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性回归--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第23卷第12期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 o l _23N o .122010年12月Jour na l of H i ghe r C o r r es pon denc e E ducat i on(Phi l os 。ph y a nd So c i al Sci ences ) D e c em be r 2010●法学园地●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性回归
——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闾敏1,刘国翠2
(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9;2.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562300)
摘要:20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关注,我国《公司法》第5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不过,实
践中该规定的陷缺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常常偏离其轨道,成为政府职能错位、越位之工具,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
良性竞争。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回归其本质——企业文化,让内在的力量促进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倡导性;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D F411.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87(2010) 12—0040—03
20世纪以来,国际上形成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社会责可谓是“古典派”的代表,他一方面对本来意义上的企业社任运动浪潮,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新的竞争优势,各国会责任大加挞伐,将其斥为“一种极具颠覆性的学说”;另无不感受到它的巨大影响。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方面又指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一项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社会责任,这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能,利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或者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原则性的说无欺诈地参与公开而自由的经济竞争。B 3
规定,似乎为“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画上了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法律责任,也包含着道德责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在实践操作中,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任。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为人们所普遍个舶来品,是否可行,在许多人的头脑中还是一个问号。认可,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企业的由于我国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处制度环境不同,经济责任,这也是基本责任,处于金字塔的底部;第二层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自然有所不同。在中国企业社会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在社会制定的法律框架内运责任初步实践阶段,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结合作;第三层是企业的伦理责任,指那些为社会所期望或禁现行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选择,不宜简单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活动和做法,包括公平、公正、地予以肯定或者否定。道德、规范等;第四层是企业的慈善责任。[z]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述:倡导性规则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也作过界定,这些界定作为
学理上的探讨对于更好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有所裨益,但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与界定他们笼统、不加区分地对其进行界定,是否能够为企业社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于会责任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尚需时间的检验。就笔者而1923年提出的。近一百年来,许多学者分别从经济学、社言,更倾向于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不做统一的概念表会学、管理学、法学甚至伦理学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述,虽然没有明确其内涵,但简洁且富有层次性,方便理解多角度的分析,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多种多样。那场与运用。
著名的D odd 教授与Ber l e 教授的论战宣告了企业社会责(二) 对《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
任永无定论,不过,它只是一个序幕。目前看来,可以分为对于《公司法》明文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有必要两派,“古典观”——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社会经济考察其产生的过程。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向全国观”——企业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弗里德曼人大常委会所做的立法说明而论及企业社会责任时,认为
收稿日期:2010—08—25
作者简介:1.闾敏(1985一) ,女,湖南岳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在读研究生;
2.刘国翠(1986一) ,女,彝族,贵州兴仁人,兴仁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40