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3
第一章 职业道德行为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持员工良好的思想作风、道德行为,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 职工道德行为标准
第2条 热爱集体,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3条 谦虚好学,踏实肯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职业素养等综合素质。
第4条 服从安排、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劳动秩序。
第5条 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企业经营情况,不搬弄是非。
第6条 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
第7条 敢于揭发一切不良行为,敢于同一切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8条 讲大局,一切以公司发展为重,不得损公肥私。
第9条 讲团结,不搞帮派主义。
第10条 爱护公司财物,保持公司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完好。
第11条 讲节约,不铺张浪费,堵绝一切跑、冒、滴、漏。
第12条 从严管理,不徇私情,一切以制度为准绳。
第13条 不盗窃,不挪用,不将公司物品非法据为己有。
第14条 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15条 关心同志、团结员工,不打架、不骂人,不高声喧哗而影响他人工作。
第16条 讲卫生,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划;爱护环境,不践踏草坪,不毁坏花木。
第三节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标准处罚办法
第17条 不服从管理者,按劳动人事制度有关规定处罚。
第18条 乱谈企业是非,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者,可给予50—500元的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因此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者,除给予加倍处罚外,必须调离工作岗位,性质恶劣者还可解除劳动合同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9条 对公司财物遭受不法侵害视而不见,既不制止,也不举报者,视伙同他人侵犯公司财物论处,给予批评、停工反省、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20条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21条 对故意损坏公司物资者,数额无论大小,均以两倍于该物资原价的赔偿;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超过3000元,除了两倍价赔偿外,另解除劳动合同。
第22条 对盗窃公司财物者,均以被盗物资原价两倍给予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数量巨大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3条 凡不讲团结,拉帮结派、搬弄是非者,均予以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24条 对出现的事故处理不公,故意包庇或不按制度标准兑现,给予警告、50—300元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分。
第25条 凡未经同意挪用公司财、物者,均以盗窃论处。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32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企业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公文收发管理
第33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或综合部长拟稿,文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34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规范格式编号。
第35条 文件拟稿人负责核对,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加印盖章。
第36条 文件由综合部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
第37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综合部存档。
第38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外来的文件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天即按文件的要求由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及时报送。
第39条综合部传真机严禁私事使用,违者除补交电话费外,视情节轻重一次罚款10—50元。
第40条 各类传真凭据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41条 各部门发传真,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履行审核签字手续。
第三节 打印复印管理规定
第42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和复印,如确实需要,经综合部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收费标准由公司财务部按市场价格确定,收据由财务部出具,所有应收费用全部由财务部负责收取并入账。
第43条 打印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对各种设备应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44条 打印工作人员应遵守企业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企业机密。
第45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公司总经理核签。
第46条 打印文件、通知、通报等公文均需分类逐项登记,
以备查验。
打印工作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公文打印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
第四节 办公费量化管理规定
第47条 办公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实行量化管理。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行政部按照公司下达的量化标准统一购买,在限定的时间发放。
第48条 办公用品只能用作办公,不得挪为他用或私用。
第49条 所有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办公用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以降低办公费开支。
第50条 突击性、临时性工作需要的办公用品,由各部门编制用品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到行政部领取。
第五节 车辆管理规定
第57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本企业服务,各部门特殊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事先向行政部说明情况,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由行政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第58条 外单位借车,必须事先报请公司领导同意。
第59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并采取防盗措施,禁止司机下班后将车开回住宿地停放,否则发生意外或损失其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60条 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油料、配件),换件必须履
行审批手续,由总经理审批后换件;车辆中途发生故障,维修须经用车人书面证明签字后,财务部才予核销。
第61条 车辆维护维修:司机应对车辆勤保养,随时检查车况,小毛病、小隐患自己解决,确需修理的,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不在理赔范围的,由经办人签字确认、领导审核后,维修费用由维修公司直接到公司结算。
第62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司机上班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听候调遣,保证公司及其他公务用车。
第六节 物品管理规定
第63条 为了完善公司物品管理体系,规范物品的购臵、维修和使用,保证各类物品不浪费、不损坏,物尽其用,避免人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特作如下规定。
第64条 公司实行物品登记标签定臵管理制度,对所有办公室物品(包括办公楼、仓库办公用品、车间办公用品)全部贴上标签(注明使用部门、数量、管理责任人、清洁维护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65条 行政部每年年底应对所有物品进行一次重新核实,并登记造册,发现人为损坏的物品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66条 公司物品归本企业所有,不准任何人挪作他用,否则物品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67条 公司各部门物品原则上固定在本部门定臵使用,如遇部门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公司统一重新安排调整,部门无
权擅自挪为他用。
第68条 物品在长期使用后,如自然损坏确需重新购臵的,则由部门申报计划并经公司审批后,方可重新调整和购臵。
第七节 保密规定
