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管理体制 发挥监督职能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楚天廉政网
理顺管理体制 发挥监督职能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
发布时间:2013-09-12 来源: 楚天廉政网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2007年以来,永川区着手改革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增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衡,着重从源头上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降低权力行使中发生腐败的几率,促进了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重塑监督主体——从无序到规范
过去,区级部门没有名言正顺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有的部门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经过了区委审批,负责人是副处级领导干部;有的部门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虽经过了区委审批,但负责人却由本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兼任;有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则是单位自设的,负责人是单位的二级班子,等等。管理体制的无序,极大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热情,削弱了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此,按照“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要求,永川率先在全市开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
——合理设置机构。将原有区级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全部撤销后,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覆盖面,根据职能不同和工作需要,重新规范设置三类纪检监察机构:一是区纪委、监察局直接向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选择从事经济管理、项目多、经费流量大的部门,人民群众关注的执纪执法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任务较重的部门,有延伸管理企事业单位、人员较多的部门作为对象,共向区教委等17单位直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专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二是部门单设纪检监察机构。针对部门工作性质、监督对象属性且有特别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特点,按照党委设纪委,党工委设纪工委,党组设纪检组的原则,明确区公安局等13个部门单设纪检监察机构,设专职纪检组长,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三是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纪检(监察)员。按照党委设纪委书记,党工委设纪工委书记,党群部门设纪检员,行政部门设纪检监察员的原则,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等31个单位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纪检(监察)员。
——增强监督力量。过去,永川区61个区级部门中,有30个部门未设置纪检监察组织,31个部门虽然设置了纪检监察组织,但大多是“一个机构一个人”,监督力量比较薄弱。《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永川委发〔2010〕7号)明确规定,30个派驻和单设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全部单设监察室,监察室(科)主任(科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其余31个部门在其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挂监察室牌子,明确一名同志专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得以增强,改变了过去形同虚设的状况。
——强化监督职责。着眼解决过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对新设立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主要是监督检查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效能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这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围绕加强监督这条主线来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理顺工作关系。一是理顺了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受区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每年定期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二是理顺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派驻机构与所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工作关系,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和保障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监督职权。三是理顺了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参加驻在部门有关党组和行政的领导会议,但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
明确监督重点——从模糊到清晰
为防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游离于驻在部门之外,出现监督缺位或者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规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采取专项调查、个别谈话、信访调查、案件查处等方式,将监督深度渗透到驻在部门的具体决策和执行工作过程中,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权力运行的重点监督和经常性监督,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实行关口前移,强化对“人”的监督。一是党内监督更到位。针对过去区纪委管得了看不见、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看得见管不了的问题,利用派驻纪检机构与领导干部经常接触、了解情况、便于监督的优势,时时跟踪监督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落实《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及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使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得以落实。二是履职监督更及时。针对过去注重年终考核、忽视过程监督,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不在状态的问题,赋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职监督的权限,督促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公开承诺履职目标,在任职之中公开述职接受评议,对重点工作推进实行绩效问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全程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兢兢业业干事创业。三是财产监督更直接。针对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情况监督难等问题,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的申报,定期更新电子廉政档案,直接受理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的信访举报。
——实行风险防控,强化对“权”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对权力行使前的积极预防、行使中的严密监控、行使后的认真评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尤其是关键环节的监督,实现对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的超前预防,提高对部门权力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开展风险排查,组织对驻在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明确权力运行环节,找准行政权力运行风险点。二是加强风险自控。督促驻在部门完善廉政风险预防责任体系,并通过开展廉政风险教育、健全风险预防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方式,主动减少或避免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及造成经济社会危害的潜在可能性。三是实施风险监控。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分级监控、重点监控、风险预警、专题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部门权力运行的风险监控,最大限度地把廉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实行过程参与,强化对“事”的监督。一是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通过事前审核方案、参与决策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二是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参与选人用人过程、调查处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的班子成员分工、中层干部任免、重要岗位调整等进行监督,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廉政鉴定。三是对重要项目安排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审查安排方案、实地抽查核实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清理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使用制度、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四是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制度审查、财务检查等方式,对部门街道的大额项目资金支出、大额机关经费支出等进行监督,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拨付程序、报销程序以及使用范围等是否合纪合规。
增强监督实效——从惩治到预防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实践四年来,通过重塑监督主体、增强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拓展监督广度,监督效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三个明显增强:
——监督检查职能明显增强。各派驻机构把监督职责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方法,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或错位,既积极主动又不干涉驻在部门的具体事务,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明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取得新进展,改变了监督“气不足、力不够、听不进、办不成”的状况。
——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实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之后,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主动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根据对权力监督的新要求,转变决策、执行的运行方式,促进了领导干部高效廉洁推进各项工作。
——防治腐败力度明显增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在事前加强教育防范,督促增强廉洁自律能力;在事中加强过程参与,督促权力公开合规运行;在事后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章立制整改完善,强化对部门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确保“小问题”不变成“大问题”,有力提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