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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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研究
作者:于瑞 李照君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研究完善检务公开相关制度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研究了检务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基层检察机关应如何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等。 关键词:检务公开;原则;内容;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17-02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透明度,促进规范执法,全国检察机关正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检务公开制度。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主要管辖院,研究完善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检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事项、信息予以公开。对法律规定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涉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杜绝泄露。实践中某些检察院邀请专家、媒体列席检委会,这种做法看似创新,实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导致了涉密信息的泄露,是不可取的。
(二)如实充分原则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案件信息公开内容应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数据库内容随每个诉讼环节及时更新,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数据库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与数据库信息保持一致。在相关信息公开时,对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做特殊加密、隐去等处理,并对当事人或公众特别说明,其余信息应一律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
检务公开应以服务群众,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目标,因此要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查询、获知关注信息。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天候、多途径的信息公开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公开,打破人工查询只能在工作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