第69条 严守企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是全体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70条 企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利益的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企业秘密事项包括:
1、公司经营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的,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7、其它经公司决定应当保守秘密的事项。
第71条 非经批准,不准翻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接触企业秘密的员工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的人员不准打听刺探企业秘密。
第72条 未经公司总经理、主管工艺技术副总经理签字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外单位人员带入车间生产及工艺重地,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下岗处分。
第73条 公司打印、档案、制版等重要地方,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作人员也不得随便带人进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车间、机台、工艺重地等进行拍照、摄像,违者一经发现,公司将强行销毁胶卷,并视情节处罚当事人100—500元。
第74条 对保守企业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 对违反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100—500元的罚款或行政处分,甚至予以除名。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161条 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达到对经济活动及收支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同时提高财务运作效率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162条 本制度制定的原则和宗旨是:规范管理、稳健高效、量入为出。充分调动全员积极性、创造性,力求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一切资源,用最少的物化劳动及活劳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163条 财务管理必须充分体现公司经济运行特点及管理要求,坚持全面规范公司的各项财务活动,确保公司财务工
作有序开展。公司实行账款分管、相互监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机制。
第二节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164条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设臵财务部,由总经理聘任财务负责人。
第165条 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及财务决算的编报;负责财务收支计划、信贷的编报审定,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的设臵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总经理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产品价格、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资料并接受监督,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第166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财务工作,并负责管理财务部的各项工作;财务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167条 根据公司实际,财务部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等
被吊销证书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168条 主办会计协助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负责搞好日常财务核算,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财务账薄,搞好产品成本的预、核算和车间、仓库材料物资的核算监督,编写各类财务报告,负责合同签订中经济条款及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169条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日常的现金及银行收、付款结算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各项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170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并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171条 财务管理做为公司各项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提高财务综合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72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照章办事,搞好服务,保守秘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要敢于进行抵制,审核有异常的坚决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公司应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会
计人员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假报虚领和白条抵账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定期通报。
第173条 会计人员要力求稳定,不随意调动;因故离职或调动,必须与接替人办妥交接手续,没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具体包括:移交人经手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印签、实物帐及未了事宜;移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有财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174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175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176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177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178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179条 公司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求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会计软件的使用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财
务部门要保证会计软件本身的使用安全,对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180条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181条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主要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产品生产成本表(内部报表)。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182条 公司财务部及其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183条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公司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184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必要时有权扣留,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185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186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及违反国家统一的财经、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第187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188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189条 现金管理
1、 现金使用范围
a、职工工资、津贴;
b、个人劳务报酬;
c、各种奖金;
d、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e、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
f、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g、零星支出。
2、库存现金限额
除了公司正常支出需要的现金外,日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补足限额。
3、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固定的一本帐,严禁使用帐外设
