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一3:4-10"犯罪"的解释
约一3:4--10
3: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3: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
3: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3:7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3:8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3: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3:10 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这段经文是讲到信仰上两种人的:一种是属神的儿女,是行义,爱弟兄的;另一种是属魔鬼的儿女,是犯罪的(也就是不行义的),不爱弟兄的。并不是假道人认为的一个人身上分里外两个人,说外面的人,是犯罪的,是旧人,是属魔鬼;里面的人是不犯罪的,是新人,是属神的。有名望的马丁.路德就是这样的观点,说一个人既是义人,又是罪人。
附注:路德说:在属灵里,我是义人。可是现实中,我是罪人。因为我的私欲不能全然消灭掉。)
一、先看“约一3:4”经文
约一3:4
3: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3: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3:6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3:8 犯罪的是属魔鬼。如果这里的“犯罪”是指“违背律法”的话,基督里的人也会“违背律法”犯罪,难道基督里的人“违背律法”犯罪,又会属魔鬼了吗?这里的“和合本”中文圣经翻译成:“犯罪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其实在原文当中是这样表达的:“犯罪就是行不法的事,不法的事就是罪。”(可以参照吕振中译本)这里说到“不法的事就是罪。”谁在行不法的事呢?我们看几处原文同字根的圣经经文。)
太7:22-23
7:22 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阿,主阿,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
7:23 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
(这里的“作恶的人”和刚才的字根一样。就是说:“你们这些行不法的人,离开我去吧!”从“我‘从来’不认识你们”看出,这样的人没有得救。)
罗6:17-19
6:17 感谢 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6: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6: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这里的“不法”与约一3:4“行不法的事”是同一字根。“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这是什么时候?是“从前”,也就是“6:17作罪的奴仆”的时候,或者说没有得救的时候。)
从上面的查考知道,行不法事的人是没有得救的,所以这里的 “犯罪”是指没有得救的信徒,他们作罪的奴仆的犯罪。
二、再看“约一3:6”经文
约一3:6
3: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我们看一下一个得救的人是不是还不认识神?
约一2:12-14
2:12 小子们哪,我写信给你们,因为你们的罪借着主名得了赦免。
2:13 父老阿,我写信给你们,因为你们认识那从起初原有的。少年人哪,我写信给你们,因为你们胜了那恶者。小子们哪,我曾写信给你们,因为你们认识父。
2:14 父老阿,我曾写信给你们,因为你们认识那从起初原有的。少年人哪,我曾写信给你们,因为你们刚强,神的道常存在你们心里,你们也胜了那恶者。
(这里看见,一个罪借着主名得了赦免,神的道常存在心里的人,也就是一个得救的人,是认识父,也认识主的。)
约一5:20 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
(约一3:6后半句“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这样的人是没有得救的人。)
三、最后看“约一3:8-9”经文
约一 3:8
3:8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魔鬼儿女的特征:
约8:44
8:44 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他从起初是杀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里没有真理;他说谎是出于自己,因他本来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
(这里说魔鬼的儿女不守真理,里面没有真理。)
神的儿女的特征:
约一3:9
3: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神的道是真理(约17:17 求你用真理使他们成圣,你的道就是真理。)。让我们看见,一个从神生的人,也就是神的儿女,他们里面有真理,就不犯罪。)
从上面查考可见:约一3:4—10的“犯罪”是指一个没有得救信徒的犯罪。里面没有真理,不认识神,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就是犯罪,他们是属魔鬼的。
四、说明:
(为了区分违背律法的犯罪,我们说这里的“犯罪”是一个没有得救信徒信仰上的犯罪。信仰上的犯罪,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一个得救信徒离弃真理的犯罪,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背道,这样的人是退后入沉沦,还是要灭亡,没有悔改的机会了。一个没有得救的信徒信仰上犯罪,还有悔改归正的机会。)
来10:26-31,39
10:26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
10:27 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
10:28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
10:29 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
10:30 因为我们知道谁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又说,主要审判他的百姓。
10:31 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
10:39 我们却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人。
(这里的“故意犯罪”不是指干犯律法的罪,是犯了“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罪,这样的人是离开基督,不在基督里了。明白真理以后,又离弃真理。这样的犯罪,也是在信仰上犯罪,这种犯罪,是要灭亡,因为神不会给第二次悔改的心。)
悔改的心是神赐的,只有一次
提后2:25
2:25 用温柔劝戒那抵挡的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从这经文中我们看出,悔改的心是神赐的。)
来6:4-6
6:4 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
6:5 并尝过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
6:6 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从这里看出,神赐悔改的心,只有一次,离弃真理,也就是离开基督,不在基督里,这种犯罪,还要灭亡。)
加2:18
2:18 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结18:24
18:24 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照着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岂能存活吗?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
结33:13
33:13 我对义人说,你必定存活。他若倚靠他的义而作罪孽,他所行的义都不被记念。他必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总之:信仰上的犯罪是不在基督里的信徒犯的罪。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得救的信徒犯的;另一种是一个明白真理后,又离弃真理的信徒犯的。在基督里的信徒不会犯信仰上的罪。
约一3:6
3: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约一3:9
3: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约一5:18
5:18 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作“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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