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同研(2000)205号
(2004年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对象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入学报到时,向所在院(系、所)领取“同济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并在报到后二周内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2、各院(系、所)在研究生报到一个月内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表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审批;
3、 入学前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须提供相关工龄证明。
四、发放时间与标准
1. 发放时间:从各院(系、所)收到申请表的当月算起,在研究生院全部审核、审批结束后按月发放;
2. 自筹经费研究生从缴费月起按月发放;
3. 无工作经历、工龄不满两年及无法提供工龄证明的研究生按基数发放;
4. 大专学历者的工龄按实际工龄扣除2年计;
5. 工龄为2—4年和4年以上(含4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基数上加20元/月和40元/月发放;
6.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基数见下表:
注:B 类奖学金享受对象为文法学院、外语学院、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航空航天与力学学院、理学院和医学院等单位招收的研究生。除此以外,均享受A 类。
五、停发处理
1. 违反校纪、校规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记过以下处分者,按情节停止享受1~4个月普通奖学金;
(2)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普通奖学金资格。
2. 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3. 普通奖学金发放到研究生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4. 公派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5. 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院(系、所)提出恢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能恢复发放。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