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中韩苏岩礁之争
法治视野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年06期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韩苏岩礁之争
□杨红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韩国在苏岩礁修建了海洋基地, 但也仅仅是一个人工设施,无法改变苏岩礁是暗礁而非岛屿的法律事实。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基于苏岩礁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苏岩礁对中韩两国而言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针对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我国应予以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关键词:苏岩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韩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尚未明确划分,而韩国却不惜投入巨资在苏岩礁维持一个海上平台。从1987年开始,韩国济州岛地方海洋水产部将苏岩礁标记为" 离於岛" ,到1995年,韩国又开始对苏岩礁现场海洋地基进行勘探,设计建筑物及科学基地运营方案,至2000年,投资230多亿韩元, 在苏岩最高峰的南侧65m 处,打桩兴建一座高
重3600吨,相当于15层楼高的巨大钢筋建筑物,于2003年6月76m ,竣工,韩国将其称为" 韩国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 ,现已运营。此后,韩国就开始肆无忌惮地在附近海域进行各种资源勘探,并派出舰艇和飞机巡视,俨然将其视为海外领土的延伸。
在此期间,中国政府曾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就韩方在苏岩礁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但是对韩国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特别是从2006年9月中旬起,韩国媒体和学术团体纷纷介入苏岩礁,找出种种" 所谓的依据" 证明显然是暗礁的" 离淤岛" 是韩国最南端的的" 岛屿" 。而且韩媒体大肆报道所谓中国对" 离於岛" 的监视活动,诬称中国意图" 抢夺" 韩国" 领土" ,混淆视听。
本文主要是从国际法方面来分析苏岩礁的法律地位,探究韩国挑起苏岩礁争端背后的真正意图,对我国处理苏岩礁问题提出建议。
一、苏岩礁的地理概况
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在地质学上是古老的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离海面最浅处达4.6m 。地理位置为北纬32度07分
东经125度10分56.81秒,处于韩国济洲岛和我国长江口22.63秒,
连线上,距中国领海基线东岛132海里,距韩国济洲岛西南82海里,距日本鸟岛151海里,是国际航线的转折点,战略地位显要。
周边海域平均水深50m ,南北长1800m ,东西宽1400m ,丘陵呈椭圆形,其南侧和东侧的地形呈急倾斜状,北侧和西侧则比较缓和的倾斜。周围尚有多处浅滩,地形复杂,暗礁浅滩交错,是南来北往、西进东出航船的危险之谷。
二、中韩两国政府对苏岩礁的态度及国际法依据(一)中国政府对苏岩礁的态度及依据中国政府一直坚持,苏岩礁为水下暗礁而非岛屿,是中国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中韩之间不存在领土争端。中韩两国均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苏岩礁位于主张的重叠区,韩国单方面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从有文献记载苏岩礁的历史看,早在我国唐朝时期,历代东渡扶桑的中华人士就留下了文献记载,清末民初地质学家更是从地质学和地理学角度上证实了苏岩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一部分。从海图标注苏岩礁的历史看,我国自组建北洋水师以来的海图即明确标明有东海苏岩,比韩国早一百年。1963年我国第一艘自行设计制造的两万两千吨货轮" 跃进号" 即在苏岩海域触礁沉没,中国海军东海舰队和交通部测量大队对苏岩进行了建国以来的首次精密的测量,绘制了高质量的海图,并且向国际宣誓了领海主权。1992年5月,中国海军北海舰队海测大队全面测绘苏岩礁海区,在东经125度10'
、北纬32度7'作了最后的定位。苏岩礁位于东海大陆架上,45"42"
是最古老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为中国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这是事实。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而且这种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并不取决于沿海国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①所以,中国对苏岩礁拥有管辖权,对苏岩礁附近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拥有主权权利。
(二)韩国政府对" 离淤岛(的态度及依据" 苏岩礁在韩国的名称)韩国坚称,苏岩礁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内,并特别强调" 在韩方专属经济区内" 建设苏岩礁建设并运营海洋科学基地是韩国" 合理的权利,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离淤岛位于中、日、韩" 。同时认为,三国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但离淤岛距中国领海基线东岛132海里,距韩国济洲岛西南82海里,距日本鸟岛151海里,从地理上看,更接近韩方。韩国济州岛地方海洋水产部将苏岩礁标记为" 离淤岛" ,并声称其为韩国最南端的岛屿。一些媒体或学术团体也编造各种理由证明苏岩礁归属于韩国,而韩国政府对这些行为默认甚至支持,在国内造成苏岩礁归属于韩国的" 既成事实" 。
(三)对韩国建造" 离淤岛海洋科学综合研究基地" 行为的国际法分析
苏岩礁仅仅为暗礁而非岛屿。《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1、
度: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
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②。根据《公约》,苏岩礁很明显是暗礁而不满足成为岛屿的条件,也就意味着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依据地理位置的远近判断苏岩礁的归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的。苏岩礁位于中、韩、日三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这是事实情况,韩国依据地理上更接近韩国来主张拥有苏岩礁是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的。苏岩礁处在专属经济区的争议区,根据《公约》规定,对专属经济区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及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更何况苏岩礁属于我国大陆架的延伸,所以苏岩礁的管辖权归属于中国更符合国家法公平原则的规定。
苏岩礁既位于中国大陆架上也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中国对3、
苏岩礁主张拥有管辖权更符合国际法的公平原则。
