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确定分析
金融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采用直接填列法或间接编制法,同时根据有关账户的记录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编制出现金流量表。
一、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编制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共有27项。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1、利息收入:对金融企业来说,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各类存、贷款业务中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存、放款业务中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两部分。根据损益表所反映的本期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出来,因此,它并不一定等于现金流量表中的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数,因为如果当期收到的利息收入的现金数中包含有前期的应收利息、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及预收以后期间的利息等,则本期收到的利息收入的现金数就会大于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数;反之,如果本期收到发生的利息收入未能全部收回而形成应收利息,则本期收到的利息收入的现金数就会小于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数。所以,现金流量表上利息收入这一项目就应该根据“应收利息”等账户中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对本期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数字计息调整。
直接确定公式: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当期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的应收利息+当期预收以后期间的利息+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
间接确定公式:
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本期利息收入+本期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期初应收利息余额-期末应收利息余额)+(期末预收利息余额-期初预收利息余额+)+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当期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以非现金实物抵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利息
2、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各项业务中实际收到的手续费现金数。其主要是通过“手续费收入”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手续费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收到当期手续费+当期收到前期应收取的手续费+当期预收以后期间的手续费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手续费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本期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手续费)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手续费)期初余额]
手续费收入一般都是直接通过现金结算的,很少有应收手续费和预收手续费的发
生,因此现金流量表上的手续费收入往往与损益表上的手续费收入一致。
若有应收手续费和预收手续费等债权、债务的发生,则可按前章所述方法予以分析、调整。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3、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
本项目中的活期存款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办理的各类活期存款、临时存款和汇款这两个方面的业务。
所谓活期存款、临时存款是指除定期存款、同业存款、联行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会计核算的账户主要有“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保证金”、“本票”等;所谓汇款是指金融企业在汇款业务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其包括汇入和汇出两方面,会计核算的账户主要有“应解汇款”和“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的是“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因此,在分析调整时只需将上述账户的期末、期初金额相减就可得出其在本期间内的存取净额。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当期吸收或收存的各类活期存款、临时存款、汇款-当期支付的各类活期存款、临时存款、汇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有关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有关存款账户的期初余额
根据金融企业现金流量的列示特点,活期存款应按其存取的差额来列示,即以“净额”列示。因此,在实际的汇总、计算时,只需将有关存款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进行对比就可得出本项目的现金流量。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即现金流量为数时,表示为现金流入;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时,即现金流量为负数时,则表示现金流出。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4、吸收的定期存款
本项目中的定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和居民个人的定期储蓄存款两部分,会计核算的账户为“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由于本项目反映的是“吸收的定期存款”,这在上述账户中为贷方发生数,因此只要将这些账户的贷方发生数相加就可算出。
5、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本项目反映的是金融企业收回的发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各种中长期贷款而形成的现金流入,会计核算中它将反映为“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中长期抵押贷款”的贷方发生数。
“中长期贷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逾期后,按规定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时也是从
“中长期贷款”账户的贷方转出,这部分贷方发生数就要分析扣除。
“逾期贷款”收回的,也应反映在本项目中。
另外,如果有前期已核销的贷款在本期收回的,在会计核算中也会先转回“中长期贷款”账户,然后再作贷款收回的帐务处理,也就是说这时会在“中长期贷款”账户借方和贷方同时反映,这笔重新收回的贷款数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反映在“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项目,而不是本项目,因此,在对“中长期贷款”账户的贷方发生数计息分析时,也要扣除这部分数额。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公式:
收回的中长期贷款=当期收回的各类中长期贷款、中长期抵押贷款+当期收回以于前期核销的中长期贷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收回的中长期贷款=当期中长期贷款贷方发生额-当期转入逾期贷款的中长期贷款数+当期收回逾期贷款中的中长期贷款数+当期中长期抵押贷款贷方发生额-当期中长期抵押贷款的非现金资产收回-当期中长期抵押贷款中核销结转的呆帐损失
6、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净额。
本项目是反映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这两方面的存取净额,其中存放同业款项应为除现金以外的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同业款项中正常结算的款项,因可随时用于支付,属现金的范畴,因此,其增减变动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只需反映同业存款的存取净额即可,在会计核算中它是通过“同业存款”账户来反映的。同业存款的存取净额可以通过“同业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来计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公式:
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净额=(当期同业存款存入数-当期同业存款取出数)+(当期存放同业款项取出数-当期存放同业款项存入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净额=(同业存款期末余额-同业存款期初余额)+(除现金以外存放同业的期初余额-除现金以外存放同业的期末余额)
