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新建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⑴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2.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3.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环境保护法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环境保护法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7.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8.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9.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 海洋环境保护法
10.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12.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13.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
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 ⑵一般敏感保护目标的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中,除进行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法规规定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评价任务是进行科学性评价,即评价建设项目的布局或生产建设行为的环境合理性。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出发,保护那些对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环境事物(即敏感保护目标),是评价中最应关注的问题。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是根据下述指标判别的:
①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如湿地、海涂、红树林、珊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热带雨林、荒野地等生物多样较高的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重要保护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一、二级保护名录的动植物及其生境;列入红皮书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境,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动植物及其生境,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重要渔场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地及回游通道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②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旅游渡假区;
具有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风景林、风景石等。 ③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如:
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如:区、冰川、火山和温泉等自
然遗迹,贝壳堤等罕见自然事物;具有地理和社会意义的地貌地物,如分水岭、省、市界等地理标志物。
④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如: 水资源和水源涵养区;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产资源、养殖场以及其他具有经济学意义自然资源。 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
重要生态功能区,如江河源头区、洪水蓄泄区,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灾害易发区,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山、峡谷陡坡区等。 ⑥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
处于剧烈退化中的生态系统,都可能演化为灾害易发区,应作为一类重要的敏感目标对待,如沙尘暴源区、严重和剧烈沙漠化区,强烈和剧烈水土流失区和石漠化地区; 处于交界地带的区域,如水陆交界之海岸、河岸、湖岸、岸区,处于山地平原交界处之山麓地带等;
处于过渡的区域,如农牧交错带、绿洲外围带等。
生态脆弱区具有容易破坏又不容易恢复的特点,因而应作为环评中的特别关注的保护目标。
⑦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对象。如植物园、动物园、珍稀濒危生物保护繁殖基地、种子基地、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与绿地、生态示范区、天然林保护区等。
⑧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如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以及集中居民区等。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版)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
(一)特殊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
(二)社会关注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三)特征敏感区:对某类或某几类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或生态影响 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产增殖养殖区;天然林、热带雨林;封闭、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区等。
3.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
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等。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注:①水厂取水口:t/d;居民点:户数/人数;医院:床位数;学校:人数/班级数(注明是否有住校)。②若具有多个污染主体,其方位、距离等应以主要污染源描述;也可分表列出。
有的地区,不按环境要素而是按施工期,运营期识别环境保护目标,这也是可以的.应满足当地环保局要求.
2008-07-14总结z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