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重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三面旗帜,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改善民生为第一目标、创造和谐稳定为第一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成为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经济顾问、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外出期间,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出席相关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
于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副县长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对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负全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长、分管副县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副职协助正职工作并对正职负责。部门领导成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紧密配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大力弘扬“精诚团结、不怕困难、敢为人先、勇争一流”的新时期重明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学习和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推动重明发展;坚持真抓实干,创先争优,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勤俭办事,把有限的资重用在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A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 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三化同步”统
筹城乡发展步伐,推动县域“七大特色经济板块”共同发展,全力打造“活力重明、宜居重明、幸福重明”,努力把重明建设成为全省经济发展一流县、统筹城乡发展一流县、城镇建设一流县、生态文明一流县、社会和谐一流县,着力推动重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第十一条 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管理,促进就业创业,加快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广电等社会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管理、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或决定,须向县委请示或报告
的,及时向县委请示或报告,并严格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制度。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县长不予签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按照规定程序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法律论证、评估程序和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章 加强学习调研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促进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每个季度安排2天时间集中学习。每次集中学习前,学习组成员要认真自学,准备书面发言提纲。集中学习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依据学习内容确定中心发言人或由有关专家进行辅学。
第二十四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努力把理论学习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联系起来,同增强党性、自觉改造主观世界联系起来,同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各项工作联系起来,同重明的实际联系起来,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思想与行动相统一,提高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政治理论学习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副县长、县政府经济顾问、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学习计划、撰写总结、整理资料、学习记录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
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宣传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
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务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上级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八)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检查组、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审计及监察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九)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法定保密的以外,一律及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司法建议改进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监督意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规范会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经济顾问、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办督查局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统战、工商联、民主党派代表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研究部署阶段工作任务;
(四)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经济顾问、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局局长、督办督查局局长、工商联主席和研究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或相当范围落实的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市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六)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大额经费追加(含预算外经费支出);
(七)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十)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
誉称号;
(十一)讨论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十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前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充分讨论,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提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形成部门或乡镇的正式红头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方能提交会议讨论。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原则上每月1日、15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会前分送与会人员。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通知汇报单位准备会议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会议议题原则上由提出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汇报单位补充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审查意见。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原则上按相关部门、分管副县长、列席领导和出席领导的排名顺序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
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原则上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股长或参加记录的秘书拟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呈送出席会议的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专题会议需编印会议纪要的,由参会秘书拟稿,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必要时呈送其他参会领导审阅同意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出席、列席县人民政府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通讯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因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涉密或不宜外传的离会前要退回。
通知参加或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部门和乡镇,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再安排其他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其参会或列席人员在会上的表态即为该单位的意见,未经批准不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一个议题的汇报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其他议题的汇报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汇报有关议题。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副县长和部门、乡镇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由县督办督查局立项督办,并将落实情况于第二次会议召开时书面印送参加会议的领导。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应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县督办督查局立项督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规模、时间和经费。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小会能解决问题的不开大会;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就不用政府名义召开。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部门业务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原则上由相关部门承办。需要通知乡镇分管领导参会的,须由承办单位请示分管副县长同意。需要通知乡镇主要领导参会的,须由承办单位请示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应先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各部门、各乡镇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的下列工作,必须按程序报批,办齐有关手续方能实施。
(一)资重的安排使用,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后,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长、副县长按权限审批;没有分管副县长意见的,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长、副县长不审批;
(二)调进、调出人员,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方能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批示件,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落实办理进行组织协调,并商县督办督查局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决定事项进行立项督办。
县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促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七条 县督办督查局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书面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
第五十八条 督办督查工作重点:
(一)上级党委、政府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和各乡镇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对各部门和各乡镇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章 规范公文审批和用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是红头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A 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建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和各乡镇下属单位不得向县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公文。
县人民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要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不多头主送。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报县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时完成。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
收到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批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责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
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对拟办意见应签署具体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四条 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县长审批,或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上级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县长。
副县长提请县长审批的文件,应提出具体意见。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提名人员任免报告,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经报告县长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须经联系副主任或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涉及多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必须报经所有涉及分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只涉及一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且属于常规事务办理类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直接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联系副主任初审
后,呈送分管副县长审定,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主任外出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代县人民政府拟草需要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十六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由县人民政府发文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第六十七条 “重明县人民政府”和“重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印章,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管理和使用。
凡需加盖“重明县人民政府”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字或同意后方可用印。
凡需加盖“重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或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县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在县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行;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
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条 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上级副处级以上领导来重,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外县(市、区)副县级以上领导来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接待工作。
外宾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重,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外宾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邀请县长、副县长参加的重要活动,要提前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和开会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和缺席,有事有病必须请假。召开全县性大会,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好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经济顾问、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将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安排于前一天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副主任或秘书,由县政府办公室做好工作统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将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安排于前一天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副县长报告。
副县长离县外出,应事先请示县长同意;县长离县外出,应事先请示县委书记同意。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出差应向分管副县长报告,除开会外,离县外出,应事先请示分管县长或副县长同意;3天以上(含3天)须事先请示县长同意方能离岗。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副职除开会外,凡出差县外2天以上,应事先请示分管县长或副县长同意。乡镇行政正职,除开会外,县外出差3天以上,应事先请示县长同意;县长外出期间,部门、乡镇负责人离县外出,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后方能离开。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工作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从行文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30日《重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重府通„2007‟39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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