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案例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贾某是四川来京务工的青年,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贾某到一建筑工地进行电焊测试,经测试通过,用人单位的一名施工组长当场就决定录用他,并让他第二天来上班,同时领取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天早上,贾某早早地到了工地工作,因为对工地不熟悉,结果跌人工地的电梯井,造成颅骨骨折,治疗费用花了好几万元。贾某想认定工伤,于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要求贾某提供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于是,贾某家人又找到了建筑单位,要求单位认定贾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贾某的家人不服,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用人单位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呢?
同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涉及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具体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上面的案例中,贾某与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展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护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全等发生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09年度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人事仲裁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1**********],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