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拟稿)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 正、公开的诚信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 招标范围 第三条 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 元(含两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的; 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 的; 三、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总金额在人民 币三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
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
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营销部、 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员及律师等。 招标工作小组组 长由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 命,并设立监察负责人加强对招标小组人员在招标时的监管。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 工程材料、 设备的采购 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部 监理的发包或委托 招标工作小组 负责人 申请部门 工程部 经办部门 招标工作小组 监察负责人 监察负责人 负责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 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并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 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 档保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 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四、工程部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 谈判和签订,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负责人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 位的考察,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
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 监察。 第四节 招标计划 第八条 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 30 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
请
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 30 日提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应载明当月需采购材料 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本部 门具体跟进人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如材料、设备是根据图纸定 做,应明确图纸完成的责任人和时间,如材料、设备需要预算员进行 核量的,应明确要求预算员完成核量的时间。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月招标计划书应 载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内容、范围、工期或服务期、 质量和技术要求、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等。 二、招标申请书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集团公司。 三、招标申请书经招标小组组长同意后,成立招标小组,由招 标小组牵头组织招标事宜。 第五节 招标细则 第九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规模大、造价高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 由招标小组确定可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项目公司以邀请招标作为主要招标方式,由招 标小组根据申请部门及其提供的调查资料,选定邀请投标的单位,该 单位数量应按工程量或采购量的规模而定,如选一家单位中标,则邀 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三、议标:在工期或供货期紧迫、技术专业性强或工程现场条 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邀请招标的, 由招标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议 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申请部门及律师共同起草、编制。经公司招标 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 求、到货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的方法、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名称、地点、内容 和范围、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工期或服务期、质量和技术要求、报 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三、工程施工的发包:名称、地点、发包范围和内容、承包方 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完工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四、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如资质、资信、业绩等)。 五、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和原则(发标、答疑、投标、开标、 议标(包括评标标准, 标准应量化)、评标、定标等)。
六、投标保证金、签约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返还。 七、合同版本。
第十一条
所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成员签认(即签认招标文
件审核意见表)后方能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发出后未经招标工作小组 组长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修改招
标文件 后,应在开标会议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征集 招标申请书通过十五日内投标单位征集期间,有意参加者到经 办部门报名。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 质等方面的资料, 包括企业简介、 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收 取复印件时应与副本原件对照)、企业以往同类业务业绩、企业最近 一年资金情况、企业最近一年诚信情况等。由经办部门 进行初步审 查。经办部门应登记所有报名单位,报给招标小组,并提交资质审查 意见交监察负责人,监察负责人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意见交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
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逾期公司不予接收,未按时交纳投 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公司不接收银行保函。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
盖章),并派专人送至公司监察负责人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处,公司监 察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封。如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招标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投标单
位递交投标文件后如需修改、补充,只能在截止时间前修改并按招标 文件的要求密封、递交。补充、修改文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 补充、修改的内容造成废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均为废标, 不再参与后续开标、议标。 答疑、开标、议标、评标、 第六节 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按标书规定日期答疑、开标、议标、评标、 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各投标单位的
标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人都有权在评标记录上记录自己的意 见,招标小组组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 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授权
的人员主持,由公司律师负责纪录,该记录应存档备查。招标小组组 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定标后,招标小组组长在公司例会或其他 会议上宣布中标单位及中标价。 第十九条 定标后,经办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中标通知书为准签订,合同实质内容不得 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如果确需变更,需经招 标小组组长同意并有投标单位确认书。合同谈判完成后,合同要经招 标小组审核通过,公司律师负责提供合同法律问题的
咨询。中标通知 书发出 7 日内签订合同,如果不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
合同,视为放弃中标,通知其他候选单位。签订合同后,通知其他未 中标单位落标,退还投标保证及其他各种押金。 第二十条 招标小组应对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包括初选通过
单位、落选单位、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编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招标小组应对重复性招标的投标单位建立档案,
档案中除了记录该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外(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 金、业绩、投标情况等),对中标单位还应记录其履行合同的实际表 现信息并进行动态评估, 该评估结果作为决定中标单位是否有权参与 未来同类招标项目投标的评判依据。 第七节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招标项目设立前期公示,招标前期调研,收集相关单位信 息并汇总,由经办部门经办人负责牵头联系相关单位。 二、对相关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申请部门经办人按照招标申请 书要求的投标人资质对意向单位进行审查, 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监 察负责人,监察负责人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 招标小组组长。审查合格的,通知其参加招标。 三、起草招标文件:申请部门经办人会同律师共同起草招标文 件,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 资料押金的收取。 (一)、监察负责人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注明发放的
需返还的技术资料的具体情况;发放的招标文件要逐一登记,并有投 标单位领取人的签字。 (二)、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交纳 程序:由总监察负责人出具交款通知单,投标人持交款通知单到财务 部缴款,再将第三联交回,完成交款程序。核准以上款项的交纳以财 务部的收据为准,投标单位的转账单、汇票等要统一换成财务部的收 据。 五、招标答疑 经办部门负责制定招标答疑文件,由律师负责发放答疑文件并 存档。 六、现场勘察 如确有必要,工程部负责组织现场勘察。 七、投标文件的收集 监察负责人收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的投标文件要逐一 登记,并有投标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 八、开标、评标、再谈判、考察、定标 核实投标文件是否有财务部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标后, 对意向的中标人进行单位及工地实地考察。定标后,公司律师及时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载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不得修改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 九、合同的审批、签订流程 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经办部门负责
合同谈判,不得修改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的实质内 容。谈判完成的合同,进行合同审批。合同经过审批后,才能签字盖 章,合同书必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的合同不盖章。 签订合同前,核实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 能将盖章合同交给对方。 十、投标保证金、需返还资料押金的退还 (一)需返还资料押金的的退还程序:投标人将需返还资料退 还后,相关负责人核对页数无误、页面整洁后在收据上签上“**** 已退”确认后,投标人持相应手续到财务部退款。如需返还资料有损 坏、丢失部分,资料员视情节在收据上标明应扣除金额,财务人员从 需返还资料押金中扣除。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投标人接到退款通知后,经办 人在投标人的收据上签字后,投标人持收据到财务部退款。 第八节 招标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 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电话保密。除经办人电话、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电话,招标 小组成员电话一律保密。 四、开标前投标文件严禁启封。投标文件交付时要逐一登记,
监察负责人负责保管投标文件,开标时招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五、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保密资料。 开标至合同签订期间, 投标文件、 谈判的内容应严格保密, 严禁泄露。 六、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 结果;不得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 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严禁接受投标人请客吃饭、送礼。招标过程 中严禁与投标人有工作之外的联系。 七、招标人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八、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如果发现泄密,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九、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 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 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 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一、不得违规使用标底。 十二、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不得 违规设定商务标的权重。 十三、不得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十四、招标文件起草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正确性负责,技术人员 要严把技
术关,本着对集团公司负责的精神,以严格认真的态度编制 招标文件。如果发现技术错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处罚。 第九节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管理
一、所有合同原件交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由其负责及时分发给 所有部门,行政部和财务部保存原件,其他相应部门及人员应保存合 同复印件。 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公司律师或 另设专人负责保管。 三、招标文件审批表、合同审批表、开标记录由公司律师负责 保管或另设专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