7、联行往来净额。
本项目同样也是反映存放联行款项和联行存放款项这两方面的存取净额,在会计核算上它们是通过“存放联行款项”和“联行存放款项”两个账户分别反映的,联行往来净额就可以通过这两个账户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计算得到。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联行往来净额=(当期联行往账的收回数-当期联行往账的付出数)+(联行联行来账的收入数-当期联行来账的付出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联行往来净额=存放联行款项期初余额-存放联行款项期末余额+联行存放款项期末余额-联行存放款项期初余额。
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各种款项所收到的现金,会计核算上它是反映为“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向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向中央银行借入各种款项的现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向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向中央银行借款贷方发生数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各种款项所收到的现金,即由此引起的现金流入,在“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中反映为贷方发生额。
9、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
本项目中的“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其他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两个方面,而“拆借”则包括了拆入和拆出两个方面。会计上它们分别通过“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这四个账户进行核算。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就可以通过四个账户期初、期末余额之比计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当期从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拆入资金数-当期归还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拆借资金数)-(当期拆放给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当期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还回拆借资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拆放同业期初余额-拆放同业期末余额)+(拆放金融性公司期初余额-拆放金融性公司期末余额)+(同业拆入期末余额-同业拆入期初余额)+(金融性公司拆入期末余额-金融性公司拆入期初余额)
10、信托存、放款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客户各类和运营其资金的业务所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信托存、放款业务包含了信托存、放业务和委托存、放款业务两部分。对于委托存、放款业务来说,还包括了委托存款、委托放款两个方面,而对于委托放款来说,又包括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两部分,本项目的“净额”就是由这些业务而引发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净额。上述这些业务,主要通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账户来进行核算的,因此,本项目的“净额”也就可以通过上述账户期初、期末余额的增减变动来计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存、放款净额=(当期信托存款、委托存款存入数-当期信托存款、委托存
款提出数)-(当期系统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投放数-当期系统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收回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存、放款净额=(信托存款期末数-信托存款期初数)+(委托存款期末余额-委托存款期初余额)-(委托贷款期末余额-委托贷款期初余额)-(委托投资期末余额-委托投资期初余额)
上述信托存、贷款净额计算出来为正数时,表示为净现金流入;如为负数时,则表示为净现金流出。
11、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本项目反映前期已核销的贷款又被收回所引起的现金流入,而不论其为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或是其他什么贷款。有关贷款的核销或又被收回等主要通过“贷款呆帐准备”账户来进行会计核算的。该账户的借方反映贷款呆帐损失的发生,即被核销的贷款;该账户的贷方反映贷款呆帐准备的提取及以前期间被核销的贷款后又收回的情况。因此本项目数额应通过对“贷款呆帐准备”账户的贷方发生数进行分析后取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当期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短期贷款+当期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中长期贷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当期贷款呆帐准备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12、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时所收到的租金、手续费、佣金等现金数。因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在“租赁收益”账户进行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当期融资租赁收益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的应收融资租赁收益+当期预收以后期间的融资租赁收益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本期融资租赁收益+[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初余额-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末余额]+[预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末余额-预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初余额]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1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各类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入可以通过“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来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收到的咨询收入、保险箱出租收入+当期收到的罚金、违约金+当期收到的押金、定金+当期收到的非常损失赔偿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其他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咨询收入、保险箱出租收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罚金、违约金)+当期其他应付款贷方发生额(押金、定金)+当期其他应收款贷方发生额(收到的赔偿金)
本项目涉及的面比较广,除了前述的十二项外,其他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都在这一项目中反映。本计算公式中所列的只是列举一些较为常见的应归属在本项目的现金流入种类,在实际计算中应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灵活运用、分析计列。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1、利息支出。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进行存款、借款、以及与中央银行、其他金融企业资金往来等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现金数。其在会计核算中主要通过“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利息”等账户进行反映。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利息支出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利息支出+当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利息+当期预付以后期间的利息-当期支付的债券利息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利息支出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利息支出+当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应付利息期初余额-应付利息期末余额)+(预付利息期末余额-预付利息期初余额)-当期支付的债券利息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在计算利息支出所支付的现金数额时,注意应剔除支付的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手续费支出。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而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支出现金数。其主要通过“手续费支出”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手续费支出所支付的现金=支付当期的手续费+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手续费+当期预付以后期间的手续费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手续费支出所支付的现金=当期手续费支出+[应付账款(手续费)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手续费)]
