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问题11
第七章 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 离婚问题
第三节 家庭暴力问题
第四节 重婚纳妾问题
关于家庭的几点事实
一、在美国
1、现在未婚同居者共有370万对。
2、大约40%的初次婚姻以离婚而告终。
3、近一半的美国儿童在18岁以前已不再同时与亲生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4、虽然最近几年美国未成年少女的生育率已有所下降,但仍是西方世界最高的。
5、在法庭判决应给予抚养费的美国儿童中,只有一半真正收到了这些钱。
6、每年有超过200万妻子遭到丈夫的殴打。
7、每天有3个儿童受虐待而死。
8、六分之一的妇女是乱伦的受害者。
二、在中国
1、离婚率上升。1983年以后,以每年递增4万对以上的速度迅速发展。离婚案每年增长8.1%。
2、违法婚姻增多。不登记、重婚、婚外恋蔓延。
3、大龄未婚和独身浪潮。未婚男性在农村,未婚女性在城市。
4、家庭暴力。呈显著的上升趋势。1999年,中国社科院的调查表明,在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30%。特别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引言)
今天,关于家庭的迫切问题是如何界定它。由于受到不断变化的潮流的冲击,家庭以无数形式存在,其特点可以最好地概括为“处于过渡阶段”。大多数家庭中都有人已经离婚,许多人未婚就生活在一起,其中可能还有结成“家庭伴侣”的同性恋者—他们实际上是同性夫妇。有观察者已经注意到,在得知已婚子女由于专注于工作而决定不要孩子时,那些一心想要成为祖父母的老人感到非常失望。在家庭这一领域内,可以经常听到对各种变化的讨论。一些看法认为,现在家庭生活变得更好(可以自己选择);另一些则认为家庭正在土崩瓦解,而这种瓦解正在把社会带到崩溃的边缘。
社会历史背景中的家庭
要掌握家庭生活中正在发生的变化,首先必须对历史上家庭的面貌及其功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电视里不断放映对过去家庭的黄金时代的描绘,它包括几个孩子和他们相敬如宾的父母,在同住的祖父母的帮助下,他们共同劳动。权威和尊敬以年龄为基础,一种强烈的职业道德和精神价值观长辈传给晚辈。然而,史蒂芬尼·库恩茨的著作《我们从未经历的方式:美国家庭和怀旧陷阱》反映了这种现实的难以捉摸。在过去,由于高死亡率,很少有大家庭存在。高死亡率也意味着父母经常会失去还在摇篮里的婴儿,孩子会失去兄弟姐妹,婚姻生活会突然终结。总之,那时死亡使家庭瓦解,正如今天离婚使家庭瓦解一样。
事实上,如果用今天的标准来判断,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中的家庭都有重大的缺陷。例如,我们期望使孩子充满职业道德,但我们之中几乎没有人会宽恕在19世纪下半叶非常普遍的做法,即让大量儿童在地狱般的工厂环境里每天劳动12小时甚至更长时间。
对过去的理想化也使我们去假想一种普遍的家庭模式,而忽略了任何时代都存在的阶级、民族的多样性和种族差异。例如,贫困家庭为了生存,其生活方式必定不同于中产阶级和精英阶层。
但是总而言之,在近两个世纪以来,作为社会日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一个反应,家庭的规模
变小了,孩子越来越少,亲属关系变得不再重要。对个人权利的日渐强调,使得婚姻不再被定义为一种社会义务或经济上有利的结盟关系,而成为一种个人满足的来源——并导致离婚率越来越高。妇女离开家庭参加工作的速度远比男子承担家务活动要快得多,其产生的一些变化已对社会造成了大量问题。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概念
从本质上看,婚姻是指为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社会学一般认为,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一般有如下几方面的含义(1)一对男女配偶的关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即合乎社会习惯法或成文法律;同时,这对配偶关系具有排他性。(2)同居,并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后代的意向。(3)有共同的劳务和经济权益。(4)生儿育女有积蓄,子女有社会公认的家庭财产继承权。
婚姻家庭之内涵
我们可从关系、制度和文化三个层面来理解婚姻和家庭概念。
首先是关系层面。婚姻和家庭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织形式。婚姻关系在一夫一妻制条件下指的就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则包括夫妻关系,也包括亲子关系,从广义上理解,还包括了各种血亲和姻亲关系。
其次是制度层面。婚姻和家庭是一套以性禁忌为主的规范系统,它虽然从形式上保证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实质上却是对婚姻之外两性关系实行的约束。婚姻和家庭制度防止婚外性关系的产生,并对婚内双方和每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再次是文化层面。婚姻和家庭表达了特定的文化内容,包括性观念、生育观念、婚姻观、家庭观、特定民族或地区的特定婚俗,以及特定的家庭生活方式等。
二、中国当前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特点
