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老总'抽逃资金'被判无罪
此为广东首案,3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主常被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发布新的刑法解释,称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是继新《公司法》于3月1日施行后相应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南都记者发现,实际上早在新的刑法解释出台之前,佛山中院已于今年3月25日对一宗抽逃出资案终审判决无罪。这也是目前有据可查的广东“抽逃出资”被判无罪第一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该案被告人罗立峰,系佛山市新航发动力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而这家公司竟是因卷入科技系统窝案被查,且于2010年6月成功地从南海区政府获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只没人想到,这实际上是一家一无任何科研人员、二无任何生产设备的“皮包公司”。而其离奇经历、沉浮境遇,竟还意外见证了一个民营企业涉罪史的零界时刻。
广东“抽逃出资”被判无罪第一案
5月27日,佛山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原副局长邓艺海在当地法院出庭受审。在他被控的两项罪名中,玩忽职守罪是因违规审批,导致一家名为佛山市新航发动力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获得了政府给予的科技经费200万元。
邓艺海正是佛山科技系统窝案的主角之一。自去年以来,包括广州、佛山等在内,广东科技系统连续被爆腐败窝案、串案,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亦落马被查。据检察机关通报,佛山共立案查处经贸、科技系统滥用职权、行受贿等系列案共21件21人,且相关犯罪事实都发生在向企业审核发放政府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过程中。
检方透露,在申报时,佛山市新航发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发公司”)所宣称的“研发团队”,实力相当雄厚:“35名专家成员和10名高中级工程师,高学历和高职称占70%,研发人员占总人数95%,工作经验在20年以上的研发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占90%。”但其实一无任何科研人员、二无任何生产设备,直至案发也只是在南海租有一个空空如也的厂房。去年3月7日,新航发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罗立峰因此涉案被拘,而收取5万“中介费”并帮助其从工商部门顺利拿到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营业执照的庄某也同时被抓,后二人都被以涉嫌抽逃出资罪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17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罗立峰、庄某犯抽逃出资罪。其中罗立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庄某则获得缓刑。对此,罗立峰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在今年3月25日,佛山中院终审竟改判罗立峰、庄某二人无罪。
转机何以出现?原来新修订的《公司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之一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已取消原《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比例、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缴足期限等,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罗立峰、庄某成立新航发公司,其注册资本200万元在完成验资后尽管很快被从公司账户抽逃,依法却已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新《公司法》施行后广东法院系统适用前述规定作出无罪判决的首宗案件。而直至一个月后的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就此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注册成本高昂,企业在注册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相对比较普遍,而单纯的企业注册资本限制政策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企业信用制度,其实际作用相当有限。新《公司法》的修订以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意味着,在此前20多年中,曾令不少企业主身陷囹圄的、与注册资本相关的这三个罪名,已正式取消。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分析近20年来被判刑的221名企业家发现,122名民营企业家中与此罪名相关的比例为4.62%。
南海国资差点参股“空壳公司”
在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原副局长邓艺海的起诉书中,检方指控,2009年上半年,有朋友唐善新向时任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局长的梁新文推荐,可以帮助罗立峰(时任东莞一公司老板)申请南海区政府的科技扶持资金,于是梁就安排下属协助罗立峰在狮山镇成立了新航发公司,还安排时为该局科技管理科科长的邓艺海负责跟进资金申报事项。
唐善新何许人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南都记者查到了罗立峰终审改判无罪一案的判决书(文书号为“(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其中显示,唐善新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南海区科技局副局长兼佛山市南海区高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介绍,2009年上半年,时任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的唐善新将罗立峰带到南海,向南海区科技局推荐罗立峰的热电联产项目。据唐、罗二人介绍,该项目已经研发成功,想到南海建厂搞产业化大规模生产。时任区科技局局长的梁新文考虑到产业化大规模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打算让佛山市南海区高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技投公司)投资参股罗立峰的公司,以达到给予热电联产项目支持的目的。为此,梁新文叫他一起去和罗、唐作前期协商。
陈某说,由于高技投公司投资参股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一定要通过高技投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审查,而要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的对象必须是南海的公司,所以他们就跟罗立峰提出,要他先在南海区成立新公司。
多方证言显示,这事被安排给了科技局下属的高新技术及产业科一陈姓科长去办,该科长又很快找到狮山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邓某。对此,梁新文后来也坦承,罗立峰能在南海成立新航发公司,政府部门是给了服务上的支持的。
邓某称,他经陈姓科长介绍才认识的罗老板。记得当时他还问过罗立峰有什么要求,罗表示他没有资金注资成立新公司,希望能帮忙找中介公司替他垫资成立新公司。与之有过业务往来、平时就是帮人办理公司注册业务的庄某于是加入了。
接下来,一切进入“常规”流程。南海法院的一审判决查明,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罗立峰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庄某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并委托庄某帮其成立新航发公司,同时约定庄某可以从新航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随后,罗立峰就将由其签名的相关申请及授权资料交给庄某,并支付了5万元给庄某作为“中介费”,而庄某则依约出借200万元给罗立峰作为成立新航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委托佛山市金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了新航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立峰,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罗立峰投资额为180万元)。
公司一成立,一份“大礼”也很快被送到罗立峰面前。这份《关于佛山市新航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立项的通知》(“南科[2009]83号”),是让国资背景的高技投公司对罗某某的新航发公司及热电联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我局同意新航发公司投资项目立项,拟由你公司投资参股新航发公司,请你公司开展前期相关工作”,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落款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
不过,高技投董事长陈某也对罗立峰说,即使高技投公司投资参股,参股额也不会超过新航发公司30%的股份额度,这就要求罗立峰必须自己有充裕的资金。
高技投公司最终没有投资参股新航发公司。据介绍,这是因为高技投公司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结论是,罗立峰的热电联产项目还在研发阶段,没有产业化生产的条件。