与手续费收入一样,手续费支出通常也是以现金直接结算的,但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债权、债务的,即产生应付手续费或预付手续费的,则通过“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账户进行核算。在实际计算时,只需将损益表中按权责发生制列示的本期手续
费支出数加减上述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即可换算为收付实现制的手续费支出所支付的现金数。
3、短期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放与收回各种短期贷款本金而引起的现金流出与流入之间的差额。短期贷款业务主要通过“短期贷款”、“抵押贷款”(下设“短期抵押贷款”明细账)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净额=当期发放的各项短期贷款-当期收回的各项短期贷款的现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净额=[短期贷款期末余额-短期贷款期初余额]+[抵押贷款(短期)期末余额-抵押贷款(短期)期初余额]+当期转入逾期贷款的短期贷款数-当期收回逾期贷款中的短期贷款数+当期短期贷款抵押贷款的非现金资产收回+当期短期抵押贷款中核销结转的呆帐损失
由于本项目反映的是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净额”,因此,一般只要将有关短期贷款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轧差计算即可得到。然而,在“短期贷款”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轧差中,包含了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的不能按期收回的短期贷款,此部分数额应予加回到“短期贷款”账户的期末余额中去;而已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的短期贷款又被收回的,也应在本项目中得到反映,故应从中扣减。同样,在“抵押贷款”(短期)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轧差中,也包含了因到期收不回贷款,经有关法律程序将抵押品收抵押贷款,即非现金资产收回,以及因抵冲贷款不足而蒙受的呆帐损失等,这些实际均为发生现金流量,因此也应加回。当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净额为正数时,表示为现金流出;反之,为负数时,则表示为现金流入。
4、对外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放各种中长期贷款而产生的现金流出。中长期贷款业务主要是通过“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中长期)”等帐务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对外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当期实际发放的各类中长期贷款、中长期抵押贷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对外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当期中长期贷款借方发生额+当期抵押贷款(中长期)借方发生额
本项目反映的只是各类中长期贷款的发放数,表现为现金流出,它们在有关的贷款账户中被记录在借方,因此,计算本项目数额比较简便的方法就是加计有关贷款账户的借方发生数。
5、贴现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而发生的现金流出、流入之间的差额。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均是通过“贴现”账户进行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当期支付的贴现款-当期收回的贴现款-当期通过转贴现、再贴现收回的款项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贴现期末余额-贴现期初余额)+当期转入逾期贷款的贴现数-当期收回逾期贷款中的贴现数
由于本项目反映的是贴现“净额”,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贴现”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之轧差。但如当期发生因贴现款不能按期收回而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者已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的贴现款又在本期被收回的,则应将这些数额予以加回或扣减。当通过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净额为正数的时,为现金流出;反之,为负数时,则为现金流入。
这里又一点需要予以说明:当金融企业对客户提供的期票进行贴现时,将会按约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并将其从贴现额中予以扣除,即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客户的贴现金额会小于“贴现”账户中所记录的贴现数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金融企业收取的贴现利息。虽然这部分贴现利息并未发生现金的进出,但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及有关的规则,应将贴现金额作为现金流出,而扣下的贴现利息再作为现金流入在利息收入项目中予以反映。
6、进出口押汇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进行国际结算的进出口押汇业务时所发生的现金流出、流入之间的差额。进出口押汇业务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进出口押汇”账户反映的。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进出口押汇净额=(当期进口押汇支付数-当期进口押汇收回数)+(当期出口押汇支付数-当期出口押汇收回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进出口押汇净额=进出口押汇期末余额-进出口押汇期初余额
进出口押汇包含了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两个方面,它们分别会产生现金的支付和收回,进出口押汇净额实际就是进口押汇的支付与收回、出口押汇的支付与收回这四项业务数额之和,这也就是直接确定公式中所反映的内容。当然,在实际的计算中,只需将进出口押汇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进行对比,轧差后所得就是本项目所要反映的“净额”。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净额为正数,表示为现金净流出,反之,负数则表示为现金净流入。
与贴现业务相似,金融企业在发放进出口押汇款时,往往也会先行扣除或预扣一定的利息,这部分扣除额虽然没有发生现金的流动,但并不影响其分别表现为押汇款
发放与利息收回的现金流出流入的反映,因为在这里,我们是假设它先被全额发放(发生现金流出),然后再被收回利息(发生现金流入)的。
7、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吸收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和居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等业务中偿付的定期存款本金。在前面“吸收的定期存款”项目中已有述及,定期存款业务主要通过“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定期实际偿付的各类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当期当定期存款借方发生额+当期定期储蓄存款借方发生额
本项目与前述“吸收的定期存款”项目反映的是一项业务(定期存款)的两个方面,即吸收和偿付,这里的偿付也就是现金流出,在有关的定期存款账户中反映为借方发生额,因此,本项目就可以根据定期存款有关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之和求得。
8、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各类款项而引起的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有关法定款项在中央银行存放或收回业务是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下设相应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为:
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净额=当期缴存中央银行各类法定款项数额-当期提回存放中央银行各类法定款项数额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为:
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净额=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期末余额-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期初余额
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有多个种类,如存款准备金、外币清算保证金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指定生息资产等,它们基本都是按某一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存放的。当这些基数发生变动时,则缴存数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即补缴或提回。那么,本项目最简便的计算方法就是将有关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轧差所得。当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净额为正数时,表示当期缴存数大于提回数,此净额为现金流出,反之为负数时,表示当期缴存数小于提回数,此净额为现金流入。
9、偿还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偿还中央银行各种借款所支付的现金。与前述“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相对应,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同一项业务,因此,其会计核算也是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进行。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偿还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偿还中央银行各种借款付出的现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偿还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方发生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核算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其贷方反映借入数,借方反映偿还数,贷方余额反映已借入尚未偿还的数额。因此,本项目所反映的某一会计期间内偿还中央银行各类借款数额,就是该帐户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
10、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支付的各类社保基金等而产生的现金流出数。此类业务通常是由“营业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下设相应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当期应付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前期应付职工和应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当期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应付福利费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或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当期营业费用中工资、奖金、社保及职工商业保险额+[应付工资期初余额-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应付福利费期初余额-应付福利费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末余额]
由于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发放数及为他们支付的现金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付未付部分也是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因此,当根据这些账户的发生额、余额来计算本项目数额时,要剔除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及为在建工程人员支付的现金部分,所以要“分析填列”。此外,在支付职工工资、奖金等及为职工支付有关费用时也不一定是全额支付现金,有时会发生扣款、转款等情况,对此也需要“分析填列”。
11、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交纳的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及附加(如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相关明细账户)、“其他应付款”(相关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交纳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期交纳前期应交未交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末余额]
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本项目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支付的所得税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净额。有关所得税的业务,主要通过“所得税”、“应交税金”(相关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所得税款=交纳当期的所得税+当期交纳前期应交的所得税-当期退回的所得税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所得税款=所得税+[应交税金(所得税)期初余额-应交税金(所得税)期末余额]+[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
由于所得税款的退回或返还需在本项目内冲减,即本项目反映的是当期交纳所得税的“净额”,因此,在具体计算上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以免疏忽。当然,本项目也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金”(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和“递延税款”账户的借项分析填列,但同样要注意对退回或返还所得税的扣除。
13、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交纳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属于经营活动范畴的其他税费。这些其他税费是通过“营业费用”、“应交税金”(相关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交纳当期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当期交纳前期应交的经营活动相关税费+当期预交以后期间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当期营业费用中的经营活动相关税费+[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末余额]
与前述的营业税金、所得税等一样,本项目也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但注意要扣除用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部分。
1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一般通过“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待摊费用”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支付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保险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等+当期支付的捐赠支出、罚款支出、押金等+当期预付的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及改良支出等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营业费用(相关项目)+其他营业支出(相关项目)+营业外支出(相关项目)+待摊费用(相关项目)+其他应收款(相关项目)
本项目似乎是个“大杂烩”,凡属于经营活动范畴的而又未归入前面十三项的现金支付都归在本项目中。上述公式中所涉及的都是一些常见的项目,在实际的计算中,应逐项分析,以免遗漏。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一)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各项投资而收到的现金。有关投资及收回的业务,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下设分类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当期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非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收益)而收到的现金+当期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非现金等价物的短期债券投资而收到的本金+当期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权投资而收到的本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1)股权投资业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当期短期投资贷方发生额-当期属现金等价物的短期债券投资的收回+当期投资收益中除短期债券投资外的短期投资现金收益或损失]+