账或两本帐;严禁车间和各部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公司作没收处理,并对负责人加以处罚;根据实际,车间和各部确需留存款项使用的,必须将款项上交公司代管,可由部门合理使用。
4、收付现金的手续和规定
①、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开支标准,主管人员审核、财务部复核、经办人和证明人签章,凭证是否齐全、合法,付款批准人的权限是否生效等。
②、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既要点大数也要点小数。 ③、要支付现金前,必须复核用款批准手续,报销单据和报批手续,具备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凭证后才予以付款。凡收付现金,必须一律开具凭证,并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 字样的戳记。出纳人员还必须及时根据凭证尽快登记现金日记账。
④、支付现金时原则上由收款人当面签收,否则需有收款人的有效委托书方能代收代转。为避免嫌疑,原则上本公司经办人不得接受委托。
⑤、出纳人员必须每天核对现金数额,检查库存现金情况,要保证现金的账存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会计人员应定期检查出纳的库存现金是否与账存相符。发现库存现金的长余或短缺,应立即作出记录,及
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⑥、存取现金时,要注意安全,存取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派人陪同前往。由于疏忽被偷抢的,由有关人员承担损失。
第190条 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租或出售账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业务关系不得外泄。
3、银行账号的印签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分存保管使用,不得外借,不能因保管不善而出现差错。
4、银行结算必须有总经理(或委托人)背书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
5、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入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并按月与银行对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6、银行会计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结算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作为原始凭证,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7、根据已审核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不准改变付款方式或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或个人)。
8、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为方便外出采购等工作,
准许领用半空白结算支票,但必须填写日期,受票单位全称、用途,只空出金额栏,并注明最高限额,同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凡领用半空白支票者必须在办完事后回到公司的第二天即报账并注销登记。所有空白支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并建立空白支票使用销号账薄,逐份登记。所有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印签,并与当月会计凭证一起入档管理。
9、出纳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应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和余额。发现记账错误,要立即更正。属于银行的差错,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发现未达账款,应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对未达账款应加强管理,备查登记,如发现有上月未达账款本月未有记录,财务主管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0、凡企业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收支均由财务统一收付,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收付。
11、外汇收入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换取。
12、公司对外举债管理。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资金临时短缺,须对外借款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
13、各种有价证券、支票、印鉴管理: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专人保管,由会计主管核对并做好备查簿。支票由出纳员每日
登记支票收支备查簿,其支票存根联或作废支票均应保存,不得废弃撕毁;印鉴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分项管理,坚持“印鉴分开、账款分管”原则。填写支票要规范、整洁、清晰,记录错误应按规定的会计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其他事宜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191条 财务要加强各项生产性费用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的控管,防止损失,杜绝浪费。
第192条 财务要严格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有效利用率,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的填制方法,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第193条 财务要密切配合车间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车间各项成本费用的监督控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效率。
第194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公司每年的量化标准执行,必须有正式发票,要求印章齐全,经办人签字,并报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公司总经理(或委托人)批准核销。
第195条 货物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要求必须注明货物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办人签字,
并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公司总经理(或委托人)批准核销。
第196条 业务费用实行“五费合一”,每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提取,按货款回收进度发放给销售部门使用,没报经公司同意的一切业务费用不得核销。
第197条 招待费全年不得突破公司年销售净额的3‰,严格按公司每年统一制定的量化标准执行,各部门酌情使用。
第198条 劳动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99条 公司董事会费严格按照董事会每年所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第200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实行派遣单制度:凡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派遣单,要求注明出差事由、借款金额和出差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差派遣单一式三联,分口领导或总经理签批,第一联交行政部作为考勤的依据,第二联交财务出纳作为借款的依据,第三联随同报销单作为本次出差报销的依据。
第七节 财务开支审批办法
第202条 财务开支实行层层把关、公司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提出报销(或付款)的单位或个人须出具有效报销(或付款)凭据,经当事人所在部门及分口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审核,由财务部长签字后,再报总经理或其授权
人审批。在审核时,对虚报、假报、不属公司业务范围的费用支出,需坚决审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审核要切实把关和负责。
第203条 总经理授权人(分管财务副总)审批权限仅限为:
1、按公司制度或文件应兑现的职工工资、福利及奖金。
2、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
3、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
4、应急配件购物款。(总经理因公等原因外出不在的情况下,而又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会引起不良后果的财务事项。)
5、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204条 总经理在公司期间,一切开支均有总经理审批。
第九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213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214条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财务部、生产装备部、使用部门。财务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生产装备部及实际使用资产的部门负责实物,生产装备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同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移交和增减变动的处理和登记手续。
