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政治制度比较
试比较当代中西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
1)含义。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的产生、任期、国家元首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职权等方面法律规定或惯例。
2)国家元首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①君主的地位和作用。 按君主掌握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制可分为:
A. 二元君主制, 又称二元君主制。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约旦、沙特阿拉伯、科威特, 摩洛哥等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
B. 议会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1、西方国家元首的类型。 标准不同,分类不同:
第一、按政体不同,可分为:
① 君主制国家元首:世袭制、终身制。如国王或女王、天皇、苏丹、大公或埃米尔等。
② 共和制国家元首:选举产生、任期制。如总统等。
第二、按组织结构不同,可分为:
①个人国家元首。即一个人担任。(单一元首制unitary head of state)。
②集体国家元首。即2人或2人以上担任。 (集体元首制collective head of state)。
第三、按实际行使权力的状况不同,可分为:
① 实权国家元首。 如美、法、俄、墨、菲等总统制国家,总统掌握实权,是实权国家元首。
② 虚位国家元首。
如德、西、意、希、新、印、英、日本等国,虽有国家元首,但无实权,是虚位的国家元首
2、产生
大体上讲,包括两类:
①世袭制(hereditary) 。
君主制国家元首采用世袭制。按血缘和亲属关系依法世代相传。
西方关于王位继承者的资格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继承者必须是男性,长子优先。
第二、继承者必须是男性,但不一定是长子。
第三、继承者不限于男性,但男性优先。
第四、继承者男女均可,但必须是长男长女。
②选举制(election) 。
共和制国家元首多采用选举制。大体方式:
第一、公民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非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
可分为:A. 议会选举产生.B. 特别团体选举产生。
中国元首的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任期
可分为:
第一、终身任职制(lifelong-tenure system)。
世袭制国家元首一般终身任职制,但也有例外:a. 退位。b. 让位。c. 废黜。 第二、有限任期制(limited-tenure system)
一般4-7年。但也有比较长的。
中国国家元首的任期。
任期5年,可连任,不超过2届。
4、职权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通常根据国家元首是否拥有实权把他们分为虚位元首(nominal monarch) 和实权元首(power-hold monarch)两大类。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位元首”。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的权力。
1)公布法律权
2)发布命令权
即命令、赦令或规则等方式。西方各国君主、总统大都有这些权力。
3)召集和解散议会权 (只议会制国家元首有,法国国家元首也有)
4)外交权 5)统帅武装部队权;
6)任免权
7)赦免权
8)国家荣典权
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根据宪法)
(一)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2.任免权。
3.发布命令。
4.荣典权。
(二)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作用
1)实权国家元首。 如美俄等总统制国家。实权性职能。
2)虚位国家元首。如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议会共和制国家。礼仪性职能。
美国是首创实行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的国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又是政府首脑(chief of government),他拥有三权中的行政权,并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美国总统的主要职权:
(1)广泛的行政权
(2)事实上的立法权
(3)司法权
(4)军事权
(5)外交权
(6)以政党领袖身份握有的权力
中国国家元首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首脑部位,属于最高国家权力的范畴。从性质上说,中国的国家主席,是国家集体元首的组成部分,它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属集体元首。
二、 比较当代西方、中国政府结构职能
我国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政府机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式结构。我国政府划分为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四个层次,在试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方则为五个层次,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了地级市这个层次。
西方国家行政制度主要有:
1)内阁制政府。2)总统制政府。3)委员会制政府。4)半总统制政府。
基本特征:
一)政府结构的类型
西方国家政府通常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
1、最高行政权力结构(内阁)及政府各部
内阁,本意是内阁,原指国王单独会见官僚或顾问的私人房间,或举行秘密会议的小房间,后成为政府结构的名称。
西方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在纵向上基本分为四的层次:
政府首脑、内阁、政府各部、行政机构。
1989年联邦成立时,只设三个部:国务院、财政部和陆军部。
现今大约十几个(15)部:
国务院、财政部、内政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国防部、卫生部、住房城市部、运输部、能源部、退伍军人事务部、教育部、国土安全部等。
政府各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各部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对总统负责。
②各部的结构。
一般分为:部长、局、处、科。部的基本单位为局。
③最重要的四部:
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和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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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西方政府职能演变的轨迹基本是:国家和政府建立初期主要强化政治统治职能, 辅之以及其相关的经济职能; 国家和政府政权稳定以后注重经济职能的发挥和增加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以巩固政权, 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总的来说, 政治统治职能在逐步减弱, 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在逐步加强。这一轨迹都反映了人类阶级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 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过程中, “对人的政治统治”将逐步转变为“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
2. 当前, 中西方政府职能发展中都面临着相同的挑战:全球化和信息化。在某些方面中西方政府相互借鉴, 政府职能内容上逐步趋同。比如, 在政府经济职能行使方式和手段上, 西方政府依靠计划、行政干预的作用, 平稳了国内经济危机; 中国政府逐步引入市场机制, 实现经济腾飞。 3. 政府职能演变过程中, 一直存在价值目标的争论:效率、民主、自由、平等、权威、公平、公共利益、正义, 尤其集中于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从历史实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那就是, 不存在唯一的价值目标, 它们应该构成一个多元的价值目标体系, 蕴涵于政府政策中
4. 政府职能转变在某些理念和实践上具有相同的特征。理念上, 政府职能市场化④、政府职能社会化⑤。实践上, 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一些类似举措:精简机构和人员、放松管制。