第一,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绝对数量位居世界第一,譬如离婚率、早婚率等。
第二,“大概率现象”和“大概率价值观”。参见李银河《论中国人的“大概率价值观” 》。(教材354页)
第三,婚姻和家庭问题表现出很大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例如早婚,普遍呈现于农村或不发达地区。而在城市婚龄则一再延迟。譬如家庭暴力起因的区域性。
1.关于离婚
中国离婚率将以每年二百万对速度递增有社会学专家预测,进入二000年之后,中国的离婚率将以每年二百万对的速度递增。有关专家今天在此间表示,虽然离婚率不断攀升,但人们对离婚的心理反应已从悲戚发展到平和。
据中新社报道,参加正在广州举行的“二十一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的专家认为,当今的离婚当事人的离婚行为,较之以前的离婚者显得从容多了,即是被“休”者,也不再象以往的被“休”者那样悲悲戚戚、可怜兮兮。
而且以往被人难以启齿的夫妻“性生活”质量,如今已被婚姻当事人大大方方地拿出来,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人们的离婚方式和离婚者的性别以及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协议”离婚的方式已被大多数人接受或推崇。“不成亲便成仇”的狭隘观念正逐
渐被“不成亲可成友”的新型婚姻观所取代,许多夫妻分手后,相互之间反而变得尊重、客气、友好了起来,双方学会了相互的理解和宽容。
同时,有迹象表明,如今主动“休夫”的女性越来越多。在一些大中城市,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占离婚总人数的七成以上。
尽管大多数人对“离婚”的行为表示理解,但人们同时也对日益攀升的离婚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担忧。由于专家们对正在修订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意见相佐,因此如何应对这一局面,
尚未有良策。
五十年来中国曾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其中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离婚高峰中,全国出现了一百一十多万对离婚者;“文化大革命”中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达一百八十多万对;第三次离婚高峰是在九十年代初。从这以后离婚率一直处于快速攀升的势头。
2.关于家庭暴力
黑暴力: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家庭暴力又在“咬”人!32岁的“白衣天使”、沈阳市沈河区政协委员孙洪,因为表现突出被评为沈阳市沈河区抗击非典优秀工作人员。可就是这样一位能干的妻子,近日竟因劝阻丈夫不良行为惨遭丈夫毒打,险被掐死。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全国各级妇联接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近3万件(次),比2001年上升近30%,知识分子家庭中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日趋严重。
关于家庭暴力
面对家庭暴力,是选择默不做声?还是积极抗争?北京一位法官在其承办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发现女当事人几年前被丈夫踢断7根肋骨却没有报案。如今,软弱并没有换来家庭的平安,施暴的丈夫最后仍然提出了分手。夏吟兰代表认为,受害者针对家庭暴力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方式,主动寻求社会的支持,通过找单位、妇联、工会、派出所投诉或诉诸法律,以消除家庭暴力。
3.关于独身
首先,我们有必要追问:大龄女士保持独身,是不是像人们常说的“都有病”?报道分析了都市单身女性大都有着“三高”特点:学历高,基本在本科以上,部分属于“海归”派;收入高,年薪在5万元以上,一部分甚至超过50万元;社会层次高,要么在热门行业任职,要么在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由于“三高”,她们的择偶标准也高,她们对于感情的追求精益求精,需要在事业、素养等各方面超过她们、至少和她们平起平坐的男性。但现实生活中,她们理想的男性更乐于寻觅小鸟依人的女友。于是,阴错阳差,她们总是与婚姻擦肩而过。
那么,这一切是谁的错?事实上,社会舆论往往在有意无意地对她们独守空房冷嘲热讽,即使没将所有的账全记到她们头上,至少认为她们也是脱不了干系的。可依我看,追求情感的完美是她们渴求高品质生命质量的本能,这不能算错;职场上的奋力拼杀,既有生存的无奈,也有对成功、对实现自身价值的期待,她们也没错!说到底,可能还是一种性别差异在决定着一些人的视线。试想,如果追求情感的完美、职场拼杀的是男人,我们不会以为他们出了什么毛病,甚至还会认同那是成功男人必备的品质——这就是性别差异的现实。
的确,现实中我们摆脱不掉传统的潜在影响,有些东西也不是谁在一两天内可以改变的。但我们的社会舆论应该澄清,所谓“北大荒”现象,并不是女人铸就的错。无论是她们对情感的挑剔,还是她们在职场上的强硬姿态,都是她们自己的选择,属于她们自己的权利。如果哪一天,她们想改变自己的形象和生活轨迹,那也是她们自主自愿的事。
今天,少有人提及“女子无才便是德”了,但潜意识中依然不乏有人认为,女人出色倒算不上错,但如果因为出色而嫁不着男人,那就是自找的了,甚至幸灾乐祸者也大有人在——这是不是我们社会的一种不正常?
