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义市常住人口
关于常住人口、计生手术重复登记请示的答复
一、县内跨乡(镇)流动人口,确存在频繁往返,户籍地未录“流出”,而现居住地已录“流入”,对是否90天时间确难以界定。此类重复户籍地是否必须报“流出”,如报“流出”,考核时是否会被认定为“漏人”?
答复: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流入人口流入居住满30日的、流入人口离开的、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30日的、流出人口返回的,在次月内填报《村级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对于人员流动,在现居住地已属于流入人口的,在户籍地必定属于流出人口,各地务必严格按照相关口径采集录入。
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人口漏报指PIS 中未录入登记的户籍人口、婚入人口或流入居住90天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婚入人口中没有流出或流出后已返回居住90天以上,PIS 中其变动类型登记为“流出”的人口。
二、县内跨乡(镇、街)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员,且两地或多地住房均有人居住,请明确如何修改?
答复: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于县内跨乡(镇、街)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且在两地或多地住房均轮流居住的,其流动情况针对户籍地进行统计,如果流出(入)满30日的,则户籍地按流出人口、另一住房地按流入人口登记其流动情况,未满30日的,可不登记其流动情况。
三、因征地拆迁从甲地搬到乙地或甲镇户籍人口在乙镇购房居住, 户籍未迁,甲地仍有土地,时常往返,请明确如何修改?
答复:因征地拆迁从甲地搬到乙地或甲镇户籍人口在乙镇购房居住, 且户籍未迁,甲地仍有土地和住房,时常往返的,甲地、甲镇是其户籍地,可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确定其常住地,其流动情况严格根据《贵州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空挂户或集体户,在其它地方购房或租房居住,是否户籍地登记为流出,现居住地登记为流入?婚出或迁出人口将子女户籍上在外公外婆处(迁入前、代养)挂靠户口人口,实际与父母同住,是否录入户籍人口,后再报流入父母居住地?
答复:1、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条规定,属于空挂户或集体户、在其它地方购房或租房居住的个人,户籍地登记为流出,现居住地登记为流入。
2、女方婚出后生育孩子, 并将孩子户口上在外公外婆处, 实际与父母同住,居住地需要增加一条“流入”变动信息,户籍地需要做的事项如下:
1)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考核年度的出生需要上报该新生信息, 其“上报类型”为“迁入前”;非考核年度的只增加其人口信息。
2)添加一条“流出”变动信息。
3)将该出生的相关信息向其父母现居住地通报。
女方迁出后生育孩子, 并将孩子户口上在外公外婆处, 实际与父母同住,户籍地需要增加孩子的户籍人口信息, 不需报新生信息,同时该孩子出生的相关信息向其父母现居住地通报。
五、请省里将监测调度软件及时发给各县(区、市),以便调度核实整改情况。
答复:已及时下发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