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考试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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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2011年,教育部决定在浙江湖州市德清县、山东威海市和滨州市无棣县、辽宁本溪市桓仁县、黑龙江鸡西市、陕西西安市阎良区六个地区开展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工作。但多数地方政府在校车问题上要么是左右为难,要么是顺其自然。
【标准表述】
[问题]
近年来,基础教育阶段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对校车产生了强烈需求。
一是全国实行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后,一些学校、教学点撤并,上学远成为一些农村学生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是城乡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长,低龄儿童、幼儿自理能力差,入园接送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城市学校布局与城市建设发展不匹配,再加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普遍,很多孩子不能就近入学,上学接送问题也很突出。
[原因分析]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原因供考生参考:
第一,车体本身不达标导致校车事故多发。目前学校校车大致分为四种形式:学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私人或社会车辆和校办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辆等成为营运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在我国,每天有数百万的学生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下学,因车体不达标而引发的校车事故便比比皆是。
第二,普遍超载导致事故严重。目前正在运营的校车,不仅符合标准的微乎其微,而且数量严重不足,尤其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超载现象无处不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孩子的安全状况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第三,司机素质较低导致校车事件频发。目前,由于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没有校车运营的专门要求,违章驾驶、缺乏责任意识等现象突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在全国频发。
第四,校车运营混乱、监管不力。在校车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都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目前实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然而,共同管理、共同负责最大的弊端就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缺乏责任主体,从而造成管理结构松散,沟通环节繁多,管理效率不高、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
第五,校车立法空白。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最可靠保障。从校车市场发展的教训上来看,为了实现校车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行,国家必要的干预主要表现在校车基本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方面。现实中实施校车系统不仅要有质检总局制定的校车标准,更需要教育、交通、公安等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机构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校车系统的实施,必须从法律层面来管理,为实施校车系统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基本的校车管理法规制度还有待建立。
[措施]
中公教育为考生提供如下措施:
建立校车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投入大、情况复杂,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阶段性发展规划。目前,应当从长期着眼、近期着手,既要解决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又要避免因噎废食、对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上下学造成新的不便,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制度做好准备。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安全标准。温家宝总理透露,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要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落实财政责任,提供经费保障。校车是一项公共服务。要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考虑学校布局、学校规模、学生家庭住址、校车运行路线、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按照最基本的校车安全规范核算校车配备和运行所需费用。在此基础上,考虑中东西部、城市与农村、幼儿园与中小学、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特点,分地区制定、分步骤实施校车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学校费用分担机制,鼓励校车捐赠,对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家庭给以较大力度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校车的财政支出。
第三,明确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责任。要明确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校车运行的管理、监督是系统工程,需要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甚至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有效合作。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和校车规模的增长,必须从中央政府做起,创新治理方式,建立较大区域内社会的校车管理、运营和协调机构,政府要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问责机制。
第四,创新运行方式,提高利用效率。集中配校车的初始投入巨大,因此必须寻求机制创新。一方面,校车从提供到运行务必因地制宜,无论是完全依赖政府还是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与企业合作的道路,都可以采取政府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多种途径并举的方式。另一方面,鉴于农村与城市、城市内部学生家庭居住密集度不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破不同学校之间甚至中小学和幼儿园之间的界限,统筹使用一定区域内的校车资源,合理安排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就能极大提高校车的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
