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层检察院十年反贪调查
时间:2009-05-06 作者:张建刚 新闻来源:大众日报
河南省伊川县面积1243平方公里,人 75.7万,下辖14个乡镇,372个行政村。伊川县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5个,干警69人。今日刊发的1999年至2008年反贪工作调查,展示了该院反贪工作取得的成效,也揭示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我国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一个缩影,希望能从这个标本中管窥全国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现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权,在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检察机关体系中,基层检察院位阶最低,但是承担的任务最重,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工作在基层,80%的案件在基层。因此,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决定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工作成效,甚至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果。笔者以河南省伊川县检察院为标本,以1999年至2008年十年反贪工作为研究对象,对该院反贪工作作一全景式的研究分析,以期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有所裨益。
10年反贪概况
一、反贪干警人数增长幅度与全院人数增长幅度总体成反比,人均办案数呈增长趋势
1999年该院干警人数为59人,到2008年增至69人,而反贪干警1999年为12人,查办案件7件7人,人均办案数为0.58件;至2008年反贪干警11人,查办案件12件13人,人均办案数达1.18件,比1999年提高了103个百分点。
二、办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1999年7件,2008年则达到12件,上升了71.43个百分点。就查办案件的人数而言,1999年为7人,2008年则为13人,上升了85.71个百分点,而人数最多的是2004、2006年,均达到了16人。
三、查案领域重点突出,全面推进
10年间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16人,其中,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52人,占立案人数总数的44.83%;金融保险邮政系统犯罪人员18人,占立案人数总数的15.52%;农村基层干部犯罪23人,占立案总数的19.83%。另外,在教育、医疗等领域也查办了一些案件,扫除了反贪工作的盲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要案比例低
10年间立案总数99件116人,其中大案25件29人,要案19件20人,大要案的件数、人数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4.44%、42.24%。上级院一般要求基层院办理大要案要达到办案总数的60%以上,就此标准而言,办案的大要案比例较低。
二、判决率较低,撤案和不诉率高
10年间立案99件116人,判决69件82人,均为有罪判决,件数、人数分别占立案总数的68.69%、69.83%。撤案20件21人,不起诉12件12人,两项件数、人数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2.32%、28.44%。所办案件中有30%左右的案件程序都走不到法院。
三、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比例高,实刑率低
10年间所办案件判决69件82人,其中判处缓刑50件60人,免予刑事处罚7件8人,两项件数、人数分别占判决数83.67%、83.83%。判处实刑11件13人,件数、人数分别占判决数的15.94%、15.85%。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是判处实刑人数的5.2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比例较高,既有案值不大的原因,也与对贪污贿赂犯罪处罚掌握的尺度过宽有关。
四、查处要案虎头蛇尾,效果不佳
10年间共查处副科级以上干部20人。判决12人,其中缓刑11人,实刑1人,不起诉6人,撤案2人。判决数占立案数的60%,判处实刑的人数占判刑人数的8.33%。科级领导干部判决率明显低于非领导干部的判决率,其中实刑判决率更低。其原因有三:一是办案质量有瑕疵。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没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使证据形成链条,致使涉案人员最终逃脱处罚;二是干扰过大。科级干部虽然犯了罪,但其亲朋好友跑关系找门路,甚至其上级领导也打着保护干部的幌子,打招呼写条子,为其谋求一个较轻的处罚,甚至是不处罚。三是审判方面的问题,判决失之于宽。
五、贿赂犯罪查处少
在立案查处的99件116人中,贪污案54件63人,件数、人数分别占总数的54.55%、54.31%,挪用公款案33件41人,占33.33%、35.35%,行贿案2件2人,占2.02%、1.72%,受贿案10件10人,占10.10%、8.62%。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贪污和挪用案两项所占的比例最大,件数、人数多达87.88%、89.66%,而贿赂案件数、人数所占的比例仅为12.12%、10.34%。
基层反贪面临“四难”
一、发现线索难
其一,举报线索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导致无从发现犯罪。一是对举报人保护不力,公民不敢举报。由于法律对举报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少人担心遭受打击报复,不敢大胆站出来揭露犯罪;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容忍度较高,公民不想举报。近年来披露的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但有些案件的判决却畸轻,导致公民举报热情降低。