5. 政府职能演变道路上, 注重法制化。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职能内容、运作方式、程序等, 并且有专门的监督, 不能随意变动。中国政府的职能也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6. 政府职能范围上, 主张有限政府。中西方政府曾经分别经历了全能型政府、福利政府时代, 出现了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发展危机, 认识到政府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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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根本制度不同, 政府职能实质不同。尽管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得到加强, 但西方政府职能的实质是资本主义国家内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 维护的是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
2.2. 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化背景不同, 政府职能定位不同。辛向阳在《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曾经对政府职能进行过国际比较, 认为英美政府的职能是合格的“守夜人”; 日本政府的职能是优秀的“领航员”; 德国政府的职能是经济的“监护人”; 法国政府的职能是社会的“协调员”; 东亚政府的职能是公平的“裁判员”; 南亚政府的职能
是社会的“管制者”; 东欧政府的职能是转轨的“推进器”; 拉美政府的职能是经济的“清道夫”; 非洲政府的职能是部落的“代言人”。 改革开放20多年, 我国由计划经济实现了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但是, 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明显滞后, 加之我国特殊的国情(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存在), 政府职能定位显现多样化特点
3. 社会发展基础不同, 政府职能转变模式不同。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很不成熟, 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还很不完备; 我国非赢利组织得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中; 公民普及教育水平不高, 公民社会尚未形成。我国政府职能演变表现为政策-体制-市场的模式, 而西方政府表现为市场-体制-政策的模式
总之中西方文化、背景、经济模式及地域等相关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方政府职能的不同,中西方政府的职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各自的演变轨迹。西方各国的政府职能虽有差异, 但经济职能大致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全面干预, 再到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及至" 第三条道路" 的演变过程, 政治统治职能逐渐减弱, 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则呈现出从战后的全面干预到逐步社会化的趋势。在中国, 改革开放前后的政府经历了从政治职能向经济职能重心转移的过程, 经济职能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发展到逐渐增强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从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管理为主, 而社会职能则从社会事务的国家化逐渐走向了社会化, 但同时也在不断增强。从比较中可以发现, 中西方政府职能的演变是具体的、历史的, 其中也蕴涵有共性的东西, 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 中外代议制度有哪些相同点
四、 西方议员和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比较
(一) 人大代表的权利 1. 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 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 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3. 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4. 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5. 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6. 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 7. 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二) 人大代表的义务 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入宪法。 2. 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 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 4.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
西方议员的权利
一是,提案权。即议员向议会提出议案或建议并交议会审议的权利。各国情况有所差别。如美国唯有议员享有立法提案权(尽管大部分立法提案由有关政府部门倡议或起草,但须通过议员才能向国会提出) ;
二是,讨论和表决权。只有议员才可以参加立法讨论和表决。在总统制国家,行政机构人员可应议会要求对某些议案或法律草案作一些说明或提供咨询意见,但并不能参与法案的讨论和表决。在内阁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提出法案,但行政机构人员只能以议员身份参加讨论和表决。
三是,质询权。即议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议会大会上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和质问,要求后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权利。
四是,巡视和调查权。即为了立法而查明事实真相,或对政府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或让公众了解政府运作等原因而展开巡视和国政调查的权利。
西方议员的义务
一是,代表选民,向选民负责。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如德国《基本法》第38条、法国1958年宪法第27条、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67条) 规定,议员不受选区选民的强制性委托,不是某一选区、某些选民或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全体国民和选民的代表,不必事事听命于选民,议员凭自己的良心和判断力参政议政。
二是,勤奋工作,遵守纪律。首先,议员必须出席议会会议,参加投票表决。各国普遍规定议员必须出席议会会议,无故缺席者将受到制裁。如日本国会规定,对无故不出席会议者,轻者警告,重者经2/3议员的同意可予以开除。
第三,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职务。一般在总统制国家 (如美国) ,由于实行比较严格的不相容原则,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政府职务;国会议员若担任政府部长,须辞去议员职务;法官和现役军人不得担任议员。
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是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人人平等和民族平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虽然各级人大代表所在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民族不同,但他们的根本利益和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共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西方国家议员分别是不同的党派、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行使权力与资本利益紧密相关,他们往往为了各自局部利益相互争斗,有时候还会通过政治交易牺牲国家或公众的整体利益。
二是我们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而西方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缺少来自生产生活一线的基层群众的代表。许多议员一旦当选,就终身以之为职业,整日忙碌于议会活动、党派斗争和下一次的竞选连任,政治作秀多,深入社会和实际少。
