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书
淮南市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潘集区统计局 企 业 类 别: 事业单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葛广举 职务 局长
地 址: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233房间 乙方(劳动者)姓名: 朱磊 年龄: 23 性别: 男 民族: 汉
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派出所 户口种类: 非农业户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国籍及护照号码: 中国
现 住 址: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潘集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淮南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条款。
本合同期限为 二 年,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8月 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二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统计工作或驾驶员 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 15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
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
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 工资具体支付由财务人员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发放。
(二) 工资收入标准不低于淮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单位
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
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
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 八小时 工时制度。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
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
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
险的权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
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
(一) 保险参照本单位正式职工 ,给予办理相应保险手续。
(二) 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
(三) 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办理。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
分配的工种进行操作规程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办公用品,并按
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操作规程。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给予各项待遇。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
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单位秘密(保守单位秘密具体事项在
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三)乙方死亡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条 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
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单位秘密,给甲方单位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
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
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
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五)至(八)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一款、二款(五)至(八)项规
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
第二款(五)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
(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
依法承担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的;
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
同证明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如下:
违约金按照正常工资10倍的20% 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
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 遵守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二、 保守本单位涉密信息,不得外泄。 三、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
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淮
南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
部门办理鉴证,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