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百万干部落马的建国初期三反运动
解放前夕的毛泽东曾说过,去北平就好比进京赶考,自己不愿做李自成。话虽如此,立国之初,两手空空,李自成进北京后的手腕还是要搞的,比如像李闯王手下大将刘宗敏当年的“逼赃”举动。自镇反运动之后,中共中央在1951年底发起的“三反”运动,波及全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团体内部,大搞“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一时间,全国上百万大小“老虎”纷纷落马,仅“逼赃”一项,全国共“逼”回赃款二万亿元(合后来人民币二亿元)。
为加强对“三反”运动的领导,中共中央还建立了以薄一波为主任的中央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并在党政军三个系统成立了各级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在运动中,各地揭露了一批严重的贪污盗窃案件,并先后召开了坦白检举大会或公审大会,对于严重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截止1952年10月,历时多半年的“三反”运动告一段落。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部长的安子文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以下是报告全文:
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
中央同意安子文同志十月十八日关于结束“三反”问题的报告及其关于处理“三反”遗留问题的三项意见,兹发给你们,望参照办理。
中央
十月二十五日
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八日)
总理并报主席:
兹将“三反”运动处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军队除外)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三百八十三万六千多人,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一百二十万三千多人,占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四;其中共产党员十九万六千多人,占贪污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点三。贪污一千万元以上的十万五千九百一十六人,占贪污总人数百分之八点八。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人中,已做处理的一百零七万八千多人,占总人数百分之八十九点五,尚未处理的十二万五千多人,占百分之十点五。在尚未处理的部分中,一部分案件涉及政治问题,应转公安部门处理。经核实定案后,有相当一部分比较复杂的“专案”是落空了,一部分已做出结论,但尚未正式宣布。上述各项统计数字的时间较早,目前估计已基本上处理完毕,未处理的仅是少数。
全国被贪污的赃款赃物六万亿元,现已退回二万亿元,占百分之三十四;其余的估计除少部分尚能追回外,相当一部分应于追缴但的确已无法追回;同时,由于“老虎”继续下降,赃款数字亦随之减少,所以也显得追缴比例较低。
“三反”运动中全国打出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最高数为二十九万二千多人,现在剩下十万五千多人,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东北区“老虎”下降最少。约百分之三十一,华东区下降比例最大,为百分之八十三。从“老虎”数字下降的情况看:由于追算时间过长,折算标准不统一,折价过高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三;小贪污打过头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七;由于对贪污界限不清,把公私不分、失职、浪费和有政治问题的人算成“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十五;根本没有贪污,完全打错了的约占百分之五(河北最高,占百分之十点五四)。这样,就给定案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延缓了对问题的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运动开展得迅速、猛烈,各地在反右倾之后的一个短时间内未能掌握实事求是的精神,并且很多地方发生过“逼供信”的偏向,有些地方逼供、诱供情况还比较严重;而贪污分子则害怕斗争,假坦白,企图蒙混过关;另一方面,由于处理时间拖得过久,很多地方在后期又产生了一种疲惫、松劲的情绪,因而估计在定案处理工作中,也有一小部分贪污分子是漏掉了的。但总起来看,经过核实定案、正确处理之后,群众的反映是良好的,基本上贯彻了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精神。
在已处理的部分中,免予处分的占百分之七十五点七,给予行政处分的占百分之二十点七,以上两项符合中央规定的比例,唯行政处分中开除人数较多。判处刑事处分的三万八千四百零二人,占已处理部分的百分之三点六。其中机关管制的一万七千一百七十五人,占判处刑事处分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七;劳动改造的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五人,占百分之二十九点一;判处有期徒刑的九千九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九;判处无期徒刑的六十七人,占百分之零点一七;经中央和大行政区批准判处死刑的四十二人(内有杀人犯五人),死刑缓刑九人,共计五十一人,占百分之零点一回。刑事处分的数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主要是由于各地处理时采用排队比较办法,先易后难,判处刑事处分的案件多放到后边处理,经过核实定案以后,“老虎”数字下降很大,故刑事处分比例较小。这说明在“三反”处理工作中基本上贯彻了“处理从宽,的精神;但量刑则稍有偏重的现象,表现在机关管制和劳动改造的人数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而判处有期徒刑人数则超过中央规定的比例,对少数人亦有判处刑期过长的现象。
从以上情况看,“三反”运动的处理工作已经可以结束。剩下的几个问题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一)还有一部分地区在县、区两级干部中未曾进行“三反”。这些地区应按照中央过去指示的原则,在秋后普遍用集训、整风的方式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估计如果仅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次集训有十几天到二十天的时间即可。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则应由地委集中处理。
