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之区别
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之区别
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在现行公文中使用频率较高。但由于“印发’、“转发”、“批转”三者词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现混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公文应有作用的发挥。为促进公文规范,笔者从两个方面试谈“印发”、“转发”、“批转”三者之区别。
一、原文渠道上的区别
“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如的通知》,这个办法的来源渠道是某省政府本身;又如:>,这个讲话的起草和整理者是制发通知的本市市政府办公室。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
“转发” 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和下级有自主行文权的机关。如XX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文制作单位系不相隶属机关,这个机关的公文具有借鉴价值,且没有大的区别,不需要大的改动,可直接转发本县各部、单位参照执行,如有所区别,可在转发通知中提出参照执行的具体意见);XX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文制作单位系所属下级单位,这个单位有自主行文权,可,就每项工作独立行文。但为了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促进落实,由它的上级机关转发,提高行文规格)。以上情况,行文时,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更不可用“批转”。
“批转”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下属职能部门。下属职能部门立足本职、放眼全局,为某项工作和事业提出具有全局性的建议、意见和报告,而这个部门就这些意见、建议又无直接行文权,必须报上级机关批准、转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如,某县供电局在农村电网改 造中,需要得到各乡镇、城建、交通、林业部门的配合,供电局对这些单位没有直接行文权,就拟出一个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予 以转发——>,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
二、公文用途上的区别
“印发”有两种用途。一个是用于解决公文文种缺编 问题。在法定的公文种类中,没有纲要、政策、规定、办 法等文种,不能直接行文,这时只能用(关于印发。X纲要(政策、规定、办法……)的通知)形式发出,要求下机关贯彻、执行。如>(国发[2001)18号)。在国务院发布的十三种主要公文种类中没有纲要这一文种,不能直接以>这种形式发文;又如国发(2000)18号文件——>,“政策”不是文种,只能以通知的形式印发。如果在国务院发
布的公文文种中有这一专门文种的话,不可再用通知的形式印发。例如>是错误的,公告是文种,可直接行文,不需要通过“通知”形式去“印发”。正确的行文应是:>。另一个用途是解决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发文问题。各级机关整理的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需要发至有关单位、部门学习、贯彻,可用>形式发出,如>、>。
“转发”类公文也有两个用途。一个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可以理解为某机关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如果认为该公文对本地、本机关及全局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可以以转发的形式发文至本机关下属的部门、单位,并可在行文中结合实际提出本机关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要求。如:>。第二个用途是用于以本机关的名义转发下级部门的公文,以提高公文的规格和效力。如
“批转”类公文,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作明确定义: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在这里“批转” 与“转发”有相同点,均为转发下级机关、部门的公文,但也有其区别点。转发类公文所适应的下级机关公文是:①下级机关就此公文涉及的问题有直接行文权;②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而批转类公文所适应的下级机关公文是: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就公文涉及的问题没有独立的行文权,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必须经领导部门(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国发[19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