苏岩礁目前的现状是,它属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同时处在中韩两国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内,而中韩对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如何划分并未达成共识。
《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1款"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2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1款规定,"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第2款规定,即:如果沿海国不" 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第3款规定,"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从《公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来看,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所拥有的权利是需要国家明文对外宣示的,而对大陆架所拥有的权利是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虽然韩国也对外宣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并不代表其就可以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因为中韩专属经济区的主张重叠区目前仍处在争议中,在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的划分未明确时,任何一方在重叠区的单方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依据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所拥有的权利,其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
三、苏岩礁的法律地位依据国际法,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而非岛屿,即使拥有苏岩礁也不可能将其视为" 领土" 而主张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和底土,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主权。依据《公约》沿海国可以在陆地以及包括低潮高地在内的岛屿上选取一系列适当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折线,该折线就是沿海国的领海基线。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即为领海。《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第2款:"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④由于苏岩礁远离中国大陆和朝鲜半岛,并且其常年位于水面以下,苏岩礁并不是低潮高地,更不能作为划定领海基线的依据。虽然《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有建造人工岛屿并行使管辖权的主权权利,但《公约》第60条第8款也明确规定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因此,即使韩国在苏岩礁上修建了海洋基地,它也仅仅是人工设施,也不能成为韩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四、拥有苏岩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
尽管任何国家均不能将苏岩礁视为领土并宣布拥有主权,但由于苏岩礁处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部分,因此,苏岩礁归属的确定,对中韩两国而言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承认一国对苏岩礁的控制权,就等于承认该岛附近海域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该国从而在中韩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纠纷中占得主动权。
一方面,按照《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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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
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法治视野
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的海关监管研究
□陆伟捷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上海200000)
摘要:邮轮旅游是旅游业的高端产品,近几年来,随着上海等城市相继为国际邮轮提供母港服务,我国的邮轮旅游和邮轮经济的发展迈入了起步阶段。然而,由于国际邮轮的特性和功能有别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使得海关面临着如何解决对以国际邮轮方式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实施监管的新课题。本文试结合国际邮轮及其旅客进出境的特点,提出切实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质量,同时对海关监管" 硬件" 和监管" 软件" 从根本上进行改造和改革,积极探讨海关如何对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路和方法。关键词:海关国际邮轮行李物品监管引言
邮轮(英文为Cruise 或Cruseship )原意是指海洋上的定线、定期航行的大型客运轮船。" 邮" 字本身具有交通的含义,而且过去跨洋邮件总是由这种大型快速客轮运载,故此得名。众所周知的" 泰坦尼克" 号就是这种邮轮。现在所说的邮轮,是指配备了齐全的生活、休闲、娱乐与度假等各类设施,纯粹用于观光游览与休闲度假等活动,在海洋中航行的大型轮船,旅客可选择在海上、沿途停靠的港口或海岛附近进行观光游览。国际上根据航行的区域,把邮轮分为国际邮轮、地区邮轮和海岸线邮轮。在国内,一般把在海上航行的客轮称为" 邮轮" ,而把江河中航行的客轮称为" 游轮" ,小型的客轮则称为" 游船" 。
1976年9月,
日本国际邮轮珊瑚公主号首次停靠中国大连港,岁月的车轮步入21世纪以来,访问中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国际邮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上海口岸为例,2008年造访上海的外籍豪华邮轮有112艘次,随船出入境旅客15万余人次,比上年增长10%,预计
2009年来沪的邮轮将达到126艘次,
增长12%。2010年预计到达中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国际邮轮旅客将达到60万人次,显示了邮轮旅游的良好发展前景。
邮轮业在中国属新兴产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国家促进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 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东海海域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丰富,拥有苏岩礁的管辖权,就意味着拥有苏岩礁附近大片海域的捕鱼权和油气开采权的主动权。另一方面,由于苏岩礁地处东海和黄海的交汇处,该地处于整个东中国海的中心位置,西北扼黄渤海,东邻日本,南望台湾海峡。其战略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倘若台海发生战争,则苏岩礁将成为关注台海情势的一个前哨站,谁控制了苏岩礁,谁将在战争中占有了主动权。
