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中税网)
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
老师,您好:
我单位与一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处置一些废旧物资。合同中没有约定未来发票如何开具的事宜。有一单位中标,实物已开始拉运且拍卖行也将货款汇入我公司账户。现该单位委托单位员工携带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来我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凭这些资料,我司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是不是还需要拍卖行提供资料,证明该单位已中标?或者还需要另外的资料?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是在按向买受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确认应税收入后,缴纳了增值税,同时拍卖公司如何取得成本发票呢?既然对于动产拍卖是按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则委托方也要按拍卖公司转付给他的拍卖标的的价款向拍卖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这里,委托方销售动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委托方应根据以上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给拍卖公司,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以中标企业要向拍卖公司索取发票,而不应向你公司索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