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法院不予支持
06-28
要求提前还款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有贷款人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前偿还借款,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不支持,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解答如下: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适用“驳回起诉”,系程序上的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支持的,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系实体上的处理。
如果,该案的原告与该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经受理后,人民法院不可“驳回起诉”,只能判决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不具有以下三种情形,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借款人为违反“借款用途的约定”,将借款挪作他用,该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
二、该案原告享有“不安抗辩权”,并经法院审理认为成立,一旦被告提供担保,其仍可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才偿还;
三、 该案原告因不可抗力而丧失维系生存或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支持其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并且以不损害该案被告的重大利益为限。
不支持该案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一、有约必守,还款期限系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
二、逾期不还借款是违约,未到期限索还也是违约,法律不保护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维护公共利益情形除外,如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因情势变更,违约而不违法);
三、除前述三种例外情形,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