韩国就是深知苏岩礁的重要意义,才不惜投资巨额资金在苏岩礁上建造一个海上平台。早在1952年1月18日韩国就发表过《关于毗连区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该声明主张将其主权和保护权之下的区域扩展到32°N,124°E,比苏岩礁还要向西推进130km 。在与日本的独岛之争上,韩国就表现出强烈的主权欲望,特别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韩国的海洋意识和维权意识更是与日俱增。
所以中国政府一定要认清形势,不要因为苏岩礁仅仅是一个水下暗礁,而中国是一个幅员大国,就麻痹大意,在苏岩礁建造平台,不过是韩国精心策划,制造的一个戴着公益服务和科研帽子的政治产品,目的就是在国际上造成控制苏岩礁的既成事实,争取在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时的主动权,获得更多的海洋资源。
五、中国政府对苏岩礁应采取措施
苏岩礁及其附近海域涉及的不是抽象的国家主权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国家海洋权益。而韩国在苏岩礁修建科研平台的事实使中国在苏岩礁问题上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更何况韩国事实上已经对苏岩礁附近海域的自然资源进行了勘查研究,一旦韩国付诸进一步行动,开始在这一区域开发自然资源,中国的利益将遭受进一步的损害。鉴于此,中国政府应进一步重视苏岩礁问题,加强韩国在苏岩礁及其附近海域活动的应对措施。
(一)在态度上,中国政府应该进一步重视苏岩礁问题。对于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中国政府仅仅是在2000年和2002年向韩国政府提出交涉和抗议,坚决不承认韩国单方面的行为,但这并没有对韩国的行为起到任何的限制作用。韩国依然是加紧对苏岩礁附近海域资源的勘探。韩国为建造" 离淤岛海洋科学综合研究基地" 所提出的" 为全球共同关心的课题--地球环境变化研究提供核心资料" ,仅仅是个借口罢了,借此麻痹中国政府,其真正目的为加紧控制苏岩礁,在国际上造成既成事实,争取在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时的主动权,从而获得更多的海洋资源。所以中国政府应该从态度上进一步重视。
(二)在行动上中国政府也要积极采取措施。
1、
针对韩方在平台两处悬挂国旗,应该通过外交途径与其交涉,要求平台建造者用文字或其他形式代替国旗标志。
2、
海洋执法上,中国海监等海上执法机构应该加强对苏岩礁平台邮轮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08年6月,
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国邮轮业发展的知道意见》;邮轮港口设施进一步完善,已经建成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厦门国际客运中心、三亚凤凰岛国际客运中心等三个设施较为齐全的邮轮港口。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大力发展邮轮经济的条件。
随着近年我国邮轮旅游的迅猛发展,邮轮业发展面临的管理问题,也已逐步显现。由于国际邮轮的特性和功能有别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中国海关也面临着如何解决对以国际邮轮方式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实施监管的新课题。本文试结合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特点,探讨海关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路和方法。
一、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的海关监管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旅检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世纪
80年代初,实行" 应税物品" 和" 免税物品" 双通道查验方法;20世纪80
年代中,实行" 申报-技检-查验" 的" 三线一条龙" 查验方法;20世纪
90年代起,
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实行" 红绿通道" 通关制度,并大力改进检查技术和检查方法,为促进对外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国际豪华邮轮首次停靠中国港口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从目前停靠我国港口的邮轮数来看,接待规模尚处于的动态监视,监督韩方始终遵守无人观测平台的承诺。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有关部门应该迅速做出反应。尤其要防止其在平台及其周围上增加军事设施,建设其他娱乐设施。
3、在学术研究上,应该以专门研究机构和松散性组织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东海苏岩礁海域的研究,研究苏岩礁的历史,掌握当前国际海洋动态,随时关注韩国对苏岩礁的海洋研究动态,尤其是韩国海洋战略思想和一贯政策的研究,把握苏岩礁未来发展的方向,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防止或减少国家海洋权益受到侵害。
4、
海洋体制管理上,中国政府要对管理体制加以调整,最好是把松散的多个涉海部门综合成一个海洋资源部,成立同一的海上执法队伍;同时要加紧人才培养、购置海洋调查船以及仪器设备,利用科技手段更多地了解海洋,为开发利用海洋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打下基础。
注释:
①傅崐成:《海洋法相关公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第30页
②傅崐成:《海洋法相关公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第43页
③傅崐成:《海洋法相关公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第20页
④傅崐成:《海洋法相关公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第5页
参考文献:【1】傅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傅崐成《海洋法相关公约》,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3】江河《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 ,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4】金永明《, 东海划界争议解决路经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8期
【5】梁西, 国际法[M ],武汉大学版社,1993年【6】袁斌《试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卷第2期,2005年6月
【7】张良富《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 ,2006年版,海军出版社
【8】张耀光等《中国与海洋邻国间海域划界问题的研究》, ,地理科学,第20卷第6期,2000年12月
【9】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0】赵芸芸《东海大陆架划界分析》, ,硕士论文,2006年6月作者简介:杨红伟(1982-),女,山东济宁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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