三是我们的人大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活动。会议期间代表们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闭会期间代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各级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而西方议员个人有专门的助手和工作班子,在选区设有办公室,也会接待选民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但这都是为了拉选票的目的,议员本身要受所在党派或所代表利益集团的制约。
五、中外司法原则比较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 各国不同。一般说来,主要包括:
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平正义是西方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总目标和所遵循的总原则。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除了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等各个司法原则体现出来,还具体表现为公正或正义的法院、公正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理和法律援助等。
2、司法独立含义。是指在西方国家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权力机关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基本内容。(只介绍西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1)西方: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第一,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三权分立为基础) 第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相对独立。 第三,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 第四,法官职业化等。可概括为三独即,职权独立,机构活动独立,法官独立。
3、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司法中要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和无罪推定。首先,从广义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包括立法平等在内的。 其次,从狭义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平等。所谓司法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审判公开原则。 1)包括: (1)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 (2)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 2)起源。 世界上审判公开原则是由美国1791年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所确定的。此后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成为司法领域的普遍性原则。 3)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如: (1)西方各国都规定了某些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如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 (2)对特定人员旁听审理的限制。如英国规定儿童除出庭作证不得旁听。
(3)对特定媒体报道审理的限制。如美国规定法庭不允许在诉讼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或无线电广播。
(二)中国的司法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内涵 (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想象或推测为依据。 ( 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律为标准,做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不徇情枉法、营私舞弊或作出其它违法行为。 2) 也适用于已办理的案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社会主义法系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全国人大(最高苏维埃)不仅是立法机关,还是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并监督其活动;最高检察院和法院对其负责。虽然规定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但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 第一,西方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在财 政、人事、内部管理和审判等方面的独立和自治;社会主义法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仅指司法机关
(主要是法院)在审判活动方面的独立。 范围不同。 第二,西方独立司法还有一定程度的司法中立的意思;社会主义法系司法不是中立的,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一样,都服从人大。一府、二院由人大产生,并服从于人大。 第三,西方司法独立还表现在法官的独立上(法官身份 终身制,物质保障),社会主义法系,法官不可能独立。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审判公开原则。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14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16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
5、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原则。 国际上两种制度:一是国语制,二是地方语言制。 中国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是民族平等政策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
六、比较当代中外司法制度异同
司法制度:是指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审判程序、司法行政(司法系统内部组织设置、人员、法典等)等规定的总称。
司法机关。 1)审判机关——法院。2)检察机关——检察院。3)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等
当代西方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① 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② 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而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
包括在内。西方国家把这两个机关归于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主要包括:
① 审判机关。主要指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② 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的机关,代表国家
行使检察权。
③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机关。
一)西方司法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
1、英国。可分为三个层次。
1)基层法院。包括:
①郡法院。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按司法区的设置,87年有313个郡法院。每个法院通常
由一名经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主持,每月至少开庭一次。
主要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2500英镑的民事案件等。
②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专门审理轻微刑事
案件的基层法院。
包括 :a. 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只能判16个月以内监禁或1000英镑以下罚款等。
b. 治安法院的法官又称治安法官,多数由地方富豪和官员兼任。他们有的不一定受过法律训练。
治安法院:80年代中期,全国约700个左右。年均审理200万个左右的案件,约占英总案
件的98%以上。法官2.35万个,其中,女法官占三分之一以上。
2)高等法院。包括:
①高等法院。主要审理重大民事案件。
分为三大法庭:
a. 王座 法庭。主要行使契约侵权诉讼和海事诉讼管辖权和司
法监督权。法官约45人。
