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胡绍山
(湘潭大学 化工学院 2009级环境工程一班 2009650229)
摘 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已经成为各国环评的一项基本内容。本文从公众参与主体、环境信息权及环保团体的作用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原因。 同时本文简单介绍了美英国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制度
1 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最早在环评中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的当属美国。我国相对来讲,起步较晚。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见于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阶段进行”。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3年9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时间和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更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2007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开始施行,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2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主体过于笼统
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一“公众”,环评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样的规定带来如下问题:I、如何界定“公众”的范围,有关单位和专家是否属于“公众”的范围,他们的参与能否替代公众参与。2、如何界定 “有关”,是指有利害关系,还是有处于项目所在地这个地缘关系,还是指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或者对项目感兴趣;3、公众参与人员是否完全由组织者确定,其代表性如何保障。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公众参与的人员选择范围、具体人数和人选完全有评价单位确定,以致经常出现两种极端,或者是调查对象太泛,冲淡受影响主体的声音;或者是调查人数过少,人选不具有代表性,甚至绕开受影响人群,剥夺了有意愿参与环境影响
评价的人员的权利。
2.2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得以进行的前提,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公众即使参与也是盲目的参与,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而且在实践中,公众在获取信息上还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虽然政府、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但对于“及时”这个概念的理解却极富有弹性。一旦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其义务,“及时”就变成“滞后”了。
政府、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基本上掌握了环评中的信息资源,当某规划或项目不能完全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信息进行取舍、加工甚至扭曲,从而导致信息不真实。从企业方面来讲,由于不愿意采用代价高昂的防治措施,设法将企业的成本外部化,就会隐瞒环境污染信息、虚报环境信息;对于环评机构而言,由于和委托单位有合约关系便产生了相互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会影响其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无法保证其客观的立场,为满足委托单位的要求就会编制虚假的信息;而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为了短视的政府利益对一些所谓的“大项目”采取了迁就甚至“帮助”的态度。以上情况的客观存在就必然导致了公众获取的一些信息是不真实的。
2.3环保团体参与作用有限
环保非政府组织(NGO)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成熟形式。在国外的环境保护活动,NGO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评活动具
有专业性和科学技术性,普通公众可能比较难以理解,相对而言,环境NGO组织有时间、财力优势,可以聘请专家参与相应活动或其组织本身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此,环境NGO对于规划或项目的关注更能提高环评的效果[1] 。
中国环保团体的发展还主要局限于北京,并没有遍及全国,环保团体的发展仍未形成应有的气候,而且在环境决策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影响中国环保团体作用发挥的原因之一是环保团体的资金有限。中国政府没有把公共福利预算资金分配给民间团体使用的规定,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把家产留给子孙的传统观念也决定了社会公益所得捐赠有限,这使得民间团体面临着严重资金不足的问题,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2] 。
3 问题成因分析
3.1政策支持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办法对被征求意见公众的要求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将于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存在同样问题.
3.2公众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知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内容过于专业,不利于公众理解.本文
作者在某港口建设项目公众调查过程中发现,公众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公众一方面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及结果估计不 足,另一方面对参与的意义、内容以及程序缺乏了解,从而忽视自身的参与权利,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参与者多数属于流于形式的“象征性参与”,不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3.3工作方法缺乏科学性
从现有一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调查结果分析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缺乏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支持¨
1.对被调查地区、人群的状况及公众意见分析过于简单,不利于反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意见.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3]。
4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4.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于1969年12月中旬经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并于1970年1月1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被誉为环境法领域的“大宪章”,首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通过一个系统的多学科途径,把环境事项纳入其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去,并明确要求所有联邦机构都要准备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活动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而且将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必经程序和内容阁。同时,还具体规定环保团体和社
区居民在内的美国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享有的广泛权利。
随后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于1978年发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EIS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程序。这样既有《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法,又有《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做具体补充的立法模式。构成了美国“一法一条例”的公众参与政策。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参评阶段较早,且贯穿到整个环境测评的全过程。依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联邦主管机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被要求在一个项目里发挥自身能力作出一些分析和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对其他部门所做的进行评论,从而确保在决策制定前通告出去。联邦机构把项目的发展程序在联邦公报发布出来以供公众评论,前期提出的一些内容和后来修订的内容也要在联邦法规中公布出去。即在草案完成阶段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形成甚至最终的决定作出之前,公众均可参与[4]。
4.2英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英国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和1990年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公众有咨询参与的法定权利。如果需要,以当地公众质询的形式展开。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或附设委员会会议,都应该向公众开放,会议议程的复本和为会议准备的报告至少在会议开始3天前对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检查。会议结束后,某些文件要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检查要长达6年的时间。1997年工党上台以后,公众参与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把诸如公民陪审团、兴趣群体、民意测验作
为咨询机制,以及通过常设的公民专题讨论小组和论坛等形式促使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从而使先前那种公众参与比较散漫的局面得到改善。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讨论提高了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它使得没有充分得到代表的群体的利益也能列入决策过程的考虑之内。
4 结 语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还处在起步状态,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完善,除了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外,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定和细化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才会在环境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公众参与不只是一种理念,而是一 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又需要科学、实用的技术支撑,二者缺一不可。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机制,必将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起到积极的作用[5]。
参考文献:
[1] 王 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浅析 江西化工 2011年第2期
[2] 侯小伏 英国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山东社会
科学院社会学所 山东济南250002
[3] 曲 恒,韦 丹,林建国,孙锦华,钟慧颖,蔡绪思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7年12月
[4] 李淑娟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的比较研究
[5] 蕾丽丽 朱坦 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及实施条件分析 南开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6] 汪劲.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 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2006.
[7] 谭先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