第215条 固定资产均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216条 公司租用固定资产,每月定额预提租赁费用。
第217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218条 对专业性强的设备,必须订立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操作,无公司许可上岗条件者,绝对不允许操作。
第219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盘点一次。如有盈亏问题,必须认真查明原因,经总经理提出意见后报董事长及时处理。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追查清楚,如属失窃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实物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于损毁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实物管理责任人写出书面解释,同时查明原因,如因人为责任或失职行为造成损毁的,要追赔经济损失,如有意破坏的,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律责任。
1、对于在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公司批准后,应按其重臵完全价值入账,并转入营业外收入。
2、对于在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经公司批准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
第220条 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清理核算的主要内容是指对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和毁损的会计处理。
2、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环节:
a、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b、发生的清理费用核算
c、计算交纳的营业税
d、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e、保险赔偿的处理
f、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第十节 往来结算管理
第211条 建立往来结算登记制度,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动情况,月底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
第212条 建立往来户结算的定期核对与清理制度。每月终了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定期对应收款项按其账龄长短进行分析,并要求营销人员到对方核对账款,对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或账龄较长的,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加快资金回笼。
第213条 坏帐损失的确认办法及审批手续
1、坏账损失的确认。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a、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b、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c、债务人三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
2、坏账损失的审批。经确认的坏账损失报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并经财务决算通过后方可作账务处理。
第214条 公司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选用备抵法。
第十一节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215条 公司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
2、会计账簿类
3、财务报告类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第216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217条 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否则,对违反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218条 公司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219条 公司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220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其它会计档案至少保管15年。
第221条 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
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第222条 会计档案保管到规定期限并经上级主管和财政、审计机关备案后,才能销毁。
第十二节 发 票 管 理
第223条 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和使用较少。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224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第225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包括金税卡、读卡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等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第226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第227条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所有联次均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228条 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29条 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第230条 不得借用或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31条 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
第232条 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保管、存放要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第233条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抄税、报税。
第十三节 违反财务管理处罚办法
第234条 公司全体员工有保障财务管理有序开展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负责人应对财务管理全权负责,对违反财务管理的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235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会计法》、《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凡在经济上出现挪用公款,侵吞公款,不合手续结算、付款等,对直接责任人一律按实际发生数额的2—3倍进行处罚,并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236条 对于不合手续的报销,均按财务人员挪用公款论处。
第237条 财务核算要有原始记录或单据,凡无原始记录、单据的应给予责任人10-50元的罚款。
第238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核算错误,给予20—1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责任人按损失的100%进行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239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考核兑现、收缴罚金,凡因财务原因未予兑现的,一律由财务部门支付应该兑现的款项。
第240条 财务部门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其它原因,未行使审计工作,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损失额的1--5%执行罚款处罚。
第241条 资金放飞,因渎职失职或工作粗心使资金放飞,直接责任人必须追回,否则负责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给部门及分管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第242条 私自使用公司发票,为不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一经查出,按所开发票面额20%处罚直接责任人,处罚财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四章 劳动人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316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317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制度和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范围内招收员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318条 公司根据企业性质,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和合同制用工。
第319条 公司一切劳动人事工作由综合部代理。
第二节 定岗定编
