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连房[2008]19号
各县、区房产(建设)局(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两份,第2-5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见附件2),并抄送市房产局物业处、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办事处和社区各一份。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2、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3、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附件: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及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二○○八年二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
备
案
表
报备单位:(章)
填 表 日 期:
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印制
填表须知
一、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数字、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中“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小区、大厦、商场、工业区、其他。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市房产局物业处、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编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 (项目名称)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材料收悉,现同意给予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委托单位: 三、项目地址: 四、总建筑面积: 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特此证明。
连云港市 房产(建设)管理局
年 月 日
抄送:市房产管理局物业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