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出资义务
什么是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 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例如(案例1):刘某与王某约定,每人各出资25万元联合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同时约定如有违约,须承担违约金3万元。后王某未出资,这时可以公司作为原告,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股东王某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王某赔偿延期出资所造成的损失。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举例说明:假设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出资,出资后,公司发现这套机器设备作价入股时的市场价格仅有15万元。此时公司完全可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差额,并且可以将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在案例1中,由于王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其掌握公司的公章,刘某无法以公司名义要求王某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刘某就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出出资义务,向公司缴纳出资25万元;二、请求法官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3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案最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向公司缴纳出资25万元,并支付刘某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发起人的概念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未下定义,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认为发起人就是“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大陆认为发起人也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方为发起人。本书作者王保树教授也认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二、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内涵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应当足额、及时地缴纳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完整地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同时包括出资时间的及时性、出资金额的充足性和出资权利的完整性,欠缺任何一点,即为瑕疵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发起人违法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兼具法定性与约定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其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侵权责任——对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发起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亦应该包括由于发起人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情形,发起人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对其他发起人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 这两项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区别在于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发起人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法律没有明确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这与《公司法》第80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而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则无此要求的状况是相一致的。但笔者认为这不利于追究违约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建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亦应制定签订发起人协议的相关条款。
关于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的承担对象,有观点认为,仅在出资义务不履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出资义务不履行的股东才向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出资义务不履行的股东是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而非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从出资对象来看,发起人的确是向公司而非其他发起人出资.由此认为发起人应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似乎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事项,但它并非设置了发起人出资义务,而仅仅是对其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做出了细化规定,真正设定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是发起人协议。而且,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公司自治性规章,而非公司与发起人签订的某种契约,认为发起人应依照公司章程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少理论依据。笔者认为.既然是发起人之间缔结了发起人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不论公司是否成立,出资义务不履行的发起人都应当向其他发起人而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内容.可视为合同中的“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即涉他合同.即发起人为未来的公司设定权利的合同。当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继续履行。即按照发起人协议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支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