总之,办好校车的事情,需要决心,更需要智慧。需要经过若干年的奋斗,建立起与我国教育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情的校车制度,使校车成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
小悦悦事件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
【标准表述】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
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建议:
立法应奖惩结合
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
他国经验
多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专家称立法需谨慎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环境安全
【背景链接】
2011年4月通过专家论证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将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实现安全发展。将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领域。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和关东首都圈发生里氏9级强震,并引发海啸,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2010年 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
【标准表述】
[面临压力]
进入“十二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着4个方面的压力,即:治污减排的压力继续加大;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继续加大;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继续加大;西方对中国的环境压力继续加大。
压力继续加大的根源,在于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于发展和环境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在于国际环境与发展形势日益复杂和尖锐。今后几年,我国以二产为主轴的经济总量增长势头将持续强劲,产能释放将依旧明显,污染物产生量更会增加,减排在消化增量的同时还要削减存量,空间变小,难度却大大增加。
[原因]
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既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这类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行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法律要求也未得到全面有效落实。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成套的关于预防、处置和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也没有具体的规章。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未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环境安全方面,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只是对预警、响应、信息报送、指挥协调和应急监测做出说明,对事件的具体处置和后评价没有详细规定;预案中提出的预警体系、指挥协调系统等体制和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二是环境安全事件的处置绝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职责不清,联络工作机制不健全;排查安全隐患时,对可能衍生的事故隐患不过问、不通报;出现问题时,第一反应是要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则是能躲就躲,能推就推。以至于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常常见到的情形是:只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同志在战斗;常常出现的结果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责任追究的是环保工作人员。
三是有的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未提升工作高度,未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大部分环境应急工作由环境监察和监测部门承担,工作重心放在事后处理上,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基本不介入、不参与,从而很难做到环境安全全过程监管。
四是作为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很多企业漠视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同虚设,缺少安全设施投入和应急物资储备,职工培训与安全应急演练缺失等现象比比皆是。无论是固定源还是流动源,一旦出事,就乱作一团,无法形成有效的救援体系,也就谈不上将灾害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
[措施]
要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要完善以下几方面法律法规:
首先,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关于环境安全全过程监管的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补充法规。细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环保部门科学制定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奠定法律基础;确保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问题进行全过程监管,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对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灾害影响进行科学的后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其次,应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引入关于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和项目风险环评的章节,通过项目审批环节,从项目建设选址之初就开始将环境风
险降至最低。明确对没有环境安全设施的企业,应强制其建设相关设施;加强在建项目的环境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对运营企业的环境安全设施监管;除因不可抗力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外,要对责任企业给予高额处罚。
再次,由环保部门根据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健全相应的环境安全监管制度。确定企业环境安全风险分级办法,对高风险等级的企业强制其修订合乎实际、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时开展应急处置演习,并准备好充足的应急物资。
最后,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处置准备金的基础上,加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处置环境污染灾害,同时,尝试按照企业环境安全风险等级收取环境风险抵押金,作为环境污染灾害治理资金和赔偿金,以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曲靖铬污染拷问黑色GDP
