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
作者:郑云慧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
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致丙死亡。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二、认定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要有两个以上的主体。
(一)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并且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一方是无行为能力的,无行为能力人不构成共犯。
(二)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
(三)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的直接负责的人员,与单位本身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一)主观条件:共同的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故意意思的联络。
(二)共同的故意: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以及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明知乙要去抢劫,还为其提枪支的行为。
(三)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实施犯罪,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例如为盗窃的犯罪行为提供地图,提供心理上的支持等。四、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共同行为是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下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一)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这是共同行为最基本的形式。甲、乙有共抢劫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
2.共同的不作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甲、乙的孩子患有先天痴呆,甲乙在经过偏僻的山林里时,将他们的孩子抛弃,造成孩子被饿死。甲乙就是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五、共同犯罪有几类特殊的类型(一)间接正犯
所谓的间接正犯,指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行为,而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行犯罪。他人的实行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间接正犯三种类型如:(1)通过强制来达成意思支配;
(2)通过欺骗达成支配;(3)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即将实施者作为可以随时替换的机器部件而操纵。(二)教唆犯
构成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应该是具有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教唆的内容和对象是特定的,唆使的对象如果不是特定的,则是“煽动”。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教唆必须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如果就是强化别人的犯意则成立帮助犯。教唆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教唆犯。但是对教唆犯的教唆,对帮助犯的教唆也成立教唆犯。
(三)承继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