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管理条例
09-16
放射性物品管理条例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有毒害性物品
危险品按照性质分为十大类
(1)易爆炸物品:如导火索、点火绳、黑火药、三硝基甲苯等。
(2)氧化性制剂:如氯酸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
(3)压缩、液化气体:如氧气、氢气、氯气、煤气、乙炔、液氮、液氦、甲烷。
(4)遇水自燃物品:如金属钠、金属钾、金属锂、碳化钙。
(5)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乙醚、丙酮、煤油、硝基苯、丁醇、松节油、甘油等。
(6)易燃固体:如五硫化磷、硝化纤维素、二硝基苯、硫磺、镁粉。
(7)易自燃物品:如簧琳。
(8)毒害性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
(9)腐蚀性物品:如各种强酸、强碱、液溴。
(10)放射性物品:如铀、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