b. 大法官法庭。主要审理信托、抵押等诉讼。法官约12人。
c. 家事 法庭。主要审理离婚、监护、收养等。法官约17人。
②皇家刑事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
在英格兰、威尔士按6个巡回审判区设一个巡回审判庭,主要审
理应起诉的刑事案件。设三个审判等级中心:
如:第一等级中心,审理终身监禁等重罪刑事案件。
第二等级中心,审理一般刑事案件。
③上诉法院。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一般由16个法官组成。
民事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级;
刑事庭主要审理刑事案件的上诉审级。
3)上议院。终审法院。 09、10改为最高法院。
10名上诉审贵族。 审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民事、刑事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等。
②重审高等法院已审理过的任何案件。
③审理下级法院提出的弹劾案。(1804年后来审理过这样的案子)
④审理被指控有叛国或重罪的贵族议员。理论上全体上议员都是法官,实际上只上诉审贵族才能行使司法职能。另加曾任高级法官的 都是议员。共约10人。
4)专门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少年法院(17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劳资关系法院、行政裁判所。 另:
相对独立的苏格兰法院系统(更多大陆法系)。
2、美国。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一)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1、管辖范围。
a. 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条约的案件。
b. 以联邦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c. 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
d. 公海和国内供外商、州际用水的案件。
e. 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
案件等。
2、组织系统。
1)联邦地区法院。又称联邦初级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又称联邦上诉巡回法院。
属中级法院。
三、审判制度
( 一)诉讼制度
一般包括:
1、诉讼管辖。即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管辖是解
决案件的前提。
1) 诉讼管辖权是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2)诉讼管辖权可分为:刑事案件管辖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行政案件管辖权。每一种又分为一审、二审管辖权。
2、诉讼程序
现代各国大都将诉讼程序划分为:
①侦察。(刑事案件)
②起诉。
③预审。
④审判。又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又可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
二庭审制度
1)庭审。
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2)庭审程序。一般包括:
①法庭调查。
②法庭辩论。
③宣判。
三)陪审制度
1、陪审制度。即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制度。
英美法系:就争议事实参加审判。
大陆法系:与法官一道以合议形式(权力相等)参加审判。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
四)法官制度
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的选拔方式及法官保障制度等。
1、西方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不同。除物质保障外,还有:
①社会地位:
a. 英美法系,法官地位较高(解决纠纷、发展法律和价值平衡),即法官的贡献大。压力也大。
b. 大陆法系,地位比较低。法官是法律的奴仆,无权“造法”。
②产生不同。
a. 英美法系。法官主要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任命的。
b. 大陆法系。法官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在通过了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员当中任命而产生。
2)相同点。都是职业化的法官制度。
五)律师制度
1)大律师(出庭律师)。
①也叫辩护律师。主要任务是出庭辩护。
②主要条件:
第一,在四大律师学院学习三年完成;
第二,通过法律教育委员会指导下的考试。
③只能以诉状律师为中介承接案件。
2)小律师(诉状律师)。
①主要任务:撰写诉状、拟定合同、提供法律咨询。
②作诉状律师的条件:
第一,取得大学法学学位或其他学位、有两年以上法律实践经历;
第二,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课程序考试。
西方国家律师的特点:①律师是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从业人员。 ②律师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活动原则和业务适用范围进行活动。
四、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
1、含义。又称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宪法保障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2、历史渊源。
司法审查最早追溯到英国。但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司法审查制度却不是起源于英国。 ①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②现代西方司法审查制度另一历史渊源:
1779年法国宪法、1920年奥地利宪法,规定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 1949年德国基本法对司法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3、三种不同的宪法审查体制 一是普通法院监督体制,即由普通法院(Common Law Court)行使违宪审查权(power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二是特设的专门机关监督体制,即由特设的专门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Constitutional Court)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三是立法机关监督体制,即由立法机关(议会)(Parliament)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4、西方违宪审查制度比较。1)共同点。有三大优点。
①维护宪法的最高效力和权威
②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
③强调以司法形式保障宪法。
2)不同点。
①法律根据不同。德国基本法明文规定;美宪法无明文规定,是从宪法 《司法条例》中引申出来的。
②审查机构不同。德国是宪法法院,美国是普通法院。
③审查方式不同。a. 德国司法审查主要是宪法保障。有三种违宪审查方式:第一,事前审查。第二,宪法控诉。第三,附带性审查。B. 美国司法审查不仅保障宪法,而且发展宪法。司法审查通过具体诉讼进行。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所适用法律的合宪性进行附带的审查,往往对宪法的含义作出适应性解释。
④宣布违宪的结果不同。a. 德国。宪法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有权撤消全部或部分违宪的法律。(被撤的法律不再是法律)b. 美国。法院在违宪审查时,只能否认违宪法律,但不能撤消。(即该法律在所涉案件中拒绝使用,但在其它案件中可能被使用)另,法国是宪法委员会审查,中国和前苏联设有司法审查制度。
一、 中国司法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
一)中国司法审判机关组织结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中国,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进行审判。四级二审终审制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①基层人民法院。县级。全国2700多个。职权主要有:
a.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b.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c.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d. 此外,为便利人民诉讼,还设立由基层法院所属的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其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仅限于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但尽管如此,法律规定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②中级人民法院
