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012秋西南大学网络作业参考答案
2012年秋合同法作业答案
第一次作业答案
ABCD AB (论述题3个) ABCD (论述题3个) AB ACD ACD ACD ACD ABC ACD
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简述构成欺诈所须具备的要件。
一般来说,欺诈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简述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在我国,一般将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仔细考察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会发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一种是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两者的成立要件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并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根据撤销权的两种类型对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别予以探讨。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此种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财产的减少,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相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增加了一个主观要件——债务人和受让人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故意,不是过失。
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第二次作业答案
1、ABC;2、ABCD;3、ABCD;4、BC;5、ACD;6、ABC;7、ABD
8、答:1、乙单位不构成违约。2、甲单位向乙单位去函是一个要约,而乙单位的回函不是承诺,是一个新的要约,因为回函里的一个要件(价格)有改变,这意味着甲单位的去函失效,而甲单位对乙单位的回函保持沉默,没有做出回应,则乙的回函的合同关系也不成立。因此,此案例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
9、答:(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诺成性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原因有两个:第一,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从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虽然《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10、答:(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保管费应由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承担。(2)《合同法》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货物到达后,车站已及时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双方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取货物,车站应核收保管费,费用应由某汽车销售商承担。该案中,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11、BCD;12、ABC;13、ACD
第三次作业答案
(论述题2)AB (论述题2) BCD BCD ABC BC (论述题1) CD ACD BC ABD ABD (论述题1)
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3、期限性,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4、货币性,合同法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内容作了缩小解释,
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害行为。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提存的条件又称提存的原因。《合同法》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于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时,债务人可将给付的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困难,故应肯定债务人以提存方式消灭债权。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此时欠缺债务受领人,故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
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第四次作业
ABCD (论述题1) ABD (论述题1) BD AD AB BCD ACD ACD ACD (论述题1) ABCD
1、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
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1)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乙公司有理由拒绝。
(2)其实在丙公司提货遭拒那天,甲公司应立马向乙公司取货,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这样就可以弥补了,一旦过了提货这天只能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上所约定的具体条款事项进行弥补或赔偿了。
3、(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债权,表面上看处分自己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第五次作业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试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内容表现为第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第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第四、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第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第六、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及时通知义务。第二、相互协助义务。第三、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旅行方式。第二、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第三、当事人变更合同和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第四、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3、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答: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 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事人签约目的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