空壳公司获200万补贴
拿下立项通知,罗立峰一边四处寻找资金,一边静候政府补贴。
南海检察院指控,2010年,邓艺海在审查罗立峰申报的相关项目时,违规审批,该项目经邓艺海、梁新文批示同意并上报南海区政府,又经过梁新文的游说,南海区政府同意支持该项目科研经费200万元并拨付款项。
案卷材料显示,新航发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南海区科技局申报“碳化硅陶瓷基复合材料技术及高效节能高速电机系统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经费300万元。同年6月29日,区政府批复同意对上述项目安排科技经费200万元,于同年7月6日拨付。
毫无悬念,此时号称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新航发公司账户早已如瘪掉的钱袋。原来,就在新航发公司成立后,庄某立即将上述200万元注册资本从该公司账户中抽逃。到2013年3月7日,罗立峰被抓获。同月27日,庄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也主动到案。
得知涉嫌罪名后,2013年4月3日,罗立峰、罗某甲(新航发公司另一股东)向新航发公司账户分别存入180万元、20万元。
案情
2009年10月,罗立峰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庄某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并委托庄某帮其成立新航发公司。后在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原局长梁新文(已判刑8年)和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原副局长邓艺海(被控玩忽职守和受贿)的帮助下获科技补贴200万元,因新航发公司缺乏科技研发、经济实力最终造成国家财政损失200万元。
2013年12月17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罗立峰、庄某犯抽逃出资罪。
2014年3月25日,佛山中院终审改判罗立峰、庄某二人无罪。此为广东首案,原因为今年3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主常被控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
链接
科技系统窝案落槌被套科技经费无归
南海检察院指控称,因新航发公司缺乏科技研发、经济实力,至案发前,上述项目的产业化目标仍未能推进。最终,造成国家财政损失200万元。
不过,南都记者了解到,从佛山市到南海区、顺德区的科技系统窝案也最终都未向相关涉案公司挽回损失。其中除部分涉嫌行贿的企业负责人外,也暂未有其他人士被移送司法处理。
玩忽职守罪之外,邓艺海同时被控受贿106万余元。而在此前,原佛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员、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常务副局长、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局长梁新文,已被三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于窝案中的其他多名成员,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原副局长欧阳可斌等5人,也在去年11月26日公开受审后,已陆续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不过,截至昨日,佛山法院都未公布相关窝案被告人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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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涉这些罪被判刑的佛山老板们
虚报注册资本罪
顾雏军,原格林柯尔系掌门人、原科龙董事长
指控犯罪: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该公司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的比例远高于当时公司法所规定的20%,工商部门不予年检。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通过来回转账、伪造供货协议书等手段,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
判决结果: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虚报注册资本罪
饶广生,原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景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指控犯罪:2006年至2007年期间,饶广生作为广景公司、广源公司、顺京公司和顺景公司的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决定并通过他人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入账单等证明材料,之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其中,广景公司虚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广源公司虚增注册资本929万元,顺京公司虚增注册资本949万元,顺景公司虚增注册资本2950万元。
判决结果:2010年5月17日,广东省高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广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声音
企业界一直呼吁取消抽逃注册资金罪
1994年,在《刑法》中,首次设立了“抽逃注册资金罪”。
不过,企业界呼吁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2010年,全国“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就建议修改刑法、公司法,取消抽逃注册资金罪罪名。
“注册资金的存在,是违背国际通用法律规则的,这种高门槛注册规定,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孕育发展,也给企业留下了抽逃注册资金罪的后患。”黄鸣称,一个公司在运行中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能否履行,应该看它的账面资金,以及它可以被担保多少资金,与注册资本关系不大。
黄鸣同时建议,还应取消抽逃注册资金所承担的行政、民事责任。对于通过抽逃注册资金以及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进行诈骗的行为,可适用诸如诈骗罪惩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适用《公司法》有关“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安排。
延伸
禅城:
虚报注册资本案被不予起诉
今年5月13日,曾帮助吴某等人成立佛山汇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胡某收到了禅城区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这本是该院查办的有史以来首宗虚报注册资本刑事案件。
决定书也是援引了新《公司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协助被不起诉人吴某成立的公司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其行为不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不构成犯罪。
胡某是佛山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2010年上半年,吴某打算设立佛山汇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但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故找到胡某咨询开设公司相关事宜,胡某知道吴某的困难后,表示可以找人为其垫资。随后胡某找到佛山市诚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赖某商量,赖某同意代为垫资50万元,但要收取垫资款的1.2%的费用,胡某便将赖某的要求转告吴某,吴某表示同意,同时表示事成后胡某可以获得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为其公司做账。其后吴某通过胡某委托赖某的投资咨询公司负责注册资本的验资、向工商局递交申请等工作。
检察机关查明,公司成立后,赖某于6月10日以借款等名义将垫资的50万元抽走,致使佛山汇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为0。而为了掩盖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2011年6月吴某还找到赖某伪造了一份日期为2010年6月的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相符的虚假借款合同。
2012年11月,经工商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吴某、胡某、赖某被全部抓获。
法条
新《公司法》实行认缴登记制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该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正案,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将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同时放宽。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另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刑法规定仍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6-07版采写:南都记者 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