(二)退赃已完成百分之三十四,估计还可以退出一部分,但为数已不会太多。在这一工作上,应根据中央六月发出的《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适当地加以结束。必须根据贪污分子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退赃问题:对于确实能够退出者,应抓紧使其退出;对于确实无法退出者,则应主动免追。总之,在这一工作上,时间不宜再拖得过久。
(三)最近这一时期中,因贪污问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分子,上诉或控告的很多。这些问题应适当的加以处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陷于被动。但是根据现在的情况看,不可能用很多时间,十分细致地来进行一次普遍的“复查”,尤其不可能把这些问题全部集中到中央或大行政区来解决。因此,必须责成各地党委,用负责态度将这些问题加以调查和处理,而不应不负责任地把这些问题推到上边来。在上诉或控告的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提出被原来所在的机关开除,现在生活无着,要求重作处理。其中有些人当时虽然可以不必开除,但他本身确是有毛病的,因此今天也不应该叫原机关收回,而应按照劳动就业的办法,令其登记后,加以训练,另行分配工作。此外,有少数人因肉刑逼供而至伤残,对这些人应以十分关心的态度给以医治和调养。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安子文
十月十八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
在"三反"运动中,关于追缴机关、部队、学校、企业内的贪污分子的赃款赃物,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严肃国家纪律,
凡已确定为贪污分子者,其赃款赃物应予追缴,以收回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二、在严肃原则的基础上,应根据贪污分子不同情况,对于追缴赃款赃物分别进行处理:
甲、凡贪污在一百万元以下者,除自动退回者外,一般可不予追缴。但顽固抗拒坦白或情节严重恶劣并以贪污分子论处者,应令其酌退贪污款物。
乙、凡贪污超过一百万元不满一千万元者,应尽可能追缴;如按实际情况追缴确有困难者,经各单位批准,可减免其不能追回的部分,但顽固抗拒坦白或情况严重恶劣并受刑事处分者,应按照二条丙款(2)项规定的办法处理。
丙、凡贪污在一千万元以上者:(1)已决定不予刑事处分者,经本单位小组评议、上级批准后,可按前款所定办法追缴贪污款物;(2)已决定予以刑事处分者,应追缴其贪污款物;如实无法追缴者,得由本机关人民法庭酌情作其他适当的处置,其中情节特别严重者,得加重刑罚或强迫劳动抵偿。判处死刑者,应没收其本人财产之一部或全部,以抵偿被贪污之款物。
丁、贪污分子利用贪污款物投资、放款或经营工商业者,应将其本利全部没收;如系与他人合股经营者,只没收属于贪污分子本人的股份。其利用贪污款物购买土地房屋者,应没收其土地房屋。
戊、贪污分子与其家庭无经济关系者,追缴应不涉及其家庭。但如赃款赃物经本人坦白或业经查实已送回其家庭者,则必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家属酌情追还。
己、贪污分子承认贪污罪行,而又自动交出贪污款物、真诚表示悔过者,得酌量减轻处罚;贪污分子虽已承认贪污罪行,但故意隐瞒、拒不交出或分散破坏贪污款物者,应酌情加重处罚。
三、贪污分子承认贪污或其贪污罪行经调查属实后,应由专人负责,即时追查赃款赃物的线索,并按照各人具体情况,通过各种关系追取贪污款物。其具体办法如下:
甲、贪污分子所存现款、金银珠宝、重要物资,应立即取出。
乙、贪污分子在私人企业中的存款、股份及所得利润,应即时查对清楚,由私人企业负责人填写承认书,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或限令该企业主定期归还,或作为该企业之公股。
丙、贪污分子用赃款购买之土地房屋,应由本机关人民法庭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没收,并拨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如系牲畜车马等,或一次收回或分期由贪污分子折价还款,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丁、凡到私人企业中起赃或转移贪污分子的产权,均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协同办理。
四、追缴及没收之赃款赃物如现款、股票、有价证券、金银珠宝、贵重物品及不动产等,应一律作为国家收入。有些赃物质于工厂企业需要的材料机械等,仍可折价拨归各原单位使用,如该单位原有国家投资预算者可作为国家投资,无投资预算者须分期将价款归还国库。但下列各款,则须分别交还各原单位或个人:
甲、被贪污的党费、团费、群众团体会费应交还所属党委、团委及团体。被贪污的抗美援朝捐款应交还抗美援朝总会或其地方组织。
乙、被贪污的机关人员伙食费、福利费,应交还原机关。
丙、被贪污之土地改革斗争果实,应交当地农会处理。
丁、被贪污之公私合营企业的款物,应交还原企业处理。
戊、被贪污之款物属于乡(村)镇财政收入者,仍作为乡(村)镇财政收入,但须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支配。
己、被贪污之款物属于合作社者,应交还原合作社。
庚、侵占勒索个人者,交还原主;但在一定限期内无法寻觅原主者则交国库。
五、各级各部门节约检查委员会应负责追缴和接收赃款赃物。除依照二、三、四各条处理外,并应在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内组织专门机构,挑选可靠、能算帐、能鉴别贵重物资的干部加以管理,并须建立登记(三联单)、保管制度。现款、股票、有价证券等,登记后即缴回国家金库;金银珠宝、古玩玉器等,登记后交银行保管;武器、弹药等,登记后交公安部门保管(军队则交军械部门保管);一般物资日用物品等,暂由各级各部门节约检查委员会保管,节约检查委员会结束后,再分别移交财政部门。
六、折合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甲、贪污分子,不论在何时何地贪污,其贪污款物一般即按当时货币实数实价计算,原则上不折算现价。
乙、但贪污情节严重恶劣者,或一贯贪污为数甚大者,或将贪污款物投资经营工商业或采用其他方法放债取利或买入土地房屋不动产者,均应将当时贪污款物折算为现价,作为贪污计算数目,并按此数目追缴。
丙、前款所规定之折算办法,统一规定如下:
(1)贪污的货币,按贪污当时折实单位(无折实单位规定者可按米价)计算,折成现价。
(2)黄金、白银、外钞、股票、有价证券及实物等,均按现在价格计算。
(3)贵重物资应追回原物;如原物已卖掉,按本款(1)项办法将卖出之价款折成现价计算,
七、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应在追缴赃款赃物工作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节约检查委员会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