其二,信访体制存在弊病导致部分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其三,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犯罪手段隐蔽,发现犯罪难度加大。拿贪污犯罪来说,原先直接涂改发票公开贪污的方式再也难见,代之的是借第三人手套取公款再行返还等等。
其四,自身发现线索能力差。长期以来,群众举报一直是发现犯罪的一个重要渠道,反贪干警对此过分依赖,自身发现线索能力较差。此外,由于没有相关公共信息共享机制的支持,反贪干警摸排线索,主要靠跟亲戚朋友打听等老办法,早已跟不上信息化社会反贪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
二、查处犯罪难
其一,说情干扰办案正常进行。基层检察所处区域较小,案件一进入初查程序,说情人纷至沓来,有时由于说情人地位特殊,会直接导致案件初查工作中断,甚至夭折。
其二,侦查理念老化,办案模式陈旧。虽然刑诉法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然而,在基层,反贪干警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哪怕是其他证据再充分,也觉得不踏实,千方百计要拿到口供才算案件告破。在办案模式上,大部分案件走的还是由供到证的老路,没有真正实现办案方式的转化。
其三,侦查措施落后,科技含量低。办案靠的还是“一支笔,一张嘴”,查找犯罪嫌疑人时还是靠蹲点守候,这就容易贻误战机,最终导致案件流产。
三、判处实刑难
当前,贪污贿赂案件轻刑化已被人为地泛化,有的甚至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这不仅同规范化量刑的要求相违背,更会弱化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减损反腐败的力度和效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轻刑化可从以下四个层面考量。
其一,立法层面。刑法对适用缓刑规定了三个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个条件相对确定外,其余两个条件更多的是一个主观标准。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主要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认识和判断。另外,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过于宽泛。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条件之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时部分审判人员为了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就会在法定刑下限之内量刑,创造适用缓刑的条件,将本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变为缓刑甚至是免予刑事处罚。
其二,社会环境层面。贪污贿赂犯罪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总体而言仍比较严重,社会民众容忍腐败的心理底线一次次被突破,从原来官员吃点喝点没啥到现在的贪点占点没啥,将其罪过归咎于社会环境太差。
其三,司法实践层面。1989年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敦促经济犯罪分子坦白自首的通告,对自首、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给予较大的从轻和减轻幅度。在此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也在比照通告的从宽精神,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宽大处理,万元以上免刑、5万元以上缓刑的判决时有出现。历史上轻判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使部分审判人员产生了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上能轻则轻的认识偏差。
其四,内部考核层面。就检察机关而言,反贪量化考核体系只强调判决率,案件判了就行,至于是缓刑还是实刑对考核结果无甚影响,反贪部门为了追求高的立案率和判决率,一旦立案,便不再深挖,集中警力另办新案;就审判机关而言,少数基层法院考核体系中,罚没收入与经费挂钩,办案收取罚金成为提高罚没收入、追求工作业绩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有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交了罚金后,就会得到减少刑事处罚的“优待”。
四、刑罚执行难
其一,缓刑执行流于形式。就法院而言,适用缓刑后应将犯罪分子交付当地公安基层派出所执行。由于对缓刑执行的认识不到位,有些法院用非挂号信邮寄犯罪分子缓刑执行的资料,有些信件途中丢失,导致公安派出所无法建档考察;就公安派出所而言,对缓刑犯建档以后,应当明确一名干警长期具体负责该犯的缓刑执行事项。由于对缓刑执行观念上缺乏重视、基层派出所警力紧张等主客观因素,实际上要么是没有明确干警执行,要么是建档后不管不问,使得不少缓刑成了“缓而无刑”。
其二,实刑执行大为缩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贪贿犯罪分子的服刑情况同样也不容乐观。由于贪贿犯罪分子身份的特殊性,被判处实刑后,还会有人千方百计为其谋求少服刑甚至不服刑。个别监狱管教干部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也会为贪贿犯罪分子申请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从而造成有的贪贿犯罪分子前脚进后脚出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和困惑,应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上级检察院应着眼大局,制定切实措施,给基层检察院以大力支持。基层检察机关要大胆创新,不断改变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提高执法质量,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任务,促进反贪工作的不断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伊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