[当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贷方发生额-当期摊销的债券溢价金额]+[当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 贷方发生额+当期投资收益中除长期债券投资外的长期投资现金收益或损失]-当期投资收回中的非现金实物资产部分
(2)股权投资业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当期短期投资贷方发生额-当期属现金等价物的当期债券投资的收回+当期投资收益中除短期债券投资外的短期投资现金收益或损失]+
[当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贷方发生额-当期摊销的债券溢价金额]+[当期长期投资
(股票投资、其他投资)贷方发生额-因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股东权益减少而使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相应减少]-当期投资收回中的非现金实物资产部分
投资收回的业务相对比较复杂,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种类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按核算方法又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其投资收回又有现金收回和非现金实物资产收回等。但不管怎样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短期投资中属于现金等价物范畴的短期债券投资的收回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债券投资中收回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股票投资、其他投资中随投资本金一起收回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一并在本项目中反映;投资收回中非现金的实物资产部分不在本项目中反映。根据这些要点及上述公式来进行分析计算本项目的数额就较为简便了。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本业务通常在“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下设应收股利或流入明细账)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当期股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当期从下属企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1)股权投资业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当期投资收益中股权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期初余额-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期末余额]
(2)股权投资业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当期投资收益中的股权投资收益+[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 期初余额-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期末余额]+[当期追加的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当期收回的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
在股权投资业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其应收未收的股利或利润是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的有关明细账户中核算的;而当其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应收未收的股利则与股权投资本金一起在“长期投资”下设的有关明细账户中核算。当然,通常金融企业取得的股利或利润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因此,本项目也可以根据“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得到,只是需要注意与投资本金一起收回的股利或利润应在前述“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下反映,而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本业务通常在“投资
收益”、长期投资(下设“应计利息”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当期取得短期投资(债券投资)的现金利息收入+当期取得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的现金利息收入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当期投资收益中的债券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期初余额-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期末余额]
本项目同样可以根据“投资收益”、“长期投资”等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得到,应将当期取得的所有债券现金利息收入加总起来,包括作为现金等价物的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
4、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取的现金,再扣除为出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银行费用后的净额。本业务主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其他营业收入”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之和-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出的现金之和
本项目间接公式:
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当期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固定资产清理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其他应收款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款)+其他营业收入(分析计列转让无形资产的现金收入)
本项目在实际的计算中应结合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按上述公式所示逐个账户分析计算。由于这里反映的也是“净额”,即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与为此付出的现金之差额,因此,当收到的现金小于付出的现金时会产生现金净流出,此时的“净额”不应在本项目反映了,而是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收到的除上述各项目外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各类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入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账户中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计算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购买股票或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收到与当期投资活动有关的违约
金、罚金等。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营业外收入(分析计列当期收到的违约金、罚金等)
在实际计算中。本项目应视具体情况全面分析与投资活动有关的业务和账户后计列。
(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类业务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当期购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支付的现金(包括货款及增值税款)+当期支付的工程款+当期支付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当期交纳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所支付的现金+当期购买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申报费、注册费、评估费、研制费等+为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固定资产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当期在建工程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当期无形资产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当期递延资产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上述业务涉及债权、债务的,还要结合有关账户记录分析计算,如“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