【背景链接】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发生铬渣污染事件,震惊全国。据央视等媒体报道,今年6月,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5000多吨剧毒工业废料铬渣,被司机非法丢弃在当地水库中,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也存在被铬渣污染的危险。另据中新社披露,除了这批被非法倾倒的5000多吨铬渣,在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后门处,还有一处总量达28.84万吨的露天铬渣堆,距南盘江仅一条土路之隔。
【理论背景】
铬渣属于剧毒工业废料,国家对它的存放、运输、处理、防护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2005年,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对全国铬渣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又于2007年发布《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规范(暂行)》,对铬渣的堆放、挖掘、包装、储存、解毒、综合利用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标准表述】
[原因]
之所以会发生像云南曲靖这种性质极其恶劣的事故,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企业极其缺乏社会责任感,对铬渣处理程序控制不严,有时甚至为了节约成本,对铬渣处理过程能简就简。这次云南曲靖事故,司机在将铬渣运走后,企业根本没有后续监控,才导致司机将剧毒铬渣随意倾倒。
违法成本小于治理成本是企业屡犯不止的原因。相关环保法律更新和修正滞后,应该在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加大处罚标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监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难辞其咎。当地环保部门在明知南盘江边的铬渣堆存在重大隐患,并出现过严重渗漏的情况下,未能清除隐患,又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发现属地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剧毒物质,监管形同虚设。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效益,大肆对这些铬盐生产企业开绿灯,乃至提供政策、贷款方面的扶持,这导致旧的铬渣堆没减少,新的却又在不断堆起。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企业经营应铭记恪守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污染不可避免的化工企业,在建厂之初就应当把废渣的无害处理提上日程,严肃、严谨、认真、科学地处理产生的铬渣。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铬盐生产工艺,减少铬渣排放量。另一方面要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铬渣的后续治理,要
采用循环经济的思路,将铬渣变废为宝。
第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设农村环境监控体系,普及农村安全知识教育。对于现有的立法执法部门应该去严格地执行,加强农村环境监控机构的建设,同时发展公众的监督,为环保部门发现问题提供线索。
第三,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追求经济效益绝不能忽视环境保护,这需要根治产业结构不合理和经济发展模式扭曲的顽疾。粗放发展模式在一些地方仍旧“根深叶茂”,在经济利益和政绩的驱动下,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此应加强对地方官员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第四,加大对重大污染事故的惩处。要加强对涉事企业的调查和对失职渎职监管人员的问责,对于违规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于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问责,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警示。
鉴于“铬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唯有全方位反思、链条式问责、立体式整改,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痛定思痛、亡羊补牢。
微博问政
【关键词】
网络问政 阳光政府 和谐社会
【背景链接】
2010年3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 的账号出现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该账号后面还加了个V字,也就是通过新浪官方认证的用户。自从新浪微博推出以来,不少政府机构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微博云南”和“桃源县人民政府”是其中较早尝试的两个,而广东省各级公安部门则集体开了微博,被网友们称为 “微博110”。
【标准表述】
[意义]
信息时代,网络舆论的力量有目共睹,不可小觑。大到公共领域的反腐惩贪,小到草根人物的一夜走红,网络的影响力可谓无远弗届,深入人心。在此情形下,各地各部门对网络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建立起与网络舆论的互动机制,可以在第一时间网络舆论中得知当下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有利于管理者与民众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理解。避免造成权威信息缺失,引起了网络舆论的猜疑和批评,进而使城市管理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优势]
政府机关开微博实现了网络问政制度化、常态化和创新性的新举措。每个月安排一位市领导、一位市直机关领导、一位县级领导及镇领导上线与网民交流。
一方面,网络问政的犀利姿态可以赢得民众的心,真正做到了网民意见积极收集,集中办理、落实的常态化。网民反映问题不需要鼓噪,不需要更多的网络渲染,就能得到当地领导和部门的及时跟进与处理。当地市民选择直接到网上反映问题、提出诉求,问题得到及时跟进与解决,群体事件必然减少,上访数量必然大大减少,很多人,社会稳定度必然得到提高,民众的焦虑情绪会得到安抚。
另一方面,对当地执政官员起到监督、督促和执政为民的压力与鞭策,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利器,倒逼官员更趋依法执政、为民执政。真正发挥了网络成本低廉,快捷、及时的优势,为执好政,服务好人民,构筑和谐社会起到了示范和带头的作用。
[措施]
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社会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公已经接近危机水平,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调整,逐步深化的危机有可能变成灾难。因而,国家必须在保持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下层社会的生活条件,建立一个和谐的新秩序、新社会。
第二,畅通底层社会的民意表达渠道,拓宽其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网络是一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透过它,我们可以诊断代议制政治体系的健康状况。网络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维权艰难、诉求表达不畅的事实。网络的诉求表达与现实中的诉求表达存在着彼消此长的关系,当现实中的公共参与和诉求表达不畅时,必然涌到网络空间。因而,必须在现实中找到平民诉求表达不畅的原因,积极建立公民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第三,善用网络话语权。掌控网络媒体的话语权是一门政治艺术,是一种领导技术,是当今不可缺少的执政本领。正面的网络监督有利于民意的充分表达,有利于民众与政府良好的沟通。政府通过互联网引导舆论导向,可以适时消除民众对政府的潜在不信任。
第四,加强网络立法和网民的道德自律。克制网络民粹主义,关键在于网民的理性自制和道德自觉。要加强对网民媒介素养的培养,提升其自律意识。要明确网络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尊重他人的权利。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约束网民的言论和行为,促使网络的理性、和谐发展。
