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会计工作规范
万科集团会计工作规范(MHKG-CW-ZD-002)
1 目的
为了加强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公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
集团下属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集团预算与财经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定义:无
4 职责
4.1集团财经部:
4.1.1负责制定集团会计工作规范;
4.1.2负责审核集团付款单据的完整性,并据此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总分类帐及明细账;
4.1.3 负责编制集团年、季、月度会计报表;
4.1.4 负责按时对外报送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4.2子公司财经部:
4.1.1负责执行会计工作规范;
4.1.2负责审核子公司付款单据完整性,并据此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总分类帐及明细账;
4.1.3 负责编制子公司年、季、月度会计报表;
4.1.4 负责按时报送子公司会计报表。
5 程序及内容
5.1 原始凭证
5.1.1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各部门
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5.1.1.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5.1.1.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5.1.1.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1.1.4资本、基金的增减;
5.1.1.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1.1.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5.1.1.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5.1.2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5.1.2.1外来原始凭证的审核:外来的原始凭证是指企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
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收款收据"等,对其审核的内容要求如下:
A. 必须是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发票和收款收据。
B. 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有关规定。
C. 凭证的内容必须有单位的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金额计算准确无误。
D. 外来原始凭证的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涂改无效。
E. 任何经过涂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篡改的凭证都不得作为原始凭
证。
F. 集团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借款,可以使用一般的没有税
务局认可的收据,但必须要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做附件。
5.1.2.2自制原始凭证的审核: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领用单据、个人借款单据等,审核内容要求如下:
A. 必须使用集团统一印制的自制原始凭证;
B. 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各栏目反映的内容真实准确,大小
写金额必须相符,涂改了大小写金额的凭证不能报销;
C. 附件张数,无论票面大小有一张算一张加计填列。
5.1.3原始凭证内容的审核
5.1.3.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A.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B.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C.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D. 凭证摘要与原始单据内容不相符的;
E. 与集团有关规定抵触的。
5.1.3.2支出凭证的审核
A. 支付款项时应审核支付款项的动因是否符合集团的规定,是否经
过有权人的批准,支付款项是否符合集团规定的程序。
B. 支付工程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填制合同付款审批单(见附件一),
每笔款项均对应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对于一次未支付完审批款,
待下次分批支付时,应填制往来款支付审批单(见附件二)。
C. 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除需要检查发票外,
均应检查相关的附加单据(合同、收料单、验收单、请购单及审
批单据)。
D. 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合同、
采购清单和审批单据,均由部门负责人及财经部经理审核,总裁
审批。
E. 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
理。
5.1.3.3收入凭证的审核
A. 无论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以证明收
入的凭证。
B. 凡属销售住宅房屋、商铺、车库、会所等的收入,应以商品房买
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开发票、收据的记录,或其
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5.1.4 原始凭证处理的程序
5.1.4.1 签批手续必须齐全,每张凭证都应有经办人的签章。按照规定的审批
程序进行审批,坚持先批示后报帐的原则;
5.1.4.2 现金或转帐的收、付凭证在现金收付和转帐以后须加盖"现金收讫"、
"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的戳记;
5.1.4.3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
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1.4.4 各项支出凭证(包括日常包销凭证、合同付款凭证、借款凭证)应
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部门经理及相关会签部门审核,财经部经理核准,总裁审批始为有效。
5.2 记帐凭证
5.2.1记帐凭证格式统一使用集团财经部选定的记帐凭证格式。
5.2.2以审核无误的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编制记帐凭证的合法依
据,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帐凭证的根据。
5.2.3记帐凭证编制除整理结算、结帐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
凭证进行。
5.2.4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5.2.4.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
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2.4.2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按月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
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5.2.4.3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
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5.2.4.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
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2.4.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
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5.2.4.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
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5.2.4.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
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5.2.5记帐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
符。
5.2.6记帐凭证所编制的会计分录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子目、细目使用,
做到运用准确、行次端正。
5.2.7为表明经济业务之间的实际联系,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要清晰明确。会
计科目的排列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5.2.8摘要的填写,每发生一个科目,就要有一行摘要,不能省略,填写摘要时
内容要精炼,字迹要清晰,要反映业务的本质。
5.2.9附件张数按组成记帐凭证的金额有一张算一张,无论票面大小。
5.2.10记帐凭证的审核。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5.2.10.1记帐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5.2.10.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5.2.10.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5.2.10.4会计法规定应当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2.10.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各部门主管已