2、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股票投资、股权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的会计核算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进行。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当期长(短)期股票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当期长(短)期其他股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当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借方发生额+当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在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应剔除金融企业以非现金资产的形式对外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额。
金融企业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投入的营运资金也在本项目中反映,因此若有此情况的金融企业在计算本项目数额时,还需对“拨付下属资金”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填列。
3、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
债权性投资业务主要是通过“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当期长(短)期债券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佣金、手续费等)-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短期债券投资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当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购买债券所支付的现金均在“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反映,只要对此进行分析加计即可得出本项目的数额。在具体的分析中需要注意几点:在“短期投资”(债券投资)账户的分析中,要剔除为购买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归入现金等价物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在“长期投资”(应计利息)账户的分析中,要剔除定期结计的应计利息数额,只加计购入债券时所含有的债券利息。
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支付的除上述各项目外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各类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公式: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净额+当期购买股票中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所支付的现金+当期捐赠的现金支出+当期支付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违约金、罚金等。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分析计列)+当期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本项目同样比较复杂,在实际计算中需对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出进行全面、逐项分析后,讲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列入本项目。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一)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收到的投资人作为股权人的现金净额。吸收投资人的投资在
会计核算上主要通过“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等账户进行反映。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到的权益性投资中的现金总额或发行股票当期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当期股本贷方发生额或实收资本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资本公积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金融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本项目应反映其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股本”、“资本公积”的贷方发生额,当然由金融企业自行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中介费用不在这里反映。若金融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发起人出资的方式筹集资本的,根据有关规定投资人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作价投入,这部分非现金资产并不需要在本项目反映,因此,在具体分析计列时应予以扣除,即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对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而言,由于其收到总部拨入的营运资金也需要在本项目中反映,因此,其需对“上级拨入资金”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业务主要通过“发行债券”(下设各明细账户)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到的债券发行的现金总额或代理商交来的发行现金净额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当期发行债券(债券面值)贷方发生额+当期发行债券(债券溢价)贷方发生额-当期发行债券(债券折价)借方发生额-营业费用(发行计列债券代理发行公司代付的中介费用)
债券发行按其发行价格的不同,可分为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但不管是采用何种价格发行,本项目都是反映此债券发行所筹集到的全部现金,因此,可根据“发行债券”下设的“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三个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加减得出。
发行债券的中介费用与发行股票一样,由中介公司代付代扣的同样应从本项目中扣除;若由发行债券的金融企业自行直接向各中介机构一一支付的,则本项目仍应反映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总额。至于支付的中介费用则另行反映。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这些中介费用都是在“营业费用”等账户中反映,因此,这就需要在实际计算中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收到的除上述两个项目以外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各类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入按不同的业务可通过“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长期借款”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接受捐赠所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违约金、罚金+当期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等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资本公积贷方发生额(发行计列)+当期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发行计列违约金、罚金等)+当期长期借款贷方发生额(发行计列)
本项目在实际计算中,同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进行全面发行后计列。
(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偿还其正常业务经营范围以外的筹资债务(包括发行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这部分业务一般是通过“发行债券”、“长期借款”等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来进行会计核算的。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偿还到期债券面值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偿还其他筹资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发行债券(债券面值)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本期长期借款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偿还债务并不一定都是以现金形式,有时会以非现金资产来偿还,在分析有关账户时就需要将这一块剔除。另外,本项目反映的只是偿还债务的本金部分,随本金一起归还的利息等则不在这里反映,亦需将其分开。
