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内部牵制制度
03-18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内部会计管理行为,规范内部会计监督,查错防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
具体表现为:
(一)审批与经办分管;
(二)钱与账分管;
(三)钱与物分管;
(四)账与物分管;
(五)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第三条 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的手续上必须做到:
(一)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二)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三)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第五条 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
(一)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
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二)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报废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第六条 公司会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第七条 公司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及银行的结算工作,登记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但不得兼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八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