第320条 公司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设臵职能部门。
第321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本部门提出定岗定编方案,报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322条 定岗定编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杜绝人浮于事的现象。
第三节 人员的招收、录用及调动
第323条 公司招录职工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324条 新工录用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交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考核录用,再报总经理批准后培训上岗。
第325条 新招职工一律经过报名考试、面试、体检、签订合同的程序。
第326条 新招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工资方案执行,若工资方案中未包含的,则根据工种和事先约定的标准发放,一般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第327条 试用期满前15天,用人部门要对新招员工人作出鉴定,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报行政部审核,在试用期满辞退;对符合工作要求的,报总经理批准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享受定岗工资。
第328条 所有新招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纳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不交纳者,经办人员不能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不能
录用。
第329条 公司内部职工岗位变动,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公司研究同意后,以行政部下文通知为准;各部门不允许随意调动职工岗位;凡决定调动岗位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者,一律视自动辞职论处。生产部门在实际生产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调配生产人员,但一定要以实际需要为依据。
第四节 工资报酬
第330条 工资执行定岗定酬方式,移岗移薪,不搞特殊化;定酬原则为多劳多得,同工同酬,同时兼顾工作责任、工作难度、工作强度。
第331条 后勤一般执行岗位工资,销售人员执行“五费合一”提成工资,生产人员执行计件工资,具体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332条 职工奖金具体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董事会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可行的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第333条 凡签订合同未满六个月的,均不发效益奖金。停工人员停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补助及福利,期间的各项保险费用也由其个人承担。
第五节 福利、补贴及劳保用品
第334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核报。在治疗期间,国家医疗核销
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责任划分大小,公司核报该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治疗期间按其基本工资发放。
第335条 因公负伤住院需要由公司负责请人护理或由患者家属护理,行政部核实后,经公司批准可按每月340元发放护理费。
第336条 一般的小病医疗费职工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公司为所有在职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并参加团体医疗保险,职工生病住院费用公司不再另行核报。
第337条 结婚、生育、节育假凭有关手续可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第338条 病假工资:请长病假(4.5天以上)的,以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清单为依据,按住院时间补发其基本工资(或最低生活补助),否则不予发放,若发现以假病假和假住院手续骗取病假工资的,均以旷工论处。有病情证明,但未住院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339条 降温费、取暖费、节假日补贴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第340条 夜班津贴和误餐补助按公司年度工资方案规定执行。
第341条 劳保用品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标准,一般不允许随便领用。
第六节 纪律及考勤
第342条 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职工有事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委托代理人)批准,没有批准就不上班者,均以旷工处理。
第343条 请假工资:
月请事假超出两天,按其工资总额扣减工资。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公司不再支付其任何工资和费用,其个人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
第344条 旷工处理方法:旷工1—2天的,一天扣二天的工资,旷工3—5天的一天扣三天的工资,旷工在6—14天的,一天扣四天的工资,连续旷工在15天或年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的,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345条 上班时间内禁止办私事或会亲友,违者一律按当天旷工处理。
第346条 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
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打卡、签到或其他考勤方法。
2、以打卡为准的,不允许请人代打或代人打卡,违者一经发现将以双方旷工处理,具体由行政部负责。
3、若打卡机不正常,按签到为准记考勤,车间执行记考勤的方式,具体由车间主任或带班长负责,记考勤要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以双方旷工处理。
第347条 全体职工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不睡岗、不干私活。
第348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349条 打卡时没有打卡或签到时没有签到,以旷工处理。
第350条 迟到、早退、脱岗在30分钟以内的,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脱岗的除每次罚款10元外,另记旷工一天,迟到、早退、脱岗达到30分钟以上的以旷工半天处理;由于迟到、早退、脱岗影响生产超过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罚。
第351条 后勤人员下班后需要加班的,必须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备查,不登记者门卫不能为其开办公楼大门。
第352条 上班时间,不允许随便出入大门,凡出大门者,均由部门负责人签条,门卫见条后方可放行;若部门领导不在家,由行政部签条交门卫收存;凡不履行手续硬行出门者,公司将视其情节,一次给予50—200元的处罚,出现类似情况三次以上的作旷工处理,门卫私自放行,处罚当班人20元/次。
第353条 门卫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职工出入大门的条子收存,不可丢失,更不可私自处理,行政部每月将汇总一次,进行通报。
第354条 门卫值班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堵绝公司财
物流失,出公司大门的物资必须手续齐全,并按有关票证上注明的实物名称和数量放行;否则,流失多少、损失多少由当班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355条 门卫值班室不允许滞留任何人,否则处罚滞留人员(公司职工)20元/次,当班门卫10元/次,滞留外来人员直接处罚当班门卫20元/人次。
第七节 现场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356条 现场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全体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公司的物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检查、当月兑现”的考核原则。
第357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现场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本部门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358条 现场管理成立检查小组,由行政部牵头,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359条 公司每周六下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凡在家的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参加。
第360条 考核项目
(1)、人员到岗情况:脱岗、串岗处罚10元/次;
(2)、物品摆放:乱摆乱放、物品分类不明、坐卧原辅材料,每项处罚10元;
(3)、工作现场卫生:不整洁、有卫生死角、工作用品乱丢,每项处罚10元;
(4)、卫生责任区卫生:卫生区有杂物、乱草,不清洁,每项处罚10元;
(5)、着装统一:上班不穿工作服处罚10元/次(特殊情况未要求除外);
(6)、消防设施:不完整、不定位每项处罚责任人10元;
(7)、照明实施:私搭乱接处罚责任人20元,存在安全隐患处罚50元。
第361条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公正地进行评定,不徇私情,实事求是。
