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4前内容员工守则
第1条 主旨
日创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为保障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于保障职工的权益相结合,所有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为了实现公司和职工的共同繁荣,以中国的法律作为基础指定本规则。
第2条 目的
此规则,规定了在公司就业的职工的服务纪律和劳动条件的相关事项。
第3条 规则遵守的义务
公司和职工必须遵守本规则,相互合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而努力。
第4条 规则的适用范围
此规则的使用于本公司雇佣的一般职工、委托职工、临时职工。
第5条 周知方法和熟知义务
此规则,在职工录用时周知。职工不得以不清楚此规则为由,不承担其责任。
第6条 解释权
此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 人事
第1节 录用
第7条 录用
录用可在当地的人事劳动局的指导下进行,经过考核对符合应聘条件的予以择优录取。
第8条 考核前需提交的资料
对满18岁以上的应聘者,需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履历表)
(2)身份证、最终学校的毕业证明书、未婚证
(3)照片(3各月以内的近照、尺寸纵4cm×横2.5cm)
(4)对于特殊技能者,提交其资格证书
第9条 考核方法
提交了上述资料后,进行以下考核
(1)书面考核
(2)面试
(3)体检
(4)技能考核
(5)适应性检查
第10条 考核合格者需提交的资料
1. 前项提出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必须立即申报。
2. 上述资料如有伪造或借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合格者,录用后也会立即辞退,公司对因身份伪造而引起的一切关于养老保险金及社会保险金的一切纠纷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11条 劳动合同
1.公司与考核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依照劳动法规定,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与劳动合同期满者,续签劳动合同。
第12条 试用
1.对于已决定录用的职工,录用后根据合同期确定试用期。必要时,公司可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前项的试用期终了后,通过评价,正式聘用。但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其本人的技能、身份、健康状态、工作成绩、其他资历等慎重考核评价,如确定不合乎资格时,可随时取消试用。
3.试用期计算到工龄内。
第2节 辞职及合同解除
第13条 定年退职
制动的定年退职,以中国的相关法律作为基准进行规定。其日期按照到定年年龄月的最后一日。但定年退职后,公司确认有必要,且本人有继续工作的意愿时,可作为委托职工录用。
第14条 劳动合同终了
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15条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公司和职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以下项目之一时,公司对其职工不需提前通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给予任何补偿金,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起诉或索赔的权利。
(1)在试用期内,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则制度时
(3)怠工、或图谋私利、对公司的利益带来了重大的损失时
(4)职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背叛劳动教育(劳动改造教育)时
(5)伪造或借用他人身份时
第17条 由公司有必要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
符合以下项目之一时,公司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1)职工患疾病或在工作外受伤,法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任务,且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的工作时;
(2)职工不能忍受工作,经过教育、培训或职位的调整后,仍不能忍受工作时;
(3)劳动合同签订时,对已成依据的客观状况产生重大的变化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与当事者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共识的;
(4)公司面临破产,进行法定处理期间,或在生存经营状况中产生重大困难,或公司出现不可抗力的灾难时,确定有必要作人员的消减时。
第18条 由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以下项目之一,职工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时
(2)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时
