向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并以书面形式签发转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
第四章 转授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行长向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转授常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转授权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的权限范围、种类和额度。
第十五条 转授权应当在收到董事会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后30日内完成,并报本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转授权的形式和程序按照基本授权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特别授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或转授权范围、种类和额度事项所授予的权限。
董事会对董事长办公会的授权,按照特别授权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应当按照有利于业务发展、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拟定规章制度,涉及变更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办公室的意见,单独签发授权书或下发授权文件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发展中需要办理超过基本授权或转授权的事项,可以向授权管理部门申请特别授权。
第二十一条 特别授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要特别授权的职能部门和营业部向办公室提出特别授权申请;
(二)办公室拟订特别授权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核;
(三)办公室3日内拟定正式授权书或者授权文件,报请董事长或者行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生效及终止期限根据授权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为本行的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行长授权的相关工作。
本行行长可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结合本行实际,向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四条 本行监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对本行的授权和转授权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对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提请董事会适时调整对行长的授权,行长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对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在授权和转授权的有效期限内,各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上收或调减部分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越权经营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某项业务出现明显或严重的风险;
(三)经营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办公室认为应当调整权限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暂停、上收或调减授权的各职能部门和营业部,应当按照办公室的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的,可以重新恢复或调整其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授权书、转授权书、特别授权书或文件的效力终止:
(一)载明的有效期届满;
(二)特别授权的事项结束;
(三)办公室明确表示收回或撤销授权;
(四)受权的各职能部门及各支行被分立、合并或者撤销;
(五)其它应当终止的情况。
第七章 授权的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本行行长、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或违反规定擅自超越权限从事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本行办公室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实行问责,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