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犯罪未遂.王某犯罪中止,应如何处理?
赵某犯罪未遂、王某犯罪中止,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赵某与王某系同事,因长期一起工作,双方产生爱慕之情。此事被王某的丈夫徐某发觉。于是徐某借此要挟赵某,要求赵某给其一万元钱并断绝与其妻的不正当关系。赵某、王某对此非常不快,于是密谋杀人灭口。
赵某找到了丁某(男、30岁,某大学化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员),要丁某给他一些砒霜。丁某死不肯给,赵某以暴露丁某的隐私为要挟,丁某只好从实验室取出极少剂量的硫酸铜搪塞赵某,并谎称这就是砒霜,并且告诉他这些“砒霜”足以致人死地。赵某信以为真,拿起“砒霜”并于当日交给王某。
一日,徐某偶感风寒,王某以给徐某进药为遮掩使徐某服下“砒霜”。徐某服药后发生呕吐,遂质问王某,王某害怕吃人命官司承认了自己的恶行,主动要求并陪同徐某前往医院就治。经医院稍作处理后徐某康复。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件。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条是为故意杀人既遂(即已故意将被害人杀死)而规定的,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并未杀死被害人,故应分别依《刑法》第23、24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赵某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由于其使用的杀人工具为少剂量的非致命毒药,不能实现杀人目的,属于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杀人既遂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王某虽然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其在主观上能积极悔罪,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属犯罪中止。因其犯罪没有造成损害,故应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的丁某,因为其根本没有杀人的意图,并且出于搪塞赵某的目的,所交出的“毒药”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实现杀人目的,因此其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不以犯罪论处。《刑
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http://www.gzqbhslaw.com/mlist2921/5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