第19条 由职工有必要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上述意外的理由,职工想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20条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符合以下项目之一时,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解雇职工。
(1)职工患疾病或在工作外受伤,在制定的医疗期时。但、符合第16条规定的除外。
(2)职工在工作上受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或疗养期间时。
(3)女性职工在妊娠期间、生产期间或哺乳期间时。但、符合第16条规定的除外。
(4)劳动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第16条及第17条的规定时。
(5)法律及法规决定的其他事由。
2. 针对上述第二项,对于患病职工,在医疗结束后,劳动鉴别委员会对患病的程度进行评价,根据其结果,对于丧失一部分劳动能力的职工,公司对于安排其工作有难度时,公司与患病职工协商后,同意且劳动部门认可后,可与患病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第21条 调动及工作变更
1. 公司会根据工作上的需要、针对职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等,调整职工的职务内容或工作场所。
2. 针对前项,职工如无适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22条 个人记录变更时的汇报
职工的职务或有关待遇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知会本人。
第三章 服务
第23条 服务心得
1. 职工需经常注意清洁及健康,依照公司规定,必须注意仪表、讲究文明礼貌。
2. 职工不得有损公司名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坏公司信誉的行为。
第24条 厂服的穿着
职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着公司制定的厂服、帽子、佩带公司制定的厂证。
第25条 各规程的遵守
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各规程、规则。
第26条 编制的秩序维持
职工必须听从上级的指示。上级必须尊重下属职工的人格,为创造有秩序且明朗的工作岗位而努力。
第27条 物品等的管理
公司的物品不供给职工私用,未经许可职工严禁将公司的文件及账簿拿出公司外部及展示给他人。
第28条 保守机密
职工不论是否为自己担当的工作内容,都不得将公司内部或与外部确定的机密的相关事项泄漏给他人。职工在本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与本公司生产产品相类似的竞争企业。
第29条 经费节约
职工必须爱护公司的机器设备、器具、备品。不用的水、电气照明设施及空调设备等应随时关闭,必须努力不让多余的经费发生。
第30条 离岗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对工作尽职尽责,由于与工作无关的理由需不得已离岗时,必须预先得到部门责任人的许可。
第31条 就餐、休息
原则上,职工的就餐、休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32条 金钱、物品的接受等的禁止
职工不得接受与职务相关的款待或金钱、物品的借贷、赠送及其他利益。
第33条 待客
1. 借贷客人时,一律要有礼貌的借贷。必须在指定的场所接待客人。
2. 未经工厂长许可,外部人员禁止进入制造现场。但、对于工厂长事先允许的工程、设备购入等有必要让外部人员进入制造现场时,需经过部门责任人统一后方可进
入。
3. 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因私人理由将亲戚、朋友带回公司内招待。必要时,需得到工厂长的许可后方可执行。
4. 接待的客人包括客户以外的供应商、工程相关者及其他外来人员。
第34条 私人物品的带入、带出
1. 职工不得携带死人物品进出工作场所。
2. 公司对职工的私人物品的丢失、破损及被盗,不负担一切责任和义务。
第35条 携带品的检查
职工进出工作场所时,需协助公司对携带品进行检查,并必须接受此项检查。
第36条 入厂限制
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禁止入厂或出厂、或命令其职工出厂。
(1)带有酒味者、或扰乱秩序者或有其心态者
(2)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火器、凶器或其他被认为是危险品的物品者
(3)卫生上被认为有害者
(4)法定传染病的带菌疑似者
(5)妨碍工作、或扰乱工作场所秩序、或有其心态者
第37条 事故防止
职工应经常注意防止盗窃及火灾等的灾害,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联络、处理。
第38条 5S的遵守
职工必须经常注意并遵守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第39条 工作交接
职工退职、解雇、调配时,需将担当工作内容完全的转交。同时必须将从公司借用的钱、贵重物品、物品等返还。
第40条 遗失物
发现其他职工的遗失物时,必须立即将此遗失物交给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41条 工作时间
1. 职工的工作时间为(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实际劳动时间)、一周40小时,一天8小时 白班 工作时间为:8:00~12:00
工作时间为:13:00~17:00
加班为: 18:00~
