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一场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新湖一场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农业连队和场物资站要切实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管理,生产资料进购必须先做出计划,由场长办公会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新湖农场物资供应中心统一进购,严禁各单位以企业名义私自购进生产资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二条:各连队承包职工所需生产资料除自购的外,由场物资站统一供给,其价格按照农场农业生产承包方案中核定的价格结算。为保证生产资料的质量,维护职工利益,职工自购生产资料可在农场物资供应中心或场物资站购买。凡职工个人从外单位进购的生产资料,因质量问题造成减产或其它损失的其后果全部由购买使用者个人自负。
第三条:严禁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场范围内收购生产资料,一经发现没收收购的全部生产资料,并处以收购农资价值五倍的罚款,并扣留参与经营的车辆。按照以下数额对车辆处以罚款:大型运输车辆每辆罚款1000元、中型车辆每辆罚款500元、小型机动车及畜力车每辆罚款200元,对 违规出售人员亦按出售农资价值的五倍处罚。
第四条:各连队应严格做好由企业供应的生产资料的管理,化肥、种籽、地膜、滴灌材料、农药使用应有专人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承包职工必须及时将使用剩余的生产资料交回连队库房,凡私自将生产资料拉回家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处以总价值一倍的罚款。
犁地前的深施肥由生产队统一实施,由承包户现场监督、现场办理肥料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凡本场职工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所在连队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承包土地资格,屡犯不改及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开除职工队伍。干部参与违规收购、销售、倒卖生产资料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