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
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公安局民警王登朝涉嫌贪污283万元一案在深圳中院二审。本案一审判决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做出,王登朝涉嫌贪污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3年2月7日二审开庭,王登朝家属及辩护律师质疑程序不公,而法庭则认为程序无差错,本案未当庭宣判。
对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理与裁量,法定权力归属于案件审理法院,公众或许只能从零星的媒体报道和微博中获取一些不完全的信息。据南都报道,从上午10时许开始的本案二审,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其间休庭7次,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两位辩护律师“中途突然先后要求解除委托”的情况。各种细节所指向的,是该案涉嫌在法律程序上的一些问题,以及家属“另认为王登朝可能因其他原因受报复”。
案件侦查、审理程序有没有违法,这已是现代司法体制下必须要关注、且无法再回避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目前控辩双方力量不均等的现实司法环境中,辩方越来越多地首先着眼于程序辩护,从一个侧面也是在证明,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法治昌明,才有程序辩护的可能。而今,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认同,起码在法律文本上和法律共同体内已经不该再有疑义了。
本案中,辩方称开庭时间未得到法庭“提前三天通知”,而刑诉法对此亦有“应当”级别的强制要求,是否如约通知关涉辩方能否有效行使辩护权,并非无理纠缠,确实兹事体大。包括回避等问题,在刑诉法第28条有明确授权,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刑诉法185条还给予审判长对该权利的宣示告知义务。如上等等,均是需要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的被告人“诉讼权利”。
当地一媒体昨日刊发一则报道,内文指称“在开庭后近3小时内,王登朝和其辩护人基本都在以各种理由阻止庭审,导致法庭开庭时间多次拖延”,并用“王登朝多次咆哮公堂,法官7次宣布休庭,王登朝的两名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竟然要求当庭解除委托”来表述“4个半小时庭审时间也颇戏剧化”。在报道看来,辩方采取的诸种程序辩护,是在“以各种理由阻止庭审”,也正是这些所谓“阻止”,导致庭审拖延。至于被媒体诧异的“竟然当庭解除委托”,也符合《合同法》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不仅一点也不该诧异,倒是有必要、有责任去深究一下律师庭外哭泣、痛言“实在没有能力再帮你辩护了”的个中隐因。
必须重申和明确,辩方的程序辩护本身,就是天然属于法庭庭审的一部分,各种诉讼权利的伸张(程序抑或实体),都是在依法竭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程序正义的理解与信奉,不仅为职业法律人所应有,而且不因具体扮演的法律角色差异而有不同。媒体对案件审理的报道,则亦应竭力避免倾向性,以客观记述为标准。现实的司法环境好与坏,公众往往借由个案审理得以窥见,以往因为程序问题而让正义迟到的个案,已经很多,应当足以让人们从中汲取教训。
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要看其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昨日南都社论谈艰难实现结果逆转的“北海律师案”,几年的庭审波折,亦是控辩审各方围绕诸多程序问题展开的争夺,那些不是细枝末节,都是实打实的公民权利,已经得到从宪法到刑诉法的明文保障,且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和公民孜孜以求、不懈追寻。
“不仅要主持正义,还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这是英国大法官休厄特对司法审判中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经典阐述。是的,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以看得见的方式,去运送正义实现正义,“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