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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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源库保管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上岗证件方可上岗。
二、源库实行双人保管制(即二人管理,二把锁)。保管员因特殊情况离开,钥匙应移交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并在交接本上签名。
三、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110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四、实体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指防盗门、防盗锁、防盗窗、换气扇、墙面、电路)。
五、保管人员必须按单位任务单指令发放放射源,并在使用登记薄上如实进行登记记录。
六、放射源进、出源库,必须对源进行测试,确认源芯的存在后方可进、出源库。
七、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放射源去外省市探伤作业,必须在三日前向警方申请备案,申请一式六份。
八、从业单位必须对放射源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治安安全检查薄上。
九、从业单位对放射源的变动、变更,必须如实记录在治安安全检查薄上并向金山警方另行备案。
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经常性进行业务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十一、 任何人有权拒绝和执行有碍安全的违规指令。
十二、 从业单位应当接受警方和环保、卫生部门的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十三、 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忽视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