但根据业务需要,工作时间也会有所变更。
2. 上下班时间不指进出厂时间,指实际工作的开始结束时间。
3. 工作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所有职工必须亲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或让他人代替打卡,违反此制度时,双方均以解雇处理。忘记打卡时,由直属上司在考勤卡上签名承认后补卡生效。
第42条 工作时间的变更
前条的工作时间,为根据业务的情况每月平均4周,1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变更。
第43条 工作时间规定的除外
对于有管理、监督地位者及从事机密工作者,劳动时间、休息、及休假的相关规定除外。
第44条 出差的处理
1. 由于业务的需要,有让职工出差的场合。
2. 职工出差时,必须经过指定的手续。
3. 关于出差期间的工作,除公司给予特别指示外,按通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处理。
4. 出差中的投诉和用餐在「出差费用规定」中规定。
第45条 休息
职工的休息时间为:一个工作日1小时。
第46条 出退勤
职工正常上班出入工厂时,必须本人打卡。忘打卡需由部门长确认。
第47条 迟到
职工上班迟到时,必须向部门责任人报告。未向部门责任人报告者以「缺勤」处理。
第48条 早退
职工因病或其它不得已理由需早退时,应填写指定的请假申请单,且必须得到部门责任人的许可。
第49条 缺勤
1. 职工因病或其它不得已理由缺勤时,将其理由和预定天数填写到指定申请单上,且事先必须得到部门责任人的许可。不能事先提出时,事后必须立即汇报。
2. 职工因病缺勤时,必须提交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3. 公司考虑到健康管理上的必要,也有让公司指定医生诊断的场合。
4. 未向公司联络的缺勤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三倍工资,一个月内3天旷工的职工,被判断为无工作意志,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第50条 休假
1. 职工的年度休假依照公司每年制定的年度休假表。
2. 因供电停止等事由,不得已将工作日变为休息日,其休息日为无薪日,令行安排的
工作日为有薪日。
3. 由于业务需要,在前项的星期六及星期日的休息日,命令其上班时,会安排1个月以内与当月的工作日串休。不能安排串休时,支付规定报酬的200%。串休、或以报酬代替的决定权归公司所有。
4. 在法定假日命令其上班时,支付规定报酬的300%。在法定假日出勤者必须事先通过工厂长的承认。
第51条 加班
公司认为有工作必要时,由于下列各项的理由可延长职工的指定工作时间,或命令让其休息日工作。但、为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努力做到让其在最小限度的时间内工作。
(1)工作时间的延长,在原则上为1天1小时,有必要再延长时间时,需得到本人的谅解,延长不超过3小时。
(2)在决算、盘点等的特别工作中,由于工作迟缓给公司及职工的利益带来很大的影响时,会更加超出项的工作时间。有可能出现此现象时,尽快通知其职工,得到本人的谅解。
(3)原则上加班不得超过36H/月(最小单位0.5H),在超出此时间时,公司的担当主管、本人二者在签署合同书上的基础上,方可加班。(职员加班不得超过36H,超过部分不计加班。)
(4)以上加班必须由本人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加班,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必须由总经理签字生效。
第52条 加班后的调休
前条发生后(一天内加班超过4小时,且加班时间超过凌晨24:00),可从同月剩余工作时间内,尽可能调整前条已经发生的加班时间。但不能预知将来而预先调整。
第53条 加班的除外特例
符合以下项目之一的加班,不受第50条规定的限制。
(1)由于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或财产安全被威胁,采取紧急措施时
(2)公司的生产设备或公共设施产生故障,对公司的生产、服务或公共利益有所影响,需立刻采取应急修理时
(3)在法律、法规规定时
第54条 年度有薪休假
1. 工作满一年者,公司给予6天的有薪休假;以后每增加一个年度有薪休假增加一天;最多增加到二十天。
2. 有薪休假的最小单位为0.5天。
3. 享受有薪假者,最少需提前一天填写指定申请单向部门责任人提出申请,且必须得到部门责任人的许可。部门责任人可根据工作繁忙状况调整休假时间。
4. 有薪休假可累计。
5. 有薪休假的消化
1)当有薪休假超过10天以上时,超过10天以上的有薪假天数可在每年一月份以工资形式计算并消化有薪假期。
2)有薪假消化的工作计算方式:(基本公司+职能工资+伙食补贴)÷21.75×所消化的有薪假天数。
3)有薪假的消化为每年一次,由总务部统一统计计算后,统一时间发放。
4)本规定采取自愿消化形式。
5)有薪假最少应保留10天。
第55条 代休
由于公司的正式盘点或其他应急工作,事先允许休息日出勤的职工,其出勤日为无薪日,可在当月内调整代休。
第56条 特别休假
对于职工的庆吊,公司给予以下特别休假。但、如果在休假中包含有公休假期时,将其算入休假天数内。
1. 本人婚假(初婚者):3日 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13日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不能提出结婚证明时,不适用此规定。
婚前检查:婚前学习以事假论处或折抵婚假。
2.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丧假:5日以内
配偶者的父母亲的丧假: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3日以内的特别休假 兄弟姐妹及配偶者的兄弟姐妹:3日以内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不能提出死亡证明书及其它证明类文件时,不适用此规定。
