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研究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建立在股权多元化基础上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结构。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长期表现出“形备而实未至”的特点,治理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通过借鉴国际的立法及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比较研究 一、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 从各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机构设置及权限分工看,各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具体分析为外部治理结构(outsider system)和内部治理结构(insider system),其中外部治理模式中以美国模式为代表;内部治理模式又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种是德国模式,一种是日本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业务执行机构又是监督机构。 在公司组织机构权限划分上,美国公司经营上仍坚持董事会中心主义。由于董事会兼具经营与监督的双重职能,使得公司法人治理中的监督部分很难奏效,针对此缺陷,美国《公司法》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即要求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额的外部董事,有这些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并强调董事的独立性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保证。 美国法人治理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外部市场控制。美国发达的证券市场使得投资者在该领域得以“用脚投票”,以及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进行兼并收购,由此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形成巨大压力。 (二)德国模式 德国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从总体上说仍坚持着董事会中心主义,其最大的特点是监事会的职权很大,以至于被成为“强大的监事会”。除了监督权,监事会还具有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由此得以有效的制约董事会的行为。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而职工是通过参与监事会来达到对公司治理的。德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模式,是资本与劳动对公司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德国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可占到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席位,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享有同等的权限。 德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不仅与公司存在业务贷款关系,还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受托成为股份表决权行使的代理人。其通常以控股大股东的身份通过股东大会选举银行的代表进入监事会,通过监事会直接控制公司的治理。据调查,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银行在75家公司的监事会中拥有席位,20家监事会的主席由银行代表担任。 (三)日本模式 日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在公司机构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代表董事、监察人。董事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美国模式中的情况,但董事会是会议制机关,只享有业务执行的决定权,不适合承担具体的业务执行,对外并不能代表公司。能对外代表公司的是代表董事,从董事会中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及处理日常经营事务,由董事会进行监督。 日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个特点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明显,公司经营阶层在公司治理中起主导作用。日本的法人间交叉持股及循环持股现象突出,由于相互持股很难对投资对象行使控制,因此法人间通过股东大会上的协助来相互连任代表董事,从而实现经营者控制。 除此之外,日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一般有三个特点: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 二、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虽具备了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个组织结构间并未能很好地形成真正的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具体来看,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股独大”现象相当普遍,国有股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由于公司董事会掌握公司的经营的控制权,在“股份多数决”原则下,某一股东只要持有足够股份确保选举董事的普通决议的通过,该股东就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整个公司。所以这种股权的不合理极易引起“内部人控制”现象,即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董事及经理人员在事实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反映出不少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这些控股股东违背“三公”原则,或是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是让上市公司为自己提供财产担保,其结果往往是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在股权结构正常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只是由“一股独大”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更为严重。 (二)公司机关相互分权制衡机制尚未形成 公司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包括:其一,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公司的权力结构也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加上广大中小股东在信息掌握不充分,一些权利设计不具有操作性的情况下对参与股东大会缺乏积极性,从而股东大会的作用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其二,董事会尽管具有实权,但权力运作不规范现象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存在着董事会不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事,董事长和总经理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的现象。其三,监事会形同虚设。一方面,由于法律设计上的缺陷,赋予监事会的权限偏小,且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目前监事会成员往往由原国有企业纪委书记或原厂长领导下的监察审计负责人组成,而原厂长和党委书记在改制后一般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这就意味着,原来具有领导和被领导性质的上下级关系要转变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同级关系,由于双方都无法习惯这种地位上的转变,从而难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三)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机制尚未形成 在市场机制比较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是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和晚上的重要外部因素,可以对公司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有效的救济。如:中小股东难以通过“用手投票”方式来监督和制约公司经营者时,可以采取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的方式,这不仅可以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而且更是对公司经营者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加上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比例大且不能上市流通,因此,证券市场的这一功能还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完善 公司制的最大有点和精髓体现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上。因此,要充分发挥公司制度的功能,就必须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形成股权多元化基础上的“多股制衡”局面 在现代公司的运行中,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也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股权结构如何,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如前所述,我国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股在上市公司股权中所占比例过大。所以,对于那些属于充分竞争性、营利性行业上市公司,应逐步降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重,同时,应积极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尤其是自然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以形成“多股制衡”的股权结构。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各类投资基金。虽然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相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不仅有实力而且也更有动力参与公司法人的治理,因而更能增强对公司经营曾的监督。但由于机构投资者并非真正的所有者,只是作为代理人为本基金的所有者和受益者运用自己,所以它往往是所谓的“被动投资者”,而不同于那些持股比例重大的个人股东。 (二)建立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德、日公司的发展证明,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从理论上来讲,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利的标的是公司资产,这些资产来自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债权人与股东一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所以公平起见,债权人应有权参与到公司的治理。故而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应与股东一样有权参与公司的治理。 从实践意义上来讲,由于银行具有很强的融资和监控能力,它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特别作用。一方面,应取消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使银行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即借鉴日本治理模式的相机治理机制,在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时,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由于银行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银行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能够为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提供哦个强大的资金支持,同时可利用其信息优势,以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 (三)发挥证券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完善公司治理不仅包括公司各机关分权与制衡关系的构架,同时包括证券市场的约束等外部机制。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所形成的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及恶意收购机制对经营管理层形成压力,以使公司经营管理层真正关心股东利益。我国应该着力培育完善、公开、公平的资本市场,由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发挥出证券市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外部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彭真明,江华.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J].法学评论,2003,(1). [2]青木昌颜. 日本银行体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136. [3]张宗. 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与趋同发展[J].中国证券报,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