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对比分析-税务代理实务
2014年注册税务师教材变化解析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下发后,我们发现各门课程考核内容均有变化。教务老师迅速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注税教材变化对比。各门科目变化情况如下:
《财务与会计》的变化是颠覆性的,财务部分和会计部分各增加一章,考试难度无疑会加大;
《税法一》和《税法二》依照新的税收政策对新教材内容进行诸多微调,值得一提的是,《税法一》还专门设置了一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章无疑将成为考试的重点; 《税收相关法律》变化不大,基本都是细微调整; 《税务代理实务》变化较大,并且增加了章节设置。
2014年税务代理实务:
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现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产部分)。
自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1)下列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应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3)2008年以前已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应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4)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纳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既纳增值税,又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新教材28页第4行变化内容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