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儿童的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和方法
(一)时间
1. 健康儿童应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生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高浓度)氧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或大面积颜面血管瘤。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儿童。
3. 出生体重<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有足够经验和相关知识的眼科医生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内容和方法
1. 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儿童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观察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外观是否异常;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除了检查眼外观外,应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眼前视力、注视能力。满6月龄婴儿应检查3月龄未能成功检查的项目,并增加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及眼球运动检查。1~3岁儿童增加对儿童视物行为的询问和检查。4岁以上儿童增加视力筛查。
2. 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或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
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 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 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
(5)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婴儿眼正前
方33cm ,吸引婴儿注视光源;再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婴儿的左、右眼,观察有无眼球摆动。正常婴儿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摆动。
(6)眼球运动:自婴儿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婴儿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筛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
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 ,视力表照度为500Lux ,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低于等于0.6、5岁及以上视力低于等于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 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指导家长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认识儿童常见眼部疾病的临床表现,发现儿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读书距离过近或视物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到医院检查。告知家长定期接受眼及视力筛查。
2. 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
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1小时,3岁以下儿童每天不少于2小时。
3. 防止眼外伤
(1)教育儿童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指导家长及托幼机构保教人员不在儿童活动场所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发生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 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教育家长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予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眼保健科或眼科进一步诊治。
1.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 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 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 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 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 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 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低于等于0.6、5岁及以上儿童低于等于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1. 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 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眼保健科或眼科进一步诊治。
2. 承担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人员需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眼保健专科岗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者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复训并考核合格。
3. 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 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筛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4. 认真逐项填写相关表格,确保资料收集的完整性、连续性, 并纳入儿童健康档案,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1.0~3岁儿童眼病筛查覆盖率=(本年度眼病检查儿童数/辖区内在册0~3岁儿童数)×100%
2.4-~6岁儿童视力筛查覆盖率=(本年度视力检查儿童数/辖区内在册4~6岁儿童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