第362条 凡部门负责人不在家,由该部门在家值班人员参加考核。凡未经考核小组组长批准而又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一次扣该成员或指定值班人员10元。
第363条 考核小组成员:后勤各部部长、车间主任。由行政部部长任组长。
第五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410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411条 合同管理的范畴主要有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及各类协议等。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12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413条 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公司法人或总经理,或有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必须对公司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期限和未取得委托证明的签约均视为无效签约。
第414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核实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签约标的是否在其经营范围,有无履行签约的经济实力,信誉如何;对方行为人是否法人或法人代理人,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15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和“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416条 合同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合同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认真审核填写,文字表达要清楚、明确。
第417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18条 凡公司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时,总金
额在10000元以上,完成时间需要延续15天以上的,均必须签订合同。
第419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由我方所在地(市、县)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公证、调解、裁决或判决。
第420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结算方式,一般采用“用后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支付方式为电汇、汇票、承兑汇票,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的,必须报经总经理审批,并提前上报财务;销售合同一般采用“货到付款”、“分期付款”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货款回收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
第421条 任何人签订经济合同都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借签约之便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而谋取私利,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422条 经济合同在正式签字生效前,必须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否则出现问题由签订人负责。
第423条 对于一些复杂、重大事项的合同,可报公司批准后请律师或其它法律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合同条款及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即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无空可钻,必要时要进行公证。
第424条 公司承认的经济合同均要由批准人签字和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出现问题公司将不作签约方出现,而要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425条 合同签订后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获取规定的权益,确保合同公平执行。
第426条 签订人要随时了解合同履行进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第427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规定和法律规定为主,没作规定的以物资交清、货款结清、工程验收合格、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428条 合同在履行中确有困难需要变更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429条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并报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决定。
第430条 所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以书面形式报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431条 在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或未取得暂缓执行的协议时,原合同仍为有效,继续履行。
第432条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按重大事故处罚标准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433条 对于以变更、解除合同而损公肥私者,以贪污论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434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依据,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原则,由公司代表或合同签订人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
第435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436条 对于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
第437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时,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438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经手人要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归档备查。
第七节 劳动合同
第439条 公司各部门所有用工都要订立劳动合同。
第440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441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442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443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
第444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445条 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必须由公司统一确定,任何部门不经批准无权自行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予承认,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446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448条 公司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第449条 所有的职工在送出去学习或培训之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方可成行,在未签培训合同之前,不得外出学习或培训。
第八节 合同的管理
第450条 财务部为公司经济合同的监督机构。所有法律文件含合同全部留存原件交一份给公司(或部门)存档,一份给财务部作付款依据和监控依据。
第451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及合同专用章制度。
第452条 行政部负责所有签订合同的审核和归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存管理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并分类归档;
(二)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须报请公司审批签订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处理公司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解决。
第453条 公司签订合同除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454条 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统一刻制、使用,严禁任何人私刻使用。
第455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严禁借用。 第456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457条 合同管理要完整、齐全,并登记目录备查。 第458条 合同视为公司秘密文件,不允许外人随便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