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经潍管委会批准,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拆迁补偿(含土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项目占地全部征用乙方土地。其中,***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征地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25万元/亩;国有存量土地(原北方纺织二期)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征地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按照国土部门评估的标准计算;其他部分(包括旧村址、水浇田和打谷场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征地补偿以房产置换的方式,补偿标准25万元/亩,房产置换价格3000元/平方米。
第三条 ***项目占地范围内,征用乙方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征地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按照国土部门评估的标准计算。
第四条 征地面积均以国土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五条 乙方选择房屋置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商业房产。
四、结算方式
第七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 货币补偿部分:在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分次将补偿费用 借付丙方,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待土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后,财政拨付补偿费用时偿还甲方。
2. 房产置换部分:待土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并由财政拨付 补偿费用后,按照第二条确定的商业房价格购买甲方房产。
五、拆迁时间
第八条 乙方于2010年8月31日前***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交由甲方验收;于2010年9月31日前将其他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交由甲方验收。
六、违约责任
第九条 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未按期拆迁,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按应支付补偿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扣罚乙方。
七、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其他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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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