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怀柔区文化委员会
关于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文
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文化服务中心的作用,根据《北
京市文化局关于转发〈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
神,特制定怀柔区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文化服务中心”),是指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
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文化服务、指导基层和协
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文化服务中心日
常工作的管理,区文化委员会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发行放映服务
中心、文物管理所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对
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建设和规划
第四条 怀柔区文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区文
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纳入镇乡、街道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六条 文化服务中心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
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场所
内,不得设在集贸市场、河道、泥石流易发地区。文化服务中
心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区文化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
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
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服务中心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
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和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
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
用。
第九条 因镇乡、街道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服务中心或者
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
重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
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区文化委员会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 文化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策划、指导
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各项文化设施;开展书报
刊阅览服务;举办文艺演出、文化艺术培训;利用文化信息共
享工程、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开展不同主题的活动;带好文艺人
才队伍;做好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着力发展好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文化服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
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
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
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电影放映活动;指导
村文化室(文化大院)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
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
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区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
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
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区文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
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
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区文化委员会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区文化委员会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
理及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及重大问题或事故,依
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
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标
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 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配备
符合编制要求人数的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
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服务中
心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可
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
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
确保文化服务中心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进
行定期培训。
第十八条 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
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建设投
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服
务中心。依法向文化服务中心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区文委负责定期对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经
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怀柔
区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服
务中心和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由宣传文化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怀柔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