2、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为发行股票、债券等筹资活动而直接支付的有关费用的现金数。这些筹资费用在会计核算中通常在“营业费用”或“递延资产”等账户中反映。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当期为发行股票、债券等筹资活动发生的,由金融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费、咨询费、公证费、印刷费等前期费用而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当期营业费用(分析计列)+当期递延资产借方发
生额(分析计列)
本项目反映的“筹资费用”要与前述在“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扣减的“筹资费用”正确区分,其区分的界线就在于这些费用是由代理发行的机构代扣代付的还是发行企业直接支付的。具体情况前已有述及。
3、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回报。此项利润分配活动主要通过“利润分配”(下设明细账户)、“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支付当期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当期支付前期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借方发生额+[应付利润(股利)期初余额-应付利润(股利)期末余额]
本项目也可直接按“应付利润(股利)”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来分析计列。不管采用何种公式或方法计算,都需要注意一点:若金融企业采用股票股利等非现金形式分配股利或利润,则不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只反映“现金”形式的分配。
另外,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向上级部门上交利润所流出的现金也在此反映。
4、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以现金形式实际支付的筹资利息。偿付筹资利息业务主要通过“利息支出”(或“营业费用”)、“发行债券(应计利息)”、“预提费用”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偿还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偿还其他筹资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利息支出或营业费用(分析计列筹资利息)+[发行债券(应计利息)期初余额-发行债券(应计利息)期末余额]+[预提费用(筹资利息)期初余额-预提费用(筹资利息)期末余额]
本项目也可直接根据“发行债券(应计利息)”账户的借方发生额、“预提费用”下属相关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但这里需掌握的一个原则就是本项目反映的仅限于支付“筹资利息”的现金流出数,此外,其他用途的利息支出则不在这里反映。
5、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支付的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根据各自不同的业务情况可通过“长期应付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公式: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支付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当期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违约金、罚金+当期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长期应付款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等
本项目反映的内容比较难于确定,只要属于筹资活动有现金流出,又不能归入前述的几个项目中去的,就都归在这里反映。因此,在实际计算中,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开展情况,对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业务、项目和账户进行逐个分析后再计列本项目。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的外币收支及余额因汇率变动而对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每笔(期)外汇净增、减额×(期末汇率-记账汇率)]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经营活动现金净额-投资活动现金净额-筹资活动现金净额
本项目为现金流量表中一调节项目,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从理论上来说,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根据会计核算中外币核算的不同方法,采取逐笔或逐期对外币现金流量结计,最后汇总取得,这就是直接确定公式中所表示的。考虑到工作量的问题,间接确定公式提供了十分简便的倒轧计算方法,只是这种方法对前面三大部分的现金流量编制要求比较高,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差错将被倒轧计算所掩盖。因此,对于间接确认的方法要慎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本期间内属于现金范畴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变动情况。金融企业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在会计核算上主要在“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短期投资”等账户中反映。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公式: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流入)数-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流出)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有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户的期末余额-有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户的期初余额
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户中,“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部分不属于现金范畴,应予以剔除;“存放同业款项”的不能随时用于支付部分存款不属于现金范畴,亦应予以剔除;“短期投资”则只有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债券投资属现金等价物,其他的不能计入本项目中。
如金融企业有多个币种的现金计现金等价物时,应按期末汇率将它们统一折算成人民币或某一编表币种。本项目的计算结果应与前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四大部分数额之和相等,它们之间存在着勾稽关系。
六、补充资料
本部分为现金流量表的补充,也称其为副表,其中各项目的数额大多可直接从有关账户记录中和报表中取得。下面逐项述之。
(一)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1、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根据“长期投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与其相对应的“固定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以债权转股权。
根据“长期投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与其相对应的有关贷款等债权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接受非现金捐赠。
根据“资本公积”账户贷方发生额,结合与其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非现金资产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净利润。
根据损益表中“净利润”的数据填列。
2、计提的呆(坏)帐准备和转销的呆(坏)账。
计提的呆(坏)账准备可根据“贷款呆帐准备金”与“坏帐准备”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结合与其相对应的“营业费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若发生冲销呆(坏)账准备的情况,则应根据“贷款呆帐准备”与“坏帐准备”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结合与其相对应的“营业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并以负数表示。
转销的呆(坏)帐是针对不计提呆(坏)帐准备的企业而言的,其可根据“营业费用”账户中呆(坏)帐损失的数额,结合与之相对应的有关贷款、债权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发生额,结合与之相对应的“营业费用”帐户所属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帐户的净发生额分析填列。
4、递延资产摊销。
