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四、试用期
1、根据双方同意,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2—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3—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还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续延其合同期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才可以宣告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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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八、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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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九、用人单位是否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视具体情形而定:
1、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职工五级、六级伤残的,分四种情况:
(1)如果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如果不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不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不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6—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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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办理劳动合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双方签名盖章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鉴证应提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劳动者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劳动年审手册》;
3、①续签合同的应提供上一期合同文本;
②新招工的应带《潮州市招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 ③工作流动的应带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 ④流动人员的应带《流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按规定应到工商银行缴纳劳动合同文本费1.5元/套及劳动合同鉴证费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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