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的
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退役军人网 文/过河卒子 2013-09-20 01:30:13
《军官法》规定了“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的条文,在军转安置政策中同样有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从1975年到2007年,时间跨度达34年,共有9份文件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其中,还有5份是层级效力最高的中央文件。
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52号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政联字(1980)6号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中办、国办,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中发(1998)7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但是,政府官员解释说“《军官法》只适用于现役军官,不包括退役军官。
军转政策虽然规定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但那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所以,坚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你如何应对?
我们的观点是,军转安置政策的法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依据“三法”制定的军转政策,其性质都是“三法”的执行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军官法》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办法。
总政编写的《军官法》讲课提纲也指出,《军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这在军官管理工作的所有法规中,是属于立法等级最高的,代表了国家在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上的意志。《军官法》是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方面最有权威性的基本法规,与其他军官管理法规相比,《军官法》属于上位法,是派生其他各项法规的母法,是制定其他各项法观的直接依据。军官管理其他各种法规都是为了实现《军官法》而制定的,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军官法》的原则,都必须与《军官法》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其他法规的内容与《军官法》的规定相抵触,它就不能发生效力,就必须修改或者废除。
《军官法》第三条对军官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明确了军官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一贯政策;明确了军官担负的光荣使命及其地位的特殊性,便于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优待和尊重;使军官的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为确定军官的待遇、退役安置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地位和权益,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军官法》关于军官的地位的规定,是制定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和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军转政策理所当然地与其母法——《军官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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