根据“递延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结合与之相对应的“营业费用”账户所属的“递延资产摊销”明细帐户的净发生额分析填列。
5、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无形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结合与之相对应的“营业费用”账户所属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帐户的净发生额分析填列。
6、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
根据“待摊费用”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填列。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为正数;反之,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则为负数。
7、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
根据“预提费用”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填列。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为正数;反之,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则为负数。
8、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发生额、“无形资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等以及有关的“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记录分析填列。
9、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结合“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筹资利息。
根据“利息支出”账户下属“筹资利息”明细帐户的净发生额填列。
11、投资损失(减:收益)。
根据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数额填列。若是投资收益,以负数表示;反之,若是投资损失,则以正数表示。
12、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根据“递延税款”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若是贷方发生额,以正数表示;反之,若是借方发生额,则以负数表示。
13、贷款的减少(减:增加)。
根据各类贷款账户(“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逾期贷款”、“委托贷款”等)的期初余额之和减期末余额之和,再加回当期核销的贷款呆帐部分计算得出。经上述计算结果为正数,表示贷款的减少数;反之,计算结果为负数,则表示贷款的增加数,在表中应以负数表示。
当期核销的贷款呆帐部分可按如下方法计算:“贷款呆帐准备”账户的期初余额
减去期末余额,再减去列入本表“计提的呆(坏)帐准备和转销的呆(坏)帐”项目中属于计提的呆帐准备部分;对于不计提呆帐准备的企业,其当期核销的贷款呆帐就是本表“计提的呆(坏)帐准备和转销的贷款呆(坏)帐”项目中的转销的呆帐数;确定当期核销的贷款呆帐还有一个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根据有关贷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得出。
14、存款的增加(减:减少)。
根据有关存款账户(“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同业存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应解汇款”、“汇出汇款”、“保证金”、“委托存款”等)的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得出。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为当期存款的增加数,以正数表示;反之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则为当期存款的减少数,以负数表示。
15、存款准备金的减少(减:增加)。
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下属“存款准备金”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得出。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时,表示当期存款准备金的减少,列为正数;反之,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时,表示当期存款准备金的增加,列为负数。
16、贴现的减少(减:增加)。
根据“贴现”账户的期初余额减期末余额计算得出,若当期有核销贴现呆帐的,应予以加回。详情可参阅前面的“贷款的减少(减:增加)”项目。
17、进出口押汇的减少(减:增加)。
根据“进出口押汇”账户的期初余额减期末余额计算得出,若当期有核销进出口押汇呆帐的,应予以加回。具体同“贴现”。
18、拆借款项的净增(减:净减)。
根据“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账户的期末余额之和减去期初余额之和,再加上“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账户的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之和得出。本项目数额就是正表中“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项目的数额,因此,也可以直接据此列示。
19、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根据经营性应收账户(“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租赁款”、“应收转租赁款”等)的期初余额之和减去期末余额之和,再加回当期核销的坏帐损失计算得出。上述计算结果为正数,表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数;反之,计算结果为负数,则表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数,应以负数列示。
当期核销的坏帐损失可通过以下计算取得:“坏帐准备”账户的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再减去本表“计提的呆(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呆(坏)帐”项目中的计提坏帐准备部分;或直接根据有关经营性应收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得出。
20、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根据经营性应付账户(“应付利息”、“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的期末余额之和减去期初余额之和后的数额填列。若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为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数,以正数表示;反之,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则为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减少数,应以负数表示。
21、其他。
凡在前面20项中尚未调整的资产、负债类账户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发生额,或者收入、费用类账户中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发生额,均在本项目中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凡属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加计其减少数,减去其增加数;凡属于负债类、收入类账户,则加计其增加数,减去其减少数。
2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根据上述第一个项目“净利润”的数额,加减其余20个项目的数额后填列。其计算结果应与正表中的第一部分,用直接法计算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的数额一致,它们应为殊途同归。
(三)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1、现金的期末余额。
根据各现金账户(“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的期末数填列。
2、现金的期初余额。
根据各现金账户的期初余额填列。
3、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根据“短期投资”账户中归属现金等价物的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4、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根据“短期投资”账户中归属现金等价物的明细账户的期初余额填列。
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根据上述“现金的期末余额”项目的数额,减去“现金的期初余额”项目的数额,加上“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项目的数额,再减去“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项目的数额后得出的数额填列。本项目数额应与正表最后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数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