公路乱收费
【背景链接】
30年来,中国公路的高速发展,使许多“天堑变通途”;近些年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的飞跃式发展,也使民众享受到“距离不是问题”的便捷与快乐。然而,公路收费滋生的种种乱象,近些年也日益凸显。以站点多、收费高、罚款乱为主要特征的公路收费乱象不仅成为当今百姓的生活之扰、心头之患,也成为不少企业的生存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障,特别是其中滋生的腐败问题,已成社会的一大公害。
一条来往广州与深圳之间最繁荣的高速路开通12年收费300亿元;纵贯广州市南北的城市快速路900米收费3元;一些公路借“还贷收费”为名“超期服役”,收费公路俨然成了印钞机,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赚取暴利。
【政策背景】
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
1988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根据《公路管理条例》联合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中国的收费公路制度自此确立。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标准表述】
[内涵]
我国的收费公路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还贷公路,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一种是经营性公路,即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存在问题]
我国收费公路政策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不清晰,没有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的政府投资,更多体现公路公共产品的特性,体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结果导
致收费公路的数量不论是在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都偏高,人民群众不满意。二是相当数量的收费公路没有能够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收费,不该收费的收费,收费期满了仍然继续收费,收费标准远远高于投资等等,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加大了社会的通行成本和负担,也不利于树立公路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以下措施:
公路收费政策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路收费所存在的问题,也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一大积弊。究其原因,既有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执行不力、收支不透明的问题,更有地方和部门利益寻租的问题。制度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是治理公路收费的治本之策。
第一,治理公路收费,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我国收费公路多、收费较高、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因此,要治理公路收费,就必须首先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严把准入关。如收费公路的性质和范围、建设和运营以及收费期限的终止与移交等都应按国家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收费站点的设置理由、收费标准、通行费的收取与管理以及设施和人员的配备等都应有明确界定,并须举行听证,广纳民意,严格准入条件,从源头上对各种公路收费进行制度化约束,坚决避免地方政府公关性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二,治理公路收费,必须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公路建设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贷款修路,另一种是经营性贷款修路。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收费期满前已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也必须终止收费。然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收费站一旦建立就收费难止,即使贷款已经还清,收费仍不终止,甚至有的地方还把政府还贷公路转变为经营性公路,继续创收,使公路收费成了“无底洞”,这充分显示了现有法规对地方政府收费权力制约的乏力。因此,要治理公路收费,就必须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严格刚性约束,不论是何种方式的公路收费,结束期限一到,都必须坚决停止。
第三,治理公路收费,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是治理公路收费的重要手段,而实行信息公开是实施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信息不公开,公众对此一无所知,就谈不上监督;没有监督,公路收费就成了一个摸不透的“黑洞”。只有将公路收费的年限、标准和管理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公众监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提高监督成效。如每年到底收了多少钱、运营成本是多少、收费用到哪里去了等,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部门履行职能是实施监督的关键和保证。有些公路收费规定在个别地方执行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能部门监督不力。目前,我国公路收费多数靠内部监督,缺乏社会信任度,而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又往往不到位,导致公路收费乱象频出。实践证明,只有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公路收费问题,让民众收益。
公务员道德滑坡
【背景链接】
2011年一些干部“散”的问题频频曝光,某省经过暗访组突击检查,查出一些干部上班时在宾馆打麻将、在茶馆喝茶等问题。另一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据该省监察厅对各县会场所作的视频监察结果显示,其中6个县会场空无一人,1个县只有1人。
2011年4月,武汉市“治庸”办对武汉市3个区、5个市直部门所属的14家单位进行首次暗访,曝光29起偷菜、斗地主、聊天等“庸懒散”问题。在随后的问责中:辞退1人,调离现职工作岗位7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3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8人,停职反省一个月的2人,39人均受到2项以上的问责处理,最多的一名工作人员共受到6项问责处理。而与此同时,全国
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
2009年3月9日中午,河北省邢台市一名初中生李小林放学后,在该市一个十字路口,被正在闯红灯前进的邢台县政府的冀E00099中型客车撞飞十余米。肇事的中型客车所在车队有警车开道。事故发生时,时任邢台县代县长、现县长顾鹏图就坐在肇事车内。事发后,顾鹏图在其他人员簇拥下离开。2011年4月20日,顾鹏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后,他没能及时下车救治伤者,的确不合适,“我向孩子本人道歉”。
这是一次迟到的道歉,从事发到现在已过了两年多时间,直到此时,顾鹏图才想起来道歉,未免有些晚。早不道歉、晚不道歉,偏偏在媒体报道之后道歉,这种道歉恐怕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而是在舆论压力之下不得不道歉。身为官员,应该体恤民情,应该敬畏民意,应该善待民众。自己的车撞了人,应该当机立断,紧急救助,这是做人的基本良知,岂能撒丫子远离现场?