3. 配偶者的生存(适用于男性):10日
不能提出生育证明书时,不适用此规定。
第57条 女性的特别休假
1. 对于试用期后的在职女性职工有生产的请求时(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件),给予产前、产后共计90天的休假。难产增加产假30日(不能提出医院开出的证明时,不适用此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生产后1~12个月者,公司给予哺乳假:2H/日。
2. 产前检查(3个月以内:1日;4-6个月:1日/月;7个月以上:1日/2周)。
3. 计划生育假:(适用领取结婚证的已婚者)7日。
第58条 休假申请
1. 需要休假时,在上司承认的同时,必须从希望休假日开始1周内将申请书交给总务部。休假最小单位:0.5H。休假时间超过连续工作日5天以上时,且由于不得已的理由,由担当经理及总经理承认后,方可休假。
2. 病假:支付工资的80%(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证明)。
3. 工伤假:支付工资的100%(必须提供指定医院的证明)。
4. 对于公司的业务有影响时,公司可适当变更其休假日。
第五章 工资
第59条 工资
关于职工的工资,根据另行的工资规定。
第六章 安全卫生
第60条 安全卫生业务
1. 职工在遵守安全及卫生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服从且协助安全卫生管理者的指示或措施。
2. 职工从管理人员处接到违反相关安全及卫生规定的指挥、命令时,尽快向该管理人员的直接上司的管理人员报告。
第61条 安全卫生管理者的任选
公司任选安全卫生管理者。
第62条 安全、卫生教育
职工必须接受安全及卫生的相关教育。
第63条 就业的限制
职工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作为在健康上有必要保护者,公司会限制其工作任务,变更其工作内容、及命令其治疗、或在其他健康卫生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1)结核菌素反映的阳性转换后一年以内者
(2)由于疾病或身体虚弱、有必要给予一定保护者
(3)在身体上受到重大障害、需要特别保护者
(4)针对其它健康诊断结果,认为有必要者
第64条 健康诊断
1. 职工需进行每年定期的健康体检。
2. 公司组织职工1年1次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但必要时,会临时对全部或一部分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职工无适当理由不可拒绝。
第65条 就业的禁止
职工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公司禁止其就业。
(1)有法定传染病的疑似者及患病可能性者
(2)回归热,麻疹,炭疽,鼻疽及其他类似传染病患者
(3)有病毒传染可能的结核,梅毒,疥癣及其他传染性皮肤疾病,脓漏性结膜炎,有明显传染可能的沙眼及其他的眼病患者或传染性的病原体带有者
(4)精神分裂病,躁郁症,麻痹性痴呆及其他的精神病患者等的就业不合格者
第七章 教育
第66条 教育
1.公司为了使职工提高必要的知识水平及技能,可进行相关教育。
2.职工必须接受前项的指定教育。
第67条 外部讲习的参加
公司会根据业务上的需要或国家规定,让职工参加国家或公共团体等举办的各种资格考试或各种讲习。
第八章 社会保险及灾害补偿
第68条 社会劳动工伤保险
对于在工作上负伤及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公司为了支付职工的医疗费、基本工资,加入社会劳动工伤保险。
第69条 养老保险
公司为了支付职工定年退职后生活等费用,加入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负担其部分保险金。
第70条 劳动灾害
公司负担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负伤后的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工资按通常支付。但经过公司合理判断认为是由于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不属于通常工作内的负伤时,将不在此范围。
第九章 表彰
第71条 表彰
职工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公司将给予表彰。表彰在公司成立纪念日时实施。但、必要时,可随时实施。
(1)永年勤续者 特别休养假
对于永年勤续者,对应勤续年数可获得下列的特别休养假。 .
(2)为公司作出显著功绩者
(3)工作成绩等良好、称为职工典范者
(4)防止未然灾害、或在灾害发生时有特别功劳者 (5)对国家或社会有所功绩、使公司及职工的名誉提高者 (6)在工作上有益的发明、下功夫、改良及研究者 (7)其他以前几项为基准的有功劳者 第72条 表彰的种类
前条的表彰分为以下3种。也可2种类以上同时执行。 (1)表彰状 (2)奖金
(3)奖品 第73条 表彰日
以上表彰仪式在旧历新年的年末或年初举行
第十章 处罚
第74条 处罚
对于职工的处罚,参照另行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十五章 付则
第76条 实施
本规则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77条 规则的改订
本规则可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范围内修改、废除、补充,此规则实施时向全体职工公开。
改定记录
作成:辛霞 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