其次,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心理支配下,女人当嫁不嫁,大概被某些人视为一种潜在的资源浪费或是制造某种不安定因素。而从女人立场出发,“我有没有不嫁的权利”这个问题却很少被人们关注。独身,不是一种错误。无论走到哪里,独身大龄女士都不该因自己的独身身份而被另眼相待。
4.关于婚外恋
丈夫变心有外遇 七成妻子称没辙
丈夫有了婚外恋,妻子该咋办?据哈尔滨市妇联过去一年接待婚姻家庭问题上访情况显示,丈夫有婚外情已占上访总数的三成,与家庭暴力并列首位,而对此七成妻子却不知该怎么办。
据介绍,反映丈夫有婚外情的上访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该市妇联去年共接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上访二百三十件,其中反映丈夫有婚外情的六十九件,婚外情也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导火索。该市妇联有关人士说,以前家庭暴力主要是因家庭琐事等,如今近一半的家庭暴力是由婚外情引发的
面对丈夫的婚外情,大多数妻子束手无策,对如何挽救自己的婚姻没有主意。有些妻子对丈夫的外遇采取过激行为,有的甚至因此被刑事拘留。
妇联奉劝有这样境遇的妻子们,要破除“找个丈夫、一劳永逸,一辈子有靠山”的思想,自立自强,不断为自己的婚姻生活补充新鲜养料,使婚姻之树常青。一旦婚姻生活发生危机,要理智面对,学习处理婚姻问题的技巧,用爱心唤回丈夫的良知与家庭责任感,而不要采取过激行动。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同学们思考这样的问题:
1、婚姻家庭的问题是个人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2、如何看待早婚、离婚、重婚、婚外恋、大龄未婚和独身?
3、家庭暴力何以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大问题?
三、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相关理论流派
(一)社会学学派
(二)人口学学派
(三)经济学学派
(四)心理学学派
(五)生理学学派
第二节 离婚问题
一、离婚问题概况(教材357页)
二、离婚原因分析
(一)微观角度
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性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一方病残、一方犯罪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如两地分居、不良生活习惯(赌博、酗酒)等。
(二)宏观角度 社会变迁、社会关系的脆弱、婚姻基础的脆弱、家庭轴心的变化、现代文明的进步等。
离婚的分布(在美国):
1、早婚者离婚率高于正常年龄结婚的人。
2、婚前相识较短的人的离婚率高于相识较长的人。
3、在偶然机遇相识的人离婚率高于青梅竹马的人。
4、订婚期短或没经订婚就结婚的人的离婚率高于订婚半年以上才结婚的人。
5、家庭社会背景、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相异的人离婚率高于相同的人。
6、家庭和亲友不赞同的婚姻其离婚率高于赞同者。
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分析(在中国):
1、观念变化
2、人口因素
3、家庭维系
4、理想与现实
5、女性地位
6、社会发展
7、法律障碍
三、离婚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孩子可摆脱冷漠的家庭氛围,成人得以平静生活。
二、消极影响
生活水准的降低、感情的创伤和孤独、不良舆论的困扰等。子女成长中的问题等。
四、离婚的对策
(一)个人角度(预防的角度)
婚前睁大眼睛,婚后半闭眼睛。
(二)社会角度
道德和法律是结婚离婚自由的保障。(内在与外在)
婚姻家庭,是肯定人性,也是庄重严肃的。(软件与硬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
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结婚表明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的产生,而离婚则宣告一个经济共同体的解散。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的复杂性,夫妻各方对财产性质认识的差异性,往往会在分割财产过程中产生或多或少的纠纷。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原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可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实施后,这一财产转化制度已经被不再适用。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
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 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好多国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为终止,如《澳大利亚家庭法》:“法院不应为已满18周岁的子女作出抚养的决议,……”。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现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美国流行这样一句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也就是人们的这一期望促进了美国子女抚养法制的完善,才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善的保护,更好地履行了父母的抚养义务。
在我国,离婚当事人中存在很大的担忧对于抚养费的获取,特别是抚养孩子的女性,害怕贫困如影随行,恐惧捉襟见肘的日子。虽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也有一部份人对此天责视而不见,不尽父母之道。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当前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我们也可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有人建议子女抚养费实行先行给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给付。子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可采用在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办法,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扣。此外,许多学者倡议开办离婚父母学校,使父母学会慎重处理离婚及子女扶养问题。这些方法在具体实践中都是可以借鉴与采用的。
离婚中的亲子鉴定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已完全掌握了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1、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志检验。主要包括: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2、DNA多态性检验。主要是指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者是毛发等组织。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离婚诉讼中,造成亲子鉴定的现像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亲生。这类现象确实存在,且有上升趋势。导致这种现象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人们婚姻观念与爱情观念的嬗变,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出现同居和婚外情,甚至