2011年4月23日,“你叫什么名字?怎么进来的?”在宿迁市召开的机关作风建设大会上,会场大屏幕播出的一组会前工作人员明察暗访的视频,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在电脑上玩游戏时,被暗访人员拍个正着,面对暗访人员的询问,该工作人员恼羞成怒,厉声质问起暗访人员来。
进门前接受几道盘查,非闲杂人等不得入内,这叫“门难进”;客人来了,也不问问有什么事,辟头盖脸一顿呵责,这叫“脸难看”。这一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面孔,我们很多人都领教过,不同的是,这次被暗访人员看到了,而且还拍成了录像,成了宿迁全市整顿工作作风的反面典型。
【标准表述】
[影响]
一是败坏了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心绪、心境、心态。国家的公务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应当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是影响了政府形象。
执法部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政府形象。执法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是最起码的要求。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恰恰相反,执法人员不守法,反而带头违法。正是因为这些人缺乏职业责任感,缺乏自律意识,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导致了这支队伍的纪律松懈和作风西拉。
三是养懒了公务人员。
一些人缺乏干事业的理想,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玩心过重,事业必废。不敬畏工作,不敬畏岗位,不敬畏自己的饭碗的人,最终失去的不仅仅是饭碗,更重要的是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措施]
第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做依据,如何整治慵懒风气?有了制度不落实,如同手握利剑却不出鞘,如何将庸官、懒官斩落马下?因此,首先要加强制度、规章建设,制定对不胜任、不称职的“懒官”、“庸官”进行组织调整的办法细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将办法细则对症下药,切实执行,让被治理的人员心服口服,并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职责所在,进而促进工作作风的改进,只有这样才能让“治庸”成为有本之木,开花结果。 第二,要和个人考核评价相挂钩。
现行的干部考核评价往往体现在年终的本人述职上。一个干部,只要不做太出格的事情,往往很容易通过群众和组织的测评和考核。如此以来,很容易出现混日子的庸官、懒官。同时,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任命、升迁乃至考核、评价缺乏实质性的权力,使那些没有“硬伤”的干部
没有压力、没有危机感。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成立专门的信息通道,让个人的工作表现、精神风貌、工作效率也能和考核评价挂上钩,将其与每个人的年终考核优劣情况相联系,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伤筋动骨”才能让“治庸” 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信息要透明,传播速度要越快,网络媒体的监督日渐发挥重要的作用,有许多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网上开通微博,更新工作状态,网上与百姓沟通,解决问题。通过互联网,广大官员被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多方面的外部压力迫使他们不断地努力改进工作、改进作风、为民履职。机关人员内部监督和人民群众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不流于形式。
农产品涨价
【背景链接】
2010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委通报了对相关企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并对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2010年,我国粳米等粮食品种,大蒜、蔬菜、绿豆等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3月,各地市场上绿豆价格飙升,上涨最多的从18元/公斤涨到了24元/公斤,涨幅达三成多。
【标准表述】
[原因]
农产品价格上涨的长期原因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一方面,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减少了城市郊区农产品种植面积,进而影响供应;另一方面,原来的农民进城打工,从生产者变成了消费者,居民收入提高,吃菜、吃肉的比重也增加了。此外,蔬菜生产基地从大城市郊区逐步转向外地农村,流通环节增多、运输成本增加和劳动力成本上升也是重要原因。 短期内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的原因,一方面是今年以来气候条件不利,西南地区大旱、中东部地区持续低温,蔬菜、大蒜、绿豆的生产、供应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也有社会资金利用大蒜、绿豆等农产品产地集中、季节性强、产量下降、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因素。
[影响]
农产品价格上涨过快,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居民生活成本;另一方面,农民也不一定能够在涨价过程中得到好处。
[措施]
农产品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保持农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一,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第二,政府应当从多个层面遏制当前的农产品涨价潮。比如在生产领域,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有失公平的承包协议或者是合作协议,维护农民的种植权益;在加工领域,适当降低事关民生物资行业的税收和政府收费,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并对不合理的物价波动及时出台抑制措施。
第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波动的价格监测制度。建立更加灵敏
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增加监测数据的深度。在广度方面,要完善价格监测的品种和范围,不仅要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还要关注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小品种商品价格。在深度方面,要丰富、细化价格监测的指标,不仅要监测价格水平,还要监测市场成交量、库存量等。
第四,要制定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小品种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第五,要防范农产品价格短期内不合理上升。
一是要稳定发展农业生产,政策调控的着力点要放在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供给,防止打压农产品价格的合理上升。
二是在农民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帮助农民走出价格波动的困境。由于市场信息掌握在经销商手上,还要谨防一部分人在市场敏感期通过制造概念,渲染涨价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