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帐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5.2.10.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者;
5.2.10.7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符合的凭证。
5.2.11会计凭证的装订
5.2.11.1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各类帐簿完毕后,要及时对记帐凭证整理,不得零
散存放,根据凭证多少决定装订册数。
5.2.11.2整理时,将超出凭证封面的单据折叠好,拆掉大头针、曲别针,将记
帐凭证及原始凭证以左上角为准整齐,以每张凭证都能装订在内为准,避免装订后脱落,单据丢失。
5.2.11.3凭证要按顺序号排列,将科目余额汇总表放在最前面。
5.2.11.4凭证装订必须有凭证封面、封底并按要求和内容填写齐全,如单位名
称、凭证类别、凭证册数及号数、起止日期及盖章。
5.2.11.5装订时在凭证左上角装订,用牛皮纸包边,必须做到装订牢固,不松
懈,美观,整齐,不露明线。
5.2.11.6凭证装订后要按日期编号顺序排列整齐,妥善保管。
5.2.12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帐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5.2.12.1各种借款合同,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5.2.12.2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票据、证券等凭证。
5.2.12.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面证据。
5.2.12.4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5.3 会计帐簿管理
5.3.1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
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按其用途分为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5.3.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子公司,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帐
簿一定要根据记帐凭证记录,电脑帐一般在记帐凭证复核后自动生成,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5.3.3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
重新抄写,帐簿的修改、更正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方法修改,并且要留下修改的记录或痕迹。帐簿修改更正方法包括:
5.3.3.1红字更正法:发生错帐后,如果是记帐科目、帐户错误,要编制一张
和错误记帐凭证相同的红字凭证冲回记帐金额,然后再编制正确的记帐凭证重新记录,同时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的哪张凭证。
5.3.3.2补充更正法:如果记帐科目、帐户正确,仅是金额的错误,可以编制
科目、帐户相同的记帐凭证补充登记,并在摘要栏注明所补充的凭证号
5.3.4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之间要求定时对帐,如果与银行对帐单不符,
每月末要编制"未达帐项调节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
5.3.5现金日记帐要坚持日清日结,并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找,
财经部经理要经常督促或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相符情况。
5.3.6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而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长期使用的要
设立辅助备查帐登记,报废时核销。
5.3.7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每年与综合管理部门的台帐核对一次。
5.3.8其它帐目结合盘点核对帐户。
5.3.9帐簿不得随意查阅,查阅时会计必须现场监督查阅内容,超出范围的一
定要制止。
5.3.10外部人查阅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向其提供帐簿,但必须要求对方按规定
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3.11帐簿查阅要建立登记簿,及时登记查阅人和查阅时间、内容等。
5.4 财务报表
5.4.1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分两类,一类是对外报表,另一类是内
部财务管理报表。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5.4.2对外报表是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一般要根据对业务发展的需要提供给外部单位,可以接触或得到公司的对外报表的单位包括:税务部门、公司的贷款银行、为公司贷款或其他经营行为提供担保的单位、为公司做信用评估的信用评估公司、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投标时应甲方的要求可以提供对外财务报表、总裁确定的其他单位
5.4.4集团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总裁批准,可
以向特定单位提供,但必须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5.4.5集团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对集团内部人员区别对待,根据各自分管业务不
同,向其提供与业务有关的财务管理报表。可以得到全部财务报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审计人员、总裁、财务总监、财经部经理。其他人要得到全部的内部财务管理报表或超出业务范围的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必须经过总裁批准。
5.4.7严格按照编制会计报表的规定时间与顺序进行:对帐→结帐→编制报表
→审核报表→报送。编制报表要数字准确,必须坚持先结帐后编表,不得以表代帐,不得先编表后结帐,违反报表编制程序。
5.4.8报表编出后要认真审核,数字要填写齐全,报表说明内容要完整,补充资
料无遗漏,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5.4.9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
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5.5.10报表编出审核后,要加盖财经部公章、部门负责人章及制表人章后,装
订成册,按规定报送时间及时报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
5.5 会计档案管理
5.5.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会计核
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会计档案应由财经部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5.5.2月度终了,财经部要安排专人及时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要及时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帐簿。
5.5.3签定的各项付款合同(包括工程合同、销售合同、代理合同、租赁合同
等)及《工程竣工结算单》均应按编号排序,及时整理并存档。
5.5.4财经部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
方便。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5.5.5集团其他部门或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借用会计档案,必须经总裁批准,
办理登记手续后,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协同查阅。凡经批准查阅会计档案者,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在会计档案存入地点查阅,严禁拆散或毁损,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复印和借出。
5.5.6凡经集团总裁批准借出的会计档案,必须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调
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等。
5.5.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5.5.7.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5.5.7.2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分
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详见附见三)。
5.5.7.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5.5.8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经部提出销毁意见,严格审查,
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总裁审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5.5.9 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财经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
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5.6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由集团财经部负责解释、修订。 6 支持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2《企业会计准则》
6.3《企业财务通则》
6.4《企业财务制度》
6.5《万科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6.6《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7 相关记录
7.1《合同付款审批单》
7.2《往来款支付审批单》
MHKG-CW-BD-004 MHKG-CW-BD-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