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是独立请求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提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提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巧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面,足可以对那些并非红杏出墙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根本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要像刹制包二奶的歪风邪气一样,刹制女性对丈夫的不忠。
第三节 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概述
1、什么是对妇女的暴力 (联合国的界定) 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
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家庭暴力则包括显性暴力和隐性暴力;肉体伤害和精神折磨;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
二、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1、现状 参见教材366页
2、特点 一是行为的隐蔽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后果的严重性;四是手段的多样性。
四、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真正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一方面,建立完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
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
最重要的是,妇女自身素质如法律意识等的加强。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基本原因
1、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
2、社会宽容的助长
3、社会整体的文化素质偏低
一、家庭暴力案的特点
从不同角度剖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性占了近一半。且女性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性多数并不是被动型犯罪,即不是
--从年龄看,大多数在40岁以下,且又以30岁左右的为主,最小的仅16岁,而最大的有82岁。
--从相互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有10起,上下辈之间的有9起,同辈之间的有4起。
--从案件性质看,故意杀人案13起,故意伤害案6起,其他4起。其中,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确认为正当防卫而不批准逮捕。
--从危害后果看,这23起案件中,有18名家庭成员直接死于非命,有6名家庭成员的身体受到轻、重伤害,2起因夫妻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使自家和邻居的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显然,这些案件造成的亲情破裂、家庭毁损、心灵创伤、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潜在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其中最为严重的有:王某将妻子、女儿杀死,导致一个家庭毁灭;张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丢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
--因
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
--因
--因
--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
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这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从前面分析家庭暴力案的特点和原因看,着重应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公民的素质。一是提高文化素质。一般而言,提高文化水平可以同步提高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开阔人的眼界和心胸,降低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概率。这依赖于发展经济和基础教育,减少文盲和半文盲,彻底消除落后的封建陋习。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道德素养。道德是使家成为人们理想意义的
三是提高心理素质。要克服一味的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一要形成新的观念,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全社会都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走出
--高扬法律之剑。遏制家庭暴力,适当的法律介入是非常必要也是最有强制力的。法律介入,立法、普法、执法三个环节缺一不可。立法方面,应制定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形成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涵义、范围等作出界定,对各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义务、权限等作出规定,并针对不同程度(行为、结果等)的家庭暴力制定相应的制止和处罚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制裁措施已相对完备,而对大量的非犯罪型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了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行政制裁法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应当规定:受害者在遭
受家庭暴力时可以立即报警;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面对暴力行为进行干预或拘留施暴者。要着重完善民事制裁的法规,可以考虑设置
家庭是一个微妙而敏感的
请大家讨论:
家庭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
1、依据的事实。
2、家庭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悲观的前景(2030年)
1、由于几十年的低出生率,相对较少的劳动者负担着养老金等沉重的开支。虐待老人的事件充斥社会。
2、结婚的人越来越少,男人和女人都同意不值得为婚姻而努力。
3、出生率普遍很低。生物和遗传工程的高速进步,产生了一批领有执照专门进行生育的人。而且预先决定孩子性别的能力使得新生儿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4、由于贫困家庭物质条件的限制,使得虐待配偶和孩子的发生率维持在90年代同样的高水平上。
5、还未工作的少女中,仍然有很高的未婚生育率。
6、自由派和保守派仍然在什么是合适的家庭形式这一问题上争执不休。
乐观的前景(2030年)
1、男女在家庭中的工作平等。
2、网络成为处理家庭纠纷的电子版本。
3、政府赞助支撑家庭的新组织(育儿等)。
4、单亲家庭受到照顾。
5、政府优先考虑贫困家庭的需要。
6、人们用更恰当、更温和的方式处理困境。
7、自由派和保守派达成协议,对核心家庭的支持与宽容不同的家庭形式之间取得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