③高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最高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审判对高级法院、专门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5)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6)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3、专门法院
二、审判制度
一)法官制度
法官及法院其他人员
1、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2、法官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业务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3、法院的主要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司法
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等。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4、法官的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5、法官的权利: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提出申诉或控告;辞职。
6、法官任职条件: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 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c. 通过法官资格考试;d.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内任职的人员、律师不得兼任法官;e.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法官。
7、法官的任免:选举制与任命制相结合。选举制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任免制适用于除院长之外的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其他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8、法官的奖惩: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及授予荣誉称号等5级;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级,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9、法院其他人员:书记员、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法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利用医学技术对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鉴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办理维护法庭秩序,提押人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等)。
二)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指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共有三种: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即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庭。主要用来审理简单的民事与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某些特别程序案件。独任庭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案件。
2、合议庭。即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只能审理第一审案件;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织,可以审理一审、二审、再审的各类案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意见应记入笔录。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院长主持下开展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但在审判书或裁定书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主要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疑难的案件以及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另: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其职责是指导对法院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三)具体审判制度
a.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b.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经办案件过程中,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该案件的制度。
c.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集体审判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作为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
d. 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被告人有权依法对其所受的指控进行申辩,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制度。法院应主动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e.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制度。
f. 人民法院审判制度还有上诉制度、申诉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国际司法协助制度等。
三、 检察制度
一)检察院的性质、任务与职权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产生于、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
2、任务:镇压一切叛国的、分类国家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宣传教育其他公民。
3、职权:(10项)检察权、侦查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等
一、不同点
1、理论基础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中国:议行合一理论。既立法又产生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2、组织体系不同。西方不包括检察院,只指法院,一般是三级制;中国还包括检察院,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3、职责权限不同。西方:审判、解释法律、违宪审查、制定程序规则、创设法律和处理非诉讼业务(如财产登记、检验遗嘱等),比中国法官的权力要大。
4、审判模式不同:英美法系自不必说,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目前也渐渐向抗辩式靠拢。
5、人事任免不同。实践中,我国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党委提出人选,再由权力机关任免。西方国家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要严格得多。
6、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的待遇不同。西方国家司法人员的管理不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而中国较为相象。
7、工作制度不同。中国是通过集体领导的方式工作。法院有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有检察委员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职能等。西方在检察系统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8、